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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大潮下,新創公司如何做好商標保護?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2015.05.20
常言道「生命是一場艱苦的旅行」,而創業則是一場艱苦的修行,在創業的過程中,可能會遭遇合夥人不睦、業務停滯不前甚至出現經營風險等等,但是,在創業起步前,提前規劃自己的品牌,儘早實施商標註冊等品牌保護,則可以讓創業者及創業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少分一些心、少走一些「彎路」。

繼副總理現身中關村創業大街後,總理也來了!「創業了嗎?」這句話相信已成爲很多同學、親友見面時的“寒暄”用語。

在國家大力號召「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大背景下,有越來越多的高校畢業生和在職人員投身「創業熱潮」,與此同時,被很多人視爲端著「鐵飯碗」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蠢蠢欲動」,通過「求職或跳槽」等方式曲綫投身「創業大潮」。

某招聘網站發布的數據顯示,自今年(2015)2月25日至其後的三周時間內,全國範圍內有超過1萬多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過該網站投遞出求職簡歷,較2014年同期相比增幅達34%。
洶湧蓬勃的創業大潮正在來襲。對於大衆創業來說,不論是自主創業,還是加入創業團隊,首當其衝的就是如何做好包括商標在內的各類品牌和創意保護。

「微信」商標教訓:最早申請者並非騰訊  創業者需引以爲鑒

現在已經坐擁5億活躍用戶的微信,應該算是「APP應用」中最成功的一個。但是,站在商標保護的維度下來審視,其在商標保護策略上的「缺失」或「短板」,值得每個創業者或創業公司重視。
2011年1月21日微信1.0測試版發布,三天後,2011年1月24日,騰訊正式向商標局提交了「微信」圖文商標註冊申請。而號稱擁有1.5億用戶的「滴滴打車」則是在産品上綫3個月才想起來要申請商標註冊。
騰訊以及滴滴打車這種「先有産品,再做保護」的策略應該說屬常規做法,但是,如果碰到非常規的競爭業態,可能就有點不妥。

事實上,在騰訊微信産品發布或商標註冊申請前,一家名叫「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的公司已經提前2個月率先向商標局提交了「微信」文字商標註冊申請,並一次性提交了三件商標註冊申請。
此外,在騰訊微信1.0測試版發布前,還有一家公司提交的「微信」商標註冊申請,也早於騰訊。這家名叫「北京聯智昭陽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於2011年1月17日向商標局提交了38類的「微信」註冊商標申請。

顯然,雖然騰訊微信名聲最大,但是,在保護時間上,騰訊却不是最早的。而騰訊自身對「微信」商標保護策略上的「短板」,滴滴打車面臨的問題也很類似。截止目前已有兩家公司因「嘀嘀」商標起訴滴滴打車侵權,其中,有一家索賠金額更是高達8000萬。

對此,有兩點教訓值得創業者銘記和吸取。其一,文字商標申請應先於圖文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够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

在商標申請保護實踐中,很多公司,都熱衷於待産品成型後再申請圖文相結合的商標。但正是這種「常規」做法,其實蘊藏了不少風險。

理由很簡單,在産品開發過程中,不論是互聯網産品,還是傳統領域的産品或服務,大多數情况下是先有「名稱」再有實際産品或服務。

出於穩妥的考慮,在産品定名後,就應該率先申請文字商標,待最終産品成型後,再申請圖文商標保護。

其二,商標申請時間趕早不趕晚。騰訊自身是在産品面世三天後才提交商標申請的。雖然在商標公示前,商標申請是「背靠背」的,但是,在商標審查授權時,遵循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和「使用在先原則」。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據稱騰訊內部可能早在2010年10月份左右就確定了「微信」的名稱,如果在內部確定名稱就提前申請了文字商標,那麽,也不會有後續這麽多麻煩事兒。

「微信」商標反思:定好方向選好類別逐步完善  創業者不必貪多

騰訊2011年1月最早提交的「微信」商標註冊申請僅涉及兩個類別,即計算機相關(9類)和電視相關(38類)。

可以說,騰訊最早提交的商標申請所體現出的策略是值得創業者們重視的。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簡單說,商標註冊時按照保護的領域或産業不同,施行分類別註冊的原則。按照《商品分類表》,商標分類包括四十五個大類,涉及一萬多個商品和服務項目。

同一名稱或標識,根據使用的商品類別不同,可能被多人或多次註冊申請。那麽,作爲創業者來說,在起步初期到底應該率先保護那些類別呢?

