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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要開放部分設計專利了
黃少瑜/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2015.04.22

以往申請人在申請設計專利時,常常會為了某個設計要申請某一些國別,而又需要針對該國別有不同的規則來制定申請方式與範圍,但近幾年來在外觀設計上,陸續有亞洲國家打算要加入海牙協定,讓各國都有些許差異的外觀設計規定逐漸邁向一致,雖然申請人不見得要在WIPO下申請各國設計專利,但這也讓申請人可以有更簡單及方便管理的申請策略。

經歷了多次修法與修改專利審查指南,在今年的4月1號,由SIPO (中國知識產權局) 公布的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中,總算盼到了中國打算開放部分設計的申請了;並且還可以窺見,中國也正在為了加入海牙而做準備。本報先前也報導過幾篇海牙協定的文章,請參考解析海牙體系設計專利國際申請之公告制度》、《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

可以期待的是,未來開放了部分設計後,相關審查基準定要再修改,以後勢必可以接受以虛線表示圖面,可以在未審定前修改部分設計所主張的權利範圍,可以不用以單一產品造型來限定所想申請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甚至可以期待,是否圖像的申請也會如他國一樣一併開放了。

草案要點:

關於此次中國第4次修改專利法的草案中,有關外觀設計的草案主要是開放了部分設計的申請、並新增了國內優先權的適用、外觀設計專利權由原本10年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了15年,而在外觀設計與新型專利的侵權糾紛中,專利權評價報告為必須提交的證據。

草案逐條說明(節錄SIPO官網):

中國專利法第二條-開放部分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隨著產品設計更趨精細化,局部設計創新逐漸成為產品外觀設計的重要表現方式,許多國家對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給予保護。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只對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局部外觀設計創新很容易被人通過簡單拼湊、替換等方式加以模仿,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不利於激勵我國設計創新產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為滿足創新主體對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需求,順應國際外觀設計制度的發展趨勢,建議將對產品局部做出的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保護範圍。

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根據現行專利法,本國優先權制度僅適用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踐中,依據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規定,申請人在國外首次提出一件外觀設計申請後,可通過主張外國優先權,向中國提交相似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但是,由於本國優先權不適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在中國申請一件外觀設計專利後,再提交與之相似的外觀設計,無法主張國內優先權並據此合案,造成國內和國外申請的權利不對等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建立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之後,會出現產品整體設計與局部設計的轉換需求。如果沒有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基於外國優先權可以輕易實現的整體與局部設計之間的轉換在國內申請之間卻難以實現,同樣會造成對國內和國外申請人之間權利不平等問題。為此,建議增加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

中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專利權期間15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相比許多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外觀設計專利權10年的保護期限仍然偏短。同時,隨著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企業在境外獲得外觀設計保護的需求明顯增加。例如2008年至2012年,歐共體商標與外觀設計局每年受理的來自我國的外觀設計數量均超過千項。為使我國企業在境外簡便、快速、經濟地獲得外觀設計保護,便於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國際競爭力,我國有必要加入便利創新主體同時在多個國家獲得外觀設計保護的海牙協定,而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要求締約方至少給予外觀設計15年的保護期限。為加強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適應我國未來加入海牙協定的需要,建議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延長到15年。

中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除須立即審理、處理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為提高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品質、增加權利穩定性,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時對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進行了完善。實踐中,由於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專利侵權訴訟和行政處理案件的立案條件,也不是必須提交的證據,當事人沒有提交並不會引起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專利權評價報告在侵權糾紛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鑒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具有不穩定性,其權利行使應當附加一定的義務。為此,建議規定除因案件特殊情況須儘快審理或者處理的情形外,例如涉及短期展覽會、展銷會展品,專利權評價報告應當作為侵權糾紛審理和處理過程中必須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需承擔不利後果。

第4次專利法修改草案目前正在徵求公眾意見階段,至2015年4月28日止。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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