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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關鍵專利授權金之計算 :何謂合理?- Part II 
台灣廠商的困境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4.16
假設一個光碟機的利潤是30塊美金,如果對權利金的要求來者不拒,全部都付的話,光權利金就要32塊美金。所以如果權利金是全付的話,那廠商的利潤是負的,即做一台虧一台。

繼前期文章標準關鍵專利授權金之計算 :何謂合理?- Part I後,本期會探討台灣廠商在面對標準關鍵專利(SEP)時所遭遇的困境,及應如何面對。道法法律事務所林金榮律師在「產業標準與標準專利之互動 - 談台灣產業面對之未來標準挑戰」研討會中,分享了過去他在業界任職時的經驗,台灣廠商頻頻被國際大廠、甚至是專利蟑螂索取權利金,已嚴重的侵蝕其利潤營收,究竟要如何才能再傷害減至最低?

林金榮在進入律師事務所之前,曾在電子產業服務了8年之久,也經手過不少授權金的談判。他指出每年台灣要付出去的權利金已越來越高,早已是赤字,到了2012年已接近50億美金。他回憶說:「這個金額其實我以前在金寶任職時也貢獻不少。我之前在金寶任職時,手機還是2G/2.5G的世代,那時候我們公司有做一些手機的OEM/ODM代工,當時有很多專利權人像Motorola、Nokia、Philip……等等,都一直來向我們要權利金,那時候這些專利權人每個禮拜都來,一直接待不完。他們每一家都說要的不多,像一家要1%、另一家要0.8%。的確每一家要的都不多,但加起來就很多。如果很老實的每一家來要的都付給他們權利金的話,那根本就做不下去。」

林金榮說那時候做手機的廠商真的很辛苦,每年都要繳很多權利金,特別是Inhouse IP會被公司覺得一直都在花錢,是賠錢的單位。「我們那些要處理權利金的人都覺得很痛苦,唯有一家台灣手機大廠付權利金就付得就很阿莎力。舉例像Nokia來找我們,在第一回合的時候可能會提出要收1%權利金,我們至少會殺到5折開始談,但這家很阿莎力的手機大廠可不是這樣,他們會說:『好,如果打9折我就付』,所以每次在第一回合就有一家台灣廠商會付掉,也不跟對方談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這些做手機的台灣廠商就很痛苦,因為當有一家廠商打9折,以0.9%就付掉的時候,就有一個標準在,其他廠商要殺到0.4%、0.5%那是不可能的事。我們其他廠商那時候就不太高興,想看看他能付到什麼時候,但那家廠商口袋還蠻深的,付到現在還在是付,但已經越來越難付了。」

來者不拒 利潤是負數

標準專利跟權利金的關係很簡單,正因為它是「標準專利」,所以就必須要付權利金,不得不付。

林金榮指出當年他在台灣光寶工作的時候,曾經負責權利金的談判,當時光寶集團有一個子公司建興電子,是負責製造光碟機的公司,當時候因為光碟機價格掉得很厲害,所以常被人戲稱為光會跌價的機器。當時候他有稍為統計了一下:「假設一個光碟機的利潤是30塊美金,如果我權利金是來者不拒,全部都付的話,就要32塊美金了。所以如果要全付的話,利潤是負的。」

林金榮後來發現他們真的都是全部付,幾乎是來要的都付,如果沒來要的就東躲西藏,只希望能盡量少付,因為付了32塊就等如是白做了。那為什麼光碟機要付到32塊權利金呢?主要是因為光碟機的讀取頭或是一些訊號的編碼技術等等,完全都是標準,台灣廠商在這些地方有技術,但是完全沒有專利。所以到最後每個專利權人都不生產,只負責收權利金。簡單來說就是標準專利不得不付,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林金榮指出標準是無所不在的:「就一個我碰到的例子,最近在通訊界4G LTE很紅,有些國際大廠已經在放話說:『我已經在準備收錢了,只要等你做起來。』」

林金榮不禁質疑:在通訊方面有多少標準專利?台灣廠商知道嗎?不知道! 有30塊的利潤要付32塊的權利金,台灣廠商知道嗎?不知道!所以才會一直殺價,從30塊殺到25塊,再殺到20塊,可是權利金32塊會降下去嗎?不會!

