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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放任專利行業畸形發展 風險高、沒保險、照難考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的專利業在智慧財產局的德政下,總是有公務機關常見的怪現象與形式主義。眾多掛名專利送件的專利師或代理人,本身都不是撰寫專利稿的人。但面對掛名與實際執業者不同的畸形歪風,腦子不知道哪裡出問題的智慧財產局官員,想到的修正法律的方式,竟然無視事情的本質、只是針對「掛名送件的專利從業者是否有牌照」來加以規範。實際有能力執業、撰稿的專利工程師,因考試院無能且無知的專利考試、造成取得牌照的專利工程師人數嚴重偏低,6年來僅199人通過專利師考試,智慧財產局卻如瞎眼般的刻意不處理。這種官僚怕事、形式主義的歪風,扭曲了台灣專利產業的發展。

同時,台灣的專利產業也因過度綁在專利師個人身上,使得專利師撰寫專利案要負擔無限責任的風險,一旦出事,專利師事務所若宣告倒閉,人走、專利委託人也沒得求償,雙方都沒保障。早在歐美,專利行業早已採用保險的方式,同時保障專利師與專利委託人的權益,每年領大量納稅人血汗錢的智慧財產局官員,在辦公室冷氣吹得舒服的時候,繼續無視著台灣專利業的落後制度與現況,為了怕麻煩,也不思索要如何讓專利業健全、妥善保障專利師與專利委託人的權益,這就是台灣的智慧財產局、台灣的官僚,造成台灣專利業的畸形現象。

6月24日,智慧財產局在官網公佈了「專利師法修正案出爐 地下代理、牌照出租加重處罰」的新聞稿;7月3日,網友Zerg在智慧局網站的【智慧財產論壇】上,針對修正案內容丟出大哉問:「如果事務所由無代理人牌的專利工程師單獨來面談,然後回所後自行撰寫說明書;事務所代理人只在草稿完成後過目審查草稿,然後具名代理送件申請。這樣撰稿的專利工程師會有刑責風險嗎?

換個角度,檢索台灣專利資料庫,代理人為陳長文,且在 2014 年1月1日至7月4日之間公開的台灣專利申請案有 3116 件, 技術領域涵蓋機械、化工、電學、藥學、生化、光學。假設沒有同名同姓的另一位專利代理人,如此專利申請件數和技術領域明顯已經超過一位專利代理人所能處理的範圍,這樣是否會有刑事責任風險?(PS: (二) 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

智慧局法務室的回覆是:「按未具專利代理證照之專利工程師撰寫說明書,嗣後由事務所具有證照之人具名代理,由於專利工程師之行為乃基於僱傭關係,居於具名代理者之助手,該具名之代理人須負完全責任,其有別於未具資格者受委任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及所謂牌照出租行為。」

看來網友Zerg應是專利界的資深從業人員,因為他丟出的大哉問正反映了目前台灣專利業界的現象及制度不健全的困境,而智慧局的回覆更是佐證了這股此一現象存在的事實。

專利師形勢弱  專業行業距離「健全」差很遠

網友Zerg的大哉問顯示出專利代理從業人員對剛出爐的專利師法修正案的疑慮,因為修正案對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罰則從行政法提升至刑法之層級,連單純撰寫專利稿的專利工程師都會擔心會不會因為一時不察而惹上刑責。專利代理又不是什麼作奸犯科的行業,究竟會為社會帶來什麼危害,對社會的善良風俗帶來什麼影響,需要動用到刑法,這應該是另外一個大哉問。

主管單位強調這次修法是「為健全專利代理專技業務,維護申請人權益,因此針對地下代理、違法租牌行為,將處以3年以下刑事罰。」可是,這樣真的就可以讓專利代理業務變得「健全」嗎?這根本只是治標不治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權宜之計而已。如果真的要讓專利代理行業變得健全,應該先要找出所謂的地下代理出現的原因,相信百般刁難的專利師考試難辭其咎,北美智權報之前就有做過很多的相關報導,可以參考【考試院扼殺競爭力 專技人員考試淪為牌照租用陋習】、【專利師法修法:要與世界市場接軌還是故步自封?】、【搶救專利師考試  要求考選部召開修改考試規則草案公聽會!公開吐槽!SIPO局長田力普:台灣專利師考試不切實際 來大陸吧!】……等等的相關報導。

