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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服貿爭議看產業政府 ─ 從專利產業組織變革談起
唐鴻╱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4.02

兩岸服貿協定爭議是最近的熱門新聞,筆者認為服貿爭議之所以會引發軒然大波,是這個話題引爆了對台灣經濟困境的反思:政府過去”主導”教育政策與產業政策,帶領台灣經濟發展的方式,近年來卻屢屢引發反效果,造成產學嚴重脫節、產業發展停滯、就業困難但創業亦不易,平均薪資屢創新低,簡言之,台灣產業失去了競爭力,因此不管服貿本身的爭議,實際上許多人擔心開放產業國際化自由競爭,台灣許多產業就將不支倒地。

相對的,如果台灣產業如同過往有活力,競爭力強大,簽訂任何貿易協定,應該是全民求之不得,以求趕緊消除貿易壁壘,進入別國市場!所以,服貿爭議的核心問題,還是在於台灣產業近年來的積弱不振。不過以韓國為例,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時,韓國的產業也深受打擊,許多人認為韓國將一蹶不振…但不出20年已經翻轉過來!韓國部分產業與公司甚至成為世界強權,所以台灣產業的競爭力,並不是沒有翻身的機會。

產業的競爭力,最重要的就是創新,這點是老生常談,政府也常常宣稱鼓勵產業創新,甚至推出的法令名稱就叫「產業創新條例」但是,如果我們檢視專職負責”保護創新”的專利服務業,受到政府如何的”照顧”,就能了解政府實際上”管制”的心態遠遠大於”鼓勵”,但是政府又非產業專家,甚至當政府顧問的”專家”都未必了解產業需求,因此形成了惡性循環。

專利服務業的困境 台灣產業發展困難的縮影

專利服務業如同一般產業,也需要大量的人才投入,專利服務除了專利師,還有專利工程師、律師或法規研究員、產業研究員、教育訓練師、行政人員…等等組成,而且專利服務包羅萬象,因此如同醫院分科一般,需要各種專家,這些都需要大量的資本投入,才能妥善經營。

但是專利事務所,限於台灣落後的法令規範,強制以無限責任制經營(其實,包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人員都有一樣的困境),雖然這樣的限制,很明顯不符合國際潮流,連中國大陸的《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條都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但政府機關面對這樣的事實,卻遲遲沒有動作,例如「有限合夥法」自推動立法以來,就一直排除專門職業事務所的適用。

檢視政府限制專門職業必須負擔無限責任的理由

專門職業的定義,根據憲法第86條以及大法官會議釋字453號解釋:「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者而言。」,而以往,因為專門職業有關於公義色彩的特殊性,政府限制專門職業之收費、廣告、組織型態、執業區域等,並且,要求其成員負擔個人責任,並受到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公會之監督,以維護服務品質與保護公益。

但以實務運作觀之,專門職業人員的個人無限責任,未必能夠保護到委託人,因委託人與專門職業人員本來就存有資訊不對等的地位,事前無法判斷專門職業人員是否有失職,現代專門職業分工越來越細,合夥人間理論上因為無限責任要互相監督,實際上也很難做到,非專門職業人員,就算有資本,也因為組織法的限制與無限責任,無法也不願投入資本進入專門職業服務業,造成的結果是許多專門職業人才的服務都因為沒錢與沒支援無法擴大,最後倒楣的還是整個相關產業的發展,例如專利服務業規模永遠那麼小,對於整體國家創新發展的保護就永遠受到侷限,整個制度設計見樹不見林的結果,反而對國家的創新發展有害,亦無法維護委託人大局上的權益,例如本報的文章「台灣智財服務業積弱不振 去除限制強化產業體質才為上上之策

讓專門職業人員以品質競爭取代政府管制 亦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

既然科以專門職業人員無限責任,已經無法面對現代全球化競爭的挑戰,本報曾一再呼籲,例如「專技人員的組織應該法人化 刻不容緩」文章所述,應該讓專門職業服務業,可以選擇採用有限合夥等新組織制度,其核心價值就是專門職業人員的合夥人依照專業負無限責任,其他普通合夥人則依其出資負擔有限責任,並參考國外實務運作,擬定保護相對人的配套措施:

  1. 教育消費者,組織型態的轉變,並不會影響服務品質:專業服務基於服務品質的競爭,專門職業事務所自身就會選擇有限責任合夥或無限責任合夥的經營型態。
  2. 規範普通合夥人出資額最低限制與監管責任:對於相對人而言,事務所普通合夥人充實的資本,有助於萬一需要求償時的給付基礎,而規範了各合夥人的最低出資額與監管責任,也加強合夥人資產與事務所風險的連動程度,自然會在內部監督專業合夥人的服務品質與誠信。
  3. 責任明確化與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配套建制:責任保險是有限責任下保護債權人的配套措施,發展責任保險制度,必須先確定專門職業人員民事損害賠償的範圍,保險公司始能確定風險範圍。
  4. 登記成立與審查程序嚴格化:當專門職業人員選擇成立有限責任合夥時,相關單位對其申請應進行實質審查,特別是對於前述的各項重點,應確實檢查是否符合要件。

由專門職業組織的改進為例,即可以看出,政府如還是過去監管的心態,則國內產業永遠被政府掣肘,甚至卡死了基層需求向政府傳達的管道,各產業內的組織只能各自為政,結果產業競爭力在內耗中流失!

政府相關單位應該仔細審視,這回服貿爭議的核心原因之一,是因為產業失去競爭力了,但實際上,只有產業才知道應該如何改善這樣的困境,政府應該由集權管制的方式,改弦更張,例如本報曾經建議的產業政府就是一劑良藥!「產業政府系列報導」否則如放任這樣情況惡化下去,不出數年,產業想翻身恐怕時機已經不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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