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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頁傳真5千萬 - 高風險的專利代理行業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歐洲一所專利事務所於優先權截止日前以傳真方式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但不是所有頁面都傳送成功,而負責傳真的人員沒有立即發現,而是過了幾天才發現,導致喪失申請歐洲專利的資格,而遭客戶索賠110萬英鎊,相當於5,500萬新台幣。

北美智權報從自2014年4月2日出版的104期開始,一連好幾期就「專利師法修正意見」進行了問卷調查,問卷其中一題目為:「目前台灣尚未啟動『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您是否贊成專利師界應儘速推動保險制度?」在成功回收的92份問卷中,非常贊成及贊成的分別占31及29票,合共60票,不贊成及非常不贊成合共11票,其餘21票為沒意見。即有高達6成5的受訪者贊成專利師界應儘速推動保險制度。此次受訪者均為北美智權報的讀者,亦即專利業界人士,其中有1/3受訪者於專利事務所任職(31名),6名任職於其他專門職業事務所;其餘尚有37名為於企業任職之專利工程師或專利行政人員(相關數據請見表1)。此調查結果顯示,專利業界推動保險制度乃民意所趨,不只是專利事務所之從業人員,大部分有投資專利的企業,也希望專利保險制度能早日上路,因為如此一來,企業委託專利事務所申請專利時,才能有更大的保障。

表1. 北美智權報「專利師法修正意見」調查議題之一

目前台灣尚未啟動『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您是否贊成專利師界應儘速推動保險制度?

受訪者意見

人數

受訪者任職機構

人數

受訪者職務類別

人數

非常贊成

31

一般企業

37

專利工程師

34

贊成

29

專利事務所

31

專利師/專利代理人

9

無意見

21

其他專門職業事務所

6

專利行政人員

6

不贊成

5

學校或研究機構

10

非專利職務從業人員

13

非常不贊成

6

公家單位

1

其他

30

總計

92

其他

7

 

 

註:
(1) 調查對象:北美智權報讀者
(3) 調查期間:2014年4月2日~6月15日
(2) 有效回收問卷92份

只要有完整行業風險評估資料即可設計保單  主管單位勿再推託

既然推動「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是民意所趨,為什麼主管單位卻遲遲未有行動呢?

北美智權報前期文章【專利代理行業要承受多少風險? - 從「中國專利代理責任保險行業統保示範項目」啟動實施談起】中,曾經就推動台灣「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一事採訪過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大中律師,當時理事長表示,「就台灣而言,專利師制度建立方才5年,目前專利師公會的會員人數僅200多人,尚未達成一個相當的經濟規模,現在要與保險公司洽談較低保險費率,有其困難度在;而且專利師的執業風險,因為資料有限,就保險公司而言,評估並不容易,而直接引用其他國家的統計資料,也未必恰當,所以我個人認為目前還不是討論台灣專利代理行業投保保險的恰當時機。」

此外,在「專利師法修法公聽會意見多免試資格、事務所法人化、在職進修最具爭議一文中,也有提到專利事務所法人化及專利保險的問題,當時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律師表示,「法人化隨之而來的就是有限責任,接下來就是如何維護社會大眾的公益,就會出現保險的問題;這是一個大的配套……如果可以法人化的話,律師法一定會比較快,等到律師法建立了法人化制度後,專利師法再跟進,所碰到的困難一定比較少。」

從開始為文討論「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議題開始,北美智權報在過去一年內持續追蹤,並與台灣保險業界專業人士請益,如今再回頭去看專利師公會的回應,根本是似是而非的論點,有些甚至是推託之辭。如果要一步到位的推動法人化可能比較困難,但推動「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其實沒有想像中的複雜,就看要不要做而已。

針對「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議題,本報曾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請益,一位不願具名的保險業者,同時也是產險公會的委員坦承,目前台灣的專利事務所或是專利師/代理人,可以說是一點保障都沒有。首先,專利事務所不是公司,從事的也不是商業行為,因此不能以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來避險;此外,也不像律師及會計師,有本身的責任保險保單,專利師/代理人並沒有任何的專屬責任保險保單,因此避險工具從缺。

該保險業者表示,律師及會計師的責任保險保單已經行之有年,當初就是其各自所屬的公會與保險業者經過多次討論所設計出來的保單。該保險業者指出,當初保險業者對律師及會計師的工作項目、過程及可能碰到的風險,都全盤了解之後,才能設計保單;但專利師、專利行業與律師及會計師的工作及所會遭遇的風險是全然不一樣的,因此不能張冠李戴,參考律師的責任保險來制訂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單。

該保險業者指出,正確的作法是由專利師公會去向保險業者作一簡報,讓保險業者能充分了解專利行業的執業方式,負責項目及工作流程,並詳細分析在執業過程中可能會碰到的風險。如此一來,保險業者才有可能就相關訊息為專利業者量身打造合適的保單。此外,保險業者對相關的配套措施了解得越清楚,對於保單的設計也越有幫助。例如雖然目前沒有強制專利業者投保的制度,但如果有一些鼓勵的措施,也可以有效的提高業者投保的意願。該保險業者舉了一些例子,像是規定未投保的業者每年固定必須繳交500萬的保證金,那相信很多業者都會寧願把錢投資在保險上;又或者以專利業者投保的多寡將專利事務所劃分等級,作為客戶選擇專利事務所時的保障及依據。