歸根究底,考選部一直把持著專利師考試,羅列了一大堆不必要的考試科目,考用完全脫節,讓大部分資深且有實力的專利工程師望而卻步,而每年的錄取人數也非常低,因此大多數實際從事專利工作的專利工程師均無法取得證照,這些專利工程師明明是有能力為客戶提供專利申請和答辯的服務,但卻因為受到考選部的刁難而無法取得專利師資格,而專利師法的嚴苛限制更令他們無法獨立販售他們的專業服務,這樣子的專利代理行業是「健全」的嗎?

據智慧局於今年6月24日之統計,台灣目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有10,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三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然而,從2008年至2013年 的6年內,通過專利師考試的人數則只有199人,而這199人還不是全部都已領有專利師證書的。從這些數據顯示,通過專利師考試取得專利師資格的專利從業人員,在台灣專利產業中是弱勢,目前真正大量執業的專利代理人都是那些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的專利代理人 (註1)、或是從經過免試換證,取得專利師證書的專利代理人(註2)。

在早期的專利代理人時代,舉凡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技師,均可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充當專利代理人,從網友Zerg的大哉問中,便赫然發現全台灣「最大」的專利代理人竟是一位律師。套一句網友Zerg的話,如果沒有一位同名同姓的代理人「陳長文」的話,那陳長文在智慧局專利檢索資料庫中,具名代理的專利案件總數已有高達16多萬件。根據智慧局的統計季報估算,發明公開案一年約在50,000件左右,即半年約為25,000萬件;回到網友Zerg的大哉問,陳長文具名為代理人的台灣專利申請公開案半年內就有 3116 件,即單一代理人便占了整體數量的1/8。陳長文當然不是地下代理人, 但陳長文本人究竟有親自執筆寫過多少份專利說明書呢?主管單位是否認為只要防堵地下代理人,維持這種少數專利代理人獨大的現象,專利行業就很「健全」?

而搞笑的是,台灣的專利行業因而出現了一個全世界最弔詭的畸形現象:陳長文名下的台灣專利,半年就掛了3116件,相信絕大多數可能都是旗下多數「不具專利師資格」的工程師來撰稿、送件,而掛名者本身不接觸實際專利撰稿,實際撰稿者竟然因台灣專利師考試的過度刁難而不具專利師資格,而考不過專利師考試的工程師又可以撰寫專利稿,這種奇特的現象,智慧局竟然視而不見,連憲法規範要保障人民的工作權,都可以視若無睹的忽略寫案專利工程師的權益。這等公家機關、這等專利行業奇觀,堪稱無能公務員造成的台灣亂象。

高風險 沒保險 專利行業難壯大

不過,話又說回來,這位陳長文代理人雖然專利代理量很大,但風險也很高,智慧局給Zerg網友的回覆便說明了這一點:陳代理人可以雇用未具證照的專利工程師撰寫說明書,再由他具名送件,由於陳代理人與撰稿之專利工程師之行為乃基於僱傭關係,因此陳代理人對專利工程師之行為須負完全責任。

在現階段,台灣不管是律師事務所或是專利事務所均採無限責任制,即有別於法人公司化,是以律師或專利師/專利代理人本人為自然人本體,如果受委託案件因過失遭委託人起訴及求償時,負責的律師或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必須負無限責任,按法院判決賠償委託人的損失。

前文提到,早期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技師都可以申請專利代理人證書,充當專利代理人,而其中又以律師兼任專利代理人為最大宗,除了前面提到的全國專利代理數量最多的陳姓代理人具備律師身份外,就連現任專利師公會理事長也具備律師身份,這對單純從事專利工作的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而言,有一點相當不公平的地方,就是當其他專門職業人員兼任專利代理人的時候,可以利用其他避險工具來規避他在執行專利代理工作時的風險,但單純從事專利工作的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則無法如法炮製。

會計師事務所已強制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律師事務所亦將跟隨  專利事務所還要等多久?