除了通訊,像連接器也是一個好例子,林金榮表示連接器只要你做到USB 3.0,鴻海就會來跟你收錢。因為鴻海做連接器比較早,之前作USB 1.0、2.0的時候,很多人會去跟他要錢,所以他也學乖了,在3.0的時候就發奮圖強,鴻海那時候有參加一些SSO,申請的一些專利也有些被approve成為標準,所以在USB 3.0方面,手上握有一些標準專利,於是就對同業如法泡製,同業雖然心裡面是恨得牙癢癢,但無可奈何還是得付。

至於半導體方面,像台積電、聯電的晶圓代工業,也是很多標準,幾乎所有生產製程都包有一大堆專利,所以他們的生產設備全部都要跟有標準專利技術的廠商買,很難跟台灣本土廠商採購,因為很容易有侵權疑慮。

當標準及權利金都躲不掉的時候,最好的方法就是面對。林金榮說:「前一場演講有提到標準必備專利(stand essential patent,SEP)的問題,我覺得最可惡的是專利權人不只是授權SEP,就連Non-SEP也要一併授權。綑綁的方式包括:(1)SEP + Non-SEP、(2) SEP + 已專利產品、(3) SEPs +非專利產品。用整批打包的方式,半賣半強迫的要你接受。像100件裡面可能有5件是SEP,但其他95件卻不是,可是你沒有辦法跟授權的廠商說其他95件你不要,因為這是他們的策略,他們會告訴你這是無法拆售的。第2個SEP + 已專利產品就像是晶圓廠的例子,將標準專利與他們已獲專利的產品(像生產設備)綁在一起,非得跟他們買不可。這一種綑綁方式最近美國supreme court已經表示沒有anti-trusted議題。最後一種是將SEP與已獲專利及非專利產品綁在一起賣,雖然表面上是可以拆賣的,但拆賣並不划算的,這一種綑綁的方式就有anti-trusted的問題。」

如何面對?

為了避免SEP專利權人繼續橫行下去,美國法務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 與USPTO於 2013年1月發表了政策性的公告,主要聲明:標準專利授權金必須自願遵守對F/RAND的承諾。

面對高額權利金,林金榮提出了一些應對的建議供大家參考,就是剛實行不久的IPR (有關IPR的報導,可參考北美智權報新的領證後複審程序間接提升美國專利品質第一個美國專利多方複審案例評析、及專利法修正草案是否會改變美國法律實務?等前期文章)。林金榮指出,就IPR實施一年以來的統計,有84.5%的IPR案子是跟專利訴訟有關的,他認為IPR該是制衡不合理授權金的一個好對策。此外,FINNEGAN的合夥律師馬宗聖也指出,一個IPR案子走下來到結束粗估是10萬美元,比專利訴訟甚至是付權利金該來得便宜許多。

最後,林金榮也提出了一些把SEP作迴避設計的例子。他說一件產品的設計不可能全部是SEP,所以可以先找出那些是SEP,那些不是SEP,如果不是SEP的話,就可以迴避,那踩到的範圍少一點,權利金也可以少付一點;而針對SEP的部分,那standard的feature在那裡?像在晶圓廠的晶圓盒,上開跟前開是一個標準,但如果有一個是上開前開但是加鎖的,那這個鎖就不是標準,這個鎖的部分就可以迴避;如果試著去迴避不是標準的claim,那踩到的部分也是會比較少。另外就是一些有SEP的Patent Troll,林金榮則是建議不要強碰。

此外,一些比較主動的行動,像在要發展一個產業或是產品前,可以先從專利地圖作起,了解該產業的SEP及專利的分布如何;或是多參加一些跟國際標準相關的會議,隨時掌握領域中SEP的發展,林金榮也認為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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