對創業者來說,把商標在全部分類中進行保護註冊是不現實也沒意義的。首先,從成本上來說,如果做全類註冊,僅每年的商標維護成本就會成爲創業者的一大負擔。其次,從創業過程來說,普通中小企業的壽命普遍在三年左右,如果三年中小企業未能發展壯大,那麽,這些中小企業可能面臨被市場淘汰的現實。而從創業的産品或服務的生命周期來看,在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的助力下,一款産品或服務可能半年內就會快速爆紅取得成功,也有可能一年內就銷聲匿迹。

因此,不論是個體性質的創業客還是創業公司,在創業初期,重視商標保護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保護的手段或方式也應該是漸進的,沒必要貪大求多。

以騰訊微信爲例,騰訊開始大量註冊外圍或周邊應用等商品或服務類別,加固「微信」商標防火墻的時間發生在2012年,也就是産品面世一年後。當年騰訊一口氣新提交了18件「微信」圖文商標申請,並於當年的6月27日、28日、29日三天集中完成註冊申請提交。

而在類別選擇上,創業客或創業公司在商標保護上,初期可將重點限定在産品或服務所在行業或領域中。

在「互聯網」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並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的今天,任何創新或創業可能都離不開互聯網,而落實在商標保護上,38類和42類應該成爲創業客或創業公司們應率先布局的類別。其中,38類主要與電信及互聯網服務相關,42類則主要與計算機軟硬件設計開發相關。

此外,創業客們或創業公司還需結合創新的産品或服務與傳統領域相關的情况,也應予以提前布局和保護。

比如「滴滴」商標糾紛案中,「滴滴(嘀嘀)」文字商標持有者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稱「滴滴打車」涉嫌侵犯其商標權。雖然睿馳擁有35類和38類的「滴滴(嘀嘀)」文字商標,但一審法院認爲,「滴滴打車」平台需要對信息進行處理後發送給目標人群,並爲對接雙方提供對方的電話號碼便於相互聯絡。上述行爲與 「電信服務」明顯不同,並不直接提供源於電信技術支持類服務。

雖然一審法院判决將「滴滴打車」認定爲非電信或互聯網服務的結論業內尚存在爭議。但是,從商標保護的維度來看,也足以說明創客或創業公司在早期商標註冊保護時,需要提前考量此因素,將自身服務或産品可能涉及到的傳統領域或行業,一併納入保護。

「微信」商標維權:收購、異議、訴訟等「多管齊下」創業者要拿捏好時點

從註冊商標申請狀態來看,在81件「微信」商標中,38件「已成功註冊(含已轉讓)」,16件「已無效」,8件處於「異議中」,剩餘部分處於註冊審核中。而在38件「已成功註冊」商標中,有4件已發生轉讓。

由此可見,如果在産品或服務面世初期,未能做好自身品牌保護,那麽,就應該儘早采取「異議」、「無效」或「收購」等手段啓動對自身品牌的被動保護。那麽,這些手段又該在什麽時點使用呢?
首先,關於「異議」,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簡單說,如果你的産品或服務名稱被他人率先搶註爲商標了,如果發現的早,一定要趕在異議期內儘早提起異議程序。

其次,關於「無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涉嫌違法商標法禁止註冊情形,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簡單說,如果他人搶先註冊的與你相關的商標,你未能及時發現或留意到,那麽,在該商標被核准註冊後,要利用法律賦予的「宣告無效」救濟手段,儘早實施自我救濟。

最後,關於「收購」,如果說你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了,你的業務也發展壯大了,但你錯過了異議期,而且對「宣告無效」沒把握或耗費不起時間,那麽,就需要儘早委托中間人通過收購的方式,將被他人搶先註冊的商標迂迴轉讓到自己名下。

常言道「生命是一場艱苦的旅行」,而創業則是一場艱苦的修行,在創業的過程中,可能會遭遇合夥人不睦、業務停滯不前甚至出現經營風險等等,但是,在創業起步前,提前規劃自己的品牌,儘早實施商標註冊等品牌保護,則可以讓創業客或創業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少分一些心、少走一些「彎路」。

更重要的是,即使創業失敗,公司倒閉了,與電腦等國定資産相比,留下來的包括商標、域名等在內的無形資産,還能給創業者或創業客們産生持續的價值。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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