舉例說,像台灣會計師法已於2007年12月26日修正引入法人事務所制度,明文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審酌資本額、股東人數、業務規模及性質等因素定之;未依規定投保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註3)。因此,如果會計師是以會計師身分具名執行專理代理人業務 (如送件),期間如因業務誤失而導致客戶有任何損失,而遭起訴索賠的話,即有保險公司可以協助理賠。

此外,在律師事務所的部分,為因應政府要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配合開放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外國建築師(事務所)、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政策,律師事務所也即將法人化了。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60條規定:

  • 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在示範區投資或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受示範區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 上述法律事務,應由法人律師事務所之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辦理,但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為律師法第47條之7所定之法律事務。
  • 法人律師事務所之組成、設立登記、投資方式、投資比率、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執業行為、賠償責任、專業責任保險、解散、合併、違反規定之罰則、懲戒及其他應遵行、管理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已於2013年12 月26日以「最速件」提案送至立法院,並已於2014年5月16日進行一讀。由於總統希望這個法案盡快通過,因此在立法院在今年內完成三讀是不無可能的。另一方面,雖然目前律師事務所尚未法人化,但有資深律師笑稱,在國外,律師也有時候會被人告,但在台灣,很少人會去告律師的(言下之意,因業務過失而被起訴的機會不高)。

在前期文章【專利師法修法公聽會意見多 免試資格、事務所法人化、在職進修最具爭議】中,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大中曾表示,「如果可以法人化的話,律師法一定會比較快, 等到律師法建立了法人化制度後,專利師法再跟進,所碰到的困難一定比較少。」由於這一屆專利師公會理事長本身同時兼具專利師及律師身份,因此由他代表專利師公會表達對專利事務所法人法的立場顯得有點尷尬,對為專利師爭取最大利益的力度顯得有點不足。

在長期鎖國心態的影響下,我國政府在很多地方都很被動。像之前法會計師事務所法人化的時候,很多律師界的人士都認為可參考會計師法確保賠償能力之相關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制度,一口氣把律師事務所法人化也幹下去,但政府在沒有外力加持時根本就不想動,直到現在為了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外國律師事務所,才又以「最速件」要求立即立法通過。面對如此被動的政府,專利師公會或是智慧局應該拿出一點魄力,在前不久專利師修法時也把專利事務所法人化也納入修正內容,才能真正「健全」專利代理行業。

強制責任保險對業者及委託者同時提供保障

前文提到,主管單位強調這次修法是「為健全專利代理專技業務,維護申請人權益,因此針對地下代理、違法租牌行為,將處以3年以下刑事罰。」其實這是本末倒置的作法。其實,要健全專利代理專技業務很簡單,只要依循以下3步驟即可。

首先,要思考為什麼會有地下代理的存在?為什麼許多資深專利工程師及專利從業人員無法取得專利師證照?有證照的代理人是否有專利實務經驗?主管單位第一步就是要把專利師考試簡化,並提高錄取率,讓真正有專利實務經驗的從業人員可以擁有執照。

但在專利師考試簡化、錄取率提高後,專利師人數不斷增加,專利服務品質可能有良莠不齊的疑慮,而專利師(事務所)處理專利事務因過失導致委託人受到損害,而被訴之可能性亦隨之提高,因此必須以有限責任之法人制度來降低專利師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為了不影響當事人權益,在專利代理業務採有限責任制的同時,必須佐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保障使用專利服務人之權益。像德國便有此強制的制度。

要「健全」專利代理專技業務就只需如此簡單的3步驟,就看主管單位要不要有所作為而已!

 

備註

  1.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經智字第09204604940號令發布)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規則,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充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或會計師或技師資格者。
    二、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專責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三年以上者。
    本規則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專利代理人,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2. 專利師法草案 (2006年):
    (一) 第33條:具一定資格條件之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1)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業務3年以上。
    (2)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業務3年以上。
    (3) 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業務5年以上。
    (二) 第36-39條: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3. 會計師法第31條及第42條規定。
    (一)會計師法第31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二)會計師法第42條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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