從保險業者的分析可以明確的了解,只要專利師公會願意動手去做,很容易就可以邁出推動專利保險的第一步,而不是等待或是跟隨律師行業的腳步,因為兩者行業特性是完全不一樣的。此外,也不要因為律師本身有投保的選擇而罔顧專利師或是專利從業人員的權益。(註1

PAMIA個案研究

就目前國內的情況,不管是智慧局或是專利師公會,都沒有針對國內專利代理行業的執業風險作過系統化的詳細評估,這應該立即動手進行,刻不容緩。本文特別引述PAMIA的簡報資料,供主管單位參考;也希望能起拋磚引玉的作用,集思廣益,對催生「專利代理職業責任保險」有所助益。

PAMIA成立於1989年,總部位於英國,是一個由保險同業共同經營的非牟利保險機構;目前針對超過300家事務所提供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估計服務對象涵蓋超過9成5的英國及愛爾蘭專利代理人。以下表2是PAMIA過去25年經營的一些統計數字,對於過失類型及賠償金額都有很詳細的統計。

表2. PAMIA 專利保險相關數據統計

索賠統計

索賠申報書總數量:7000 (25年)

平均每年索賠申報書數量:400

每年平均理賠10-12件索賠申報

約有2%索賠與訴訟有關

理賠及抗辯的總支出約為1,600萬英鎊

最高理賠金額為150萬英鎊

以業務範圍分類

發明專利

占索賠的67%、費用支出80%。
占收入來源75%

設計專利

占索賠的4%、費用支出5%。
占收入來源5%

商標

占索賠的29%、費用支出15%。
占收入來源20%

各種過失類型統計

執行上的疏失 (Prosecution errors)

占索賠的43%、費用支出58%

繳費上的疏失  (Renewal errors)

占索賠的40%、費用支出9%

建議上的疏失 (Advisory errors)

占索賠的5%、費用支出18%

修復上的疏失 (Restoration errors)

占索賠的1%、費用支出5%

資料來源:Seminar Presentation, March 2013 – PAMIA           製表:李淑蓮

 

PAMIA索賠案例

  • 行政疏失案例
    1. 事務所於優先權截止日前以傳真方式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但不是所有頁面都傳送成功,而負責傳真的人員沒有立即發現,而是過了幾天才發現,導致喪失申請歐洲專利的資格。客戶索賠110萬英鎊。
    2. 專利律師兩度延誤處理授權文件,讓文件擱置了23個月,導致侵權成立,必須作出損害賠償。最後獲理賠45萬英鎊。
  • 侵權案例
    1. 一家大型的零售商希望使用某一商標,事務所的意見是:「沒問題」,客戶便開始將產品上市,但一家比較小型的零售商擁有類似的商標,並威脅會提出侵權告訴,最後大型零售商向小型零售商購買了商標,事情才落幕。最後獲理賠25萬英鎊。
  • 檢索疏失案例
    1. 客戶以美國專利現況報告 (US Patent Status Report) 向專利事務所查詢某一競爭對手之專利狀況,專家的意思是其專利有在持續維護,因此客戶決定不投入市場。但其後發現競爭對手已放棄維護其專利,因此以喪失市場機會為由索賠1,400萬英鎊。但最後裁定這是由於客戶對研究專員過度依賴所造成的結果,故裁定不受理,免賠。
    2. 有一公司有新產品要上市,先作檢索搜尋,看市面上是不是已經有同類型的產品。在經過內部檢索清查後,並沒有發現,因此開始生產及銷售。未料不久卻收到法院的禁制令,後來研究專員在再次檢索搜尋,在幾小時內即發現類似產品。客戶以業務受干擾的理由索賠,最後理賠40萬英鎊解決。

從促擬訂保險制度架構 健全專利行化由此開始

總結以上國內現況及國外案例,這邊有幾點結論。首先,專利師公會應從促廣徵業者意見,製作台灣專利代理行業之風險評估報告,向相關保險業者作簡報,以助保險業者為台灣專利從業人員量身打造合適的專門職業責任保單。雖然有不少中小型事務所認為投保會墊高經營成本,但前述不具名保險業者指出,以這次高雄氣爆事件為例,便可以了解一旦發生事故,保險有多重要。

參考國外的經驗,除了以年費方式來投保之外,亦可依疏失類型(如行政疏失、建議疏失、檢索疏失),訂定不同的保險費率及理賠上限。此外,如果案子牽涉的市場及利益較廣(如關鍵技術專利),也可提供加保機制。在積極鼓勵方面,除能以投保的多寡來為事務所分級外,對於一定時間內沒發生任何事故的公司,也應以施調降保費的優惠措施。在良性循環的情況下,專利代理的品質一定會提升,而在客戶有充分保障的情況下,法人化自會水到渠成,可須苦苦跟隨律師事務所法人化的腳步?

 

備註

  1. 律師責任保險保單條款第三條【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律師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任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委任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二條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1.「律師業務」:係指依律師法辦理之法律事務、商標、專利、工商登記之業務。顯示律師從事商標、專利登記之業務屬於保單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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