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總覽 > 產業與經濟   
 
蘋果允許用戶删除手機預裝軟件將成行業趨勢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2015.10.07

沒用的東西就是垃圾,是垃圾就應該進垃圾桶。

這原本是很簡單的道理,但是,當沒用的東西變成手機預裝軟體時,這個問題似乎變得很複雜了。
有的手機廠商說,預裝軟體都是與系統相關的,如果删除會影響系統穩定性;有的手機廠商說,不允許用戶删除手機預裝軟體是行業慣例;還有的手機廠商說,大多數預裝軟體是都是用戶常用的。

於是,用戶買了智慧型手機後發現,直到手機壞了,還有很多預裝的應用或軟體從來沒用過,更重要的是,你還沒辦法删除或是解除安裝。

如今,蘋果終於計劃改變這一現狀。日前,蘋果公司CEO蒂姆·庫克(Tim Cook)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該公司可能將會允許用戶卸載IOS操作系統的一部分的預裝應用。

在被問及有關iPhone預裝應用過多的問題、以及用戶爲何不能删除那些從來都不會使用的應用時,庫克承認,這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並同時承諾,蘋果公司正考慮允許用戶删除那些與系統功能無關的預裝應用。

當智慧型手機「領頭羊」蘋果也已放下身段考慮「允許用戶卸載預裝軟體」時,如果大陸國産手機還繼續「抱缺守殘」的話,恐怕就不太合時宜了。

手機預裝軟體:有必要性且主管部門不反對

事實上,如今的手機預裝軟體和曾經一般盛行的電腦捆綁軟體是類似的,都是未經過用戶同意,在用戶購買前已經預先安裝在手機或電腦中了。

不可否認,如果用戶買回來的手機或電腦都是「裸機」,都需要用戶自行安裝所有的系統必備軟體和應用軟體的話,不僅是效能很低,而且用戶體驗也很差。因此,預裝軟體本身是有存在必要的。

比如,在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强移動智慧型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中就規定,「生産企業申請移動智慧型終端進網許可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提供操作系統版本、預置應用軟體基本配置信息」,顯然,從監管的角度來說,主管部門並不反對手機預裝軟體。

但是,正是因爲有其存在必要性,很多手機廠商就趁勢「濫用」這種必要性。出於商業利益考慮,越來越多的手機廠商加入到「預裝軟體」大軍中,預裝軟體也從最初的基礎必要型慢慢擴充到付費就預裝,並催生了一種商業模式或業態。

而當大多數手機廠商都以「付費預裝軟體」作爲營收的一種方式時,就對其冠以「行業慣例」之名。而爲了保障這種付費合作的持久性,不論是出於付費方的需要,還是手機廠商的需要,很多本是常用的軟體便被當成系統必備軟體預裝進入手機中,並設置爲不可卸載或删除。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山寨機或小手機廠商,出於商業利益考慮,甚至在手機中預裝了很多惡意軟體,包括未向用戶明示並未經用戶同意,具有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後果的」等功能的軟體。

手機預裝軟體不允許卸載涉嫌三大違法問題

從預裝軟體分類來看,包括三類:1)系統必備軟體,此類軟體如果被卸載可能將影響手機的基礎功能使用,比如通話、短信等功能;2)廠商自帶軟體,此類軟體多是手機廠商基于自身利益和商業競爭考慮,預先安裝在手機之中,包括各種應用商店、瀏覽器、播放器、安全軟體等等;3)付費預裝軟體,則是一些應用軟體廠商通過付費合作,將自己要推廣的軟體預先安裝在合作廠商的手機中,比如銀行、新聞、聊天、游戲類等應用軟體。

事實上,除去系統必備軟體外,對於其他兩類手機預裝軟體,手機廠商不允許用戶卸載預裝軟體的做法,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應用軟體行業競爭等層面來看,可能涉嫌三大違法問題。

首先,涉嫌侵犯用戶或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中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况的權利。」在手機預裝軟體中,很多不屬於系統運行必備的軟體,被手機廠商以系統必備軟體予以預裝,並不允許卸載或删除的做法,顯然侵害了用戶的知情權。

其次,涉嫌侵犯用戶或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根據中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决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而不屬於系統必備軟體的應用軟體的提前預裝且不能卸載或删除的設置,顯然侵害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

最後,涉嫌利用獨占地位不正當競爭。不論是蘋果、三星等國外品牌手機,還是小米、華爲等大陸國産手機品牌,這些手機中都預裝了很多類似瀏覽器、播放器、安全軟體等自有品牌的應用軟體。

在類似此種本屬於場充分競爭、用戶可自由選擇的應用軟體中,由於機廠商具有天然的優勢或獨占地位,使得它們可以在自己品牌的手機中預先安裝很多旗下軟體,進而使得同類軟體與其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這種做法本身就涉嫌不正當競爭。

因此,不論是出於用戶體驗提升,還是出於保護市場競爭秩序,允許用戶删除手機預裝軟體都應該是大勢所趨。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俊慧  
作者: 李俊慧
現任: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簡介: 作者李俊慧先生為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長期關注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大陸地區)。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之保護,歡迎全篇轉寄,但請尊重著作財產權,未經同意授權,請勿部分轉貼或節錄轉寄。 
©2015 North America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 (02)8923-7350 FAX: (02)8923-7390 http://www.nai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