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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貪瀆狠撈逾2,885億元
調查局如何替公司揪出內賊和內鬼?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11.18

近來不少知名大企業陸續爆出內部經濟犯罪案件,立委也正在推動制訂「企業賄賂防制法」。從2006年至今,企業貪瀆的犯罪金額超過新台幣2,885億元,調查局每年平均要偵辦84件經濟犯罪,透過洗錢防制處的「金融情報中心」掌握洗錢交易資訊和犯罪所得的流向,光是2013年就接獲6,266份可疑交易報告,查扣不法所得高達5.7億美元,數字令人咋舌。以往大陸是經濟犯罪重要的洗錢管道,調查局強調,別以為往大陸洗錢是黑洞,現在透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若將犯罪所得匯往大陸,很容易被兩岸攜手查獲!

國內重大經濟犯罪都是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偵辦,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特別侵占背信、財報不實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罪,以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洗錢防制法、營業秘密法等各類的經濟犯罪。根據統計,自2006年9月至今,調查局陸續偵辦708件企業貪瀆案,包括股市犯罪、金融貪瀆犯罪、掏空資產案件、妨害營業秘密案件,犯罪金額高達新台幣2,885億餘元,每年平均偵辦案件數約84案。

表一、企業貪瀆案件

股市犯罪

操縱股價、內線交易、不實財報、詐偽募集或發行、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侵占、違法私募、不法併

金融貪瀆犯罪

金融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或職員違法放貸及背信案

掏空資產案件

企業內部人員違背職務涉犯刑法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

妨害營業秘密案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從公司治理:談企業內部經濟犯罪」研討會徐安毅簡報

抓出企業的內賊與內鬼

在企業肅貪上,調查局能為企業做什麼呢?在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主辦的「從公司治理:談企業內部經濟犯罪研討會中,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店調查站北海組組長徐安毅現身說法。簡單來說,調查局的任務就是幫忙企業抓出掏空公司、收受賄賂的「內賊」,以及勾結外人、偷取營業秘密的「內鬼」。

表二、企業內部犯罪類型

類型

犯罪行為

觸犯法條

「內賊」

掏空公司,收受賄賂,謀取私利,致生公司損害

侵占、背信

  • 刑法:第 342 條、第 336 條Ⅱ、第335條Ⅰ
  •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 

「內鬼」

勾結外人,以不法手段取得營業秘密轉交他人

妨害營業秘密

  •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告訴乃論)、第 13-2 條(公訴罪)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從公司治理:談企業內部經濟犯罪」研討會徐安毅簡報

徐安毅以過往偵辦的鴻海集團高層幹部收賄案為例,2009年至2012年間,鴻海集團前主管收取不法回扣,導致鴻海公司產生重大損害達1.9億元,收賄主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觸犯刑法背信罪等罪嫌。新北市調查處於2013年7月立案偵辦此案,由於鴻海公司配合調查,在2014年1月完成蒐證作業,專案組認時機成熟,經檢方同意後,於當年1月21日發動搜索、約談,2014年4月移送,5月起訴,從立案到移送到起訴,只花了短短10個月。

徐安毅指出,要加快企業肅貪案件的偵辦流程,需仰賴企業端的配合。鴻海除了主動告發,還完成內部初步調查,並配合提供國內及大陸地區相關傳票、合約等書證,協助掌握嫌疑人行蹤和計算所受損害。同時,鴻海請員工配合作證,並呼籲涉案廠商自首。

表三、常見的員工貪瀆類型

類型

作法

直接侵占公款或侵占公司財產變賣牟利

  • 內控缺失,帳載不實

安排虛偽交易掏空資產

  • 虛偽進貨,會計傳票記載及驗收不實

直接向供應商收取回扣或不當利益

  • 羊毛出在羊身上,提供品質較差的貨品。
  • 採購不符需求的貨品。

間接收取回扣或不當利益

  • 向供應商高價採購,索取回扣。
  • 低價賤售予客戶,索取回扣

私設公司,安排關係人交易,從中牟取價差利益

  • 要求廠商高價向指定關係人供應商採購,再轉嫁予企業。
  • 要求廠商先售予關係人客戶,再安排企業以高價向關係人供應商採購。
  • 安排企業低價出貨予關係人客戶,再由關係人以市價出售予一般客戶。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從公司治理:談企業內部經濟犯罪」研討會徐安毅簡報

跨國企業海外犯罪 台灣具有管轄權

另一方面,由於鴻海集團為跨國企業,若涉及大陸或海外員工犯罪,我國司法機關是否有管轄權?徐安毅解釋,鴻海公司在台上市、募資,適用我國證券交易法;員工在大陸或其他海外地區從事侵占、背信行為,觸犯證券交易法、營業秘密法或刑法背信、侵占等罪,這種違法行為傷害到鴻海公司及台灣股民權益,由於犯罪結果發生在台灣,我國司法單位當然有管轄權。

調查局的洗錢防制處設有「金融情報中心」,建置即時的洗錢資訊通報系統,以及完整的洗錢資料庫,能夠分析大額的通貨交易資料及疑似洗錢交易資訊,調查出犯罪所得的流向,追查主嫌、共犯及犯罪動機。2013年為例,調查局金融情報中心總計接獲6,266份可疑交易報告,經分析後認為其中1,319件具有犯罪疑慮,並將其中1,141件提供給調查局犯罪偵辦單位,178件轉由警政、稅務單位查辦,協助我國各司法機關查扣不法所得5.7億美元。

至於海外犯罪證據又要如何取得呢?目前有幾種管道可用,像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平等互惠原則」,或是請受害公司協助提供。徐安毅強調,「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施後,往大陸洗錢不再是黑洞,若將犯罪所得匯往大陸,是很容易被查獲的。

提告背信罪最大難處:要能證明公司遭受損害

在鴻海集體收回扣案件爆發後,企業肅貪的問題再度引起社會關注,鴻海也呼籲政府盡速訂定「企業賄賂防制法」。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姵君指出,現行法制並未針對企業賄賂罪訂立專法,若遇到相關案件,多是引用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但要成立背信罪,必須以「違背任務行為」和「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最常見抗辯是被告主張「公司未受到損害」。鴻海收賄主管抗辯時就曾表示,「我採購的金額是業界最便宜,對公司有什麼損害?」只要損害不成立,就無法主張背信罪。不過對法院來說,所謂損害不需要能明確計算,只要事實上有損害即可,而商譽的損失是目前法院可接受的損害種類。因為接受賄賂行為代表「我們公司是可以被收買的」,如此一來有損公司的商譽,背信罪的要件是可以成立的。

圖1、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姵君分享對企業內部經濟犯罪的法律見解。

吳碧娥/攝影

其實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要如何「沒有損害」的抗辯,端看公司如何去說明。比方說,可以主張「雖然沒有因收賄而放水,或是最終採購金額也很便宜,但收賄這種行為,讓其他不想送錢的廠商無法成為供應商,以致於公司無法擴大供應商的基礎」,這對於公司來說也是損害。

表四、「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規範

規範行為態樣

刑度

職務上行為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3年以下

違背職務行為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5年以下

對於前二種為行賄

1年以下/6月以下

資料來源:恆業法律事務所,「從公司治理:談企業內部經濟犯罪」研討會陳姵君簡報

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條文 仍待多方討論

目前國際上已有將企業賄賂入罪化的趨勢,背信罪保護的是「個人財產」,企業賄賂罪則是著重「經濟活動之公平性、維護市場秩序」,兩者並不相同,因此制定「企業賄賂防制法」專法勢在必行,預期應會順利通過。陳姵君認為,雖然「企業賄賂防制法」草案立法利益良善,但法條內涵仍有多方討論必要,例如條文中針對企業的定義包山包海,卻未考慮小企業和跨國企業個別主體不同的情況;在刑度方面,有期徒刑部分與背信罪相同,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僅提高併科罰金數額;再加上草案中規定「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減刑」,卻沒有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企業的配套,反而不利公司求償。不過,在專法通過前,企業只要善用現行規範,加強內控內稽制度,尤其是內部調查過程中的證據保全,仍屬自保最好的作法。

徐安毅也以多年的偵查經驗提醒企業,一旦發現員工有不法疑慮時,可先將員工調離原職、封存電腦紀錄及書證,並視案情需要先尋求外部會計、稽核、鑑識機構協助,像是可考慮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內部調查,有進一步證據後,再提供書證向調查局檢舉告發。當調查局介入之後,企業應配合調卷、搜索,以及協助破解加密檔案;若有需要,最好也能請員工配合作證,並協助清查計算不法所得及損害。犯罪行為若發生於海外,企業可同時向當地司法單位告發,並通知調查局進行司法互助。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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