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期
2017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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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產業管理委員會,落實產業自治
許鍾光╱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促進台灣產業發展,讓台灣各產業能夠自主建立產業秩序並排除產業發展過程中所面對的各種障礙,例如政府各部門的多頭式管理與不合時宜的法規限制、市場管理問題與不良競爭、產業結構改進與資本投資風險、勞工保障制度的落實與勞資糾紛、在職勞工教育與轉業輔導、公司股權制度與經營結構、產學合作與創新育成、專業證照與專業教育、各類產業標準的建立與落實、消費者保護與糾紛排除、產業相關保險制度等問題,增進產業發展的效率與自主性,讓台灣各產業能夠更有效的面對台灣內部、兩岸以及國際環境的壓力與競爭,因此提出此一產業自治提案。

提案內容

請政府立法創造產業自治的法治與發展環境,比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建立產業自治管理條例,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允許各產業以服務類別或產品類別來建立產業別標準,並依據產業別來自主建立產業管理委員會,將現行的產業公會、產業工會及消保會的機能納入產業管理委員會,進行產業自主管理。

產業的組成與產業管理

每一產業依據交易性質可分為買方與賣方,而賣方又可分為資方與勞方。在各種產業中,買賣雙方,以及勞方與資方的利益都不相同:資方關心經營績效,勞方重視薪資福利,而消費方在意服務或產品的品質與價格。勞方、資方與消費方三者為產業內既合作又對立的群體,任何兩方的糾紛通常都會影響到第三方,所以任何產業管理的措施必須兼顧三方的利益並且為三方所能接受。

產業管理的重點在於管理層面,每個產業依據勞方、資方與消費方劃分為三個對等群體,立法規定產業內三個群體的全體公民或法人成員必須參加產業自治方可享用產業管理的權利與義務,未參加者則應強制退出產業市場或不得享用產業自治的保障與權益。各產業現有的產業公會、產業工會以及消費者保護協會在產業自治開始後,均應以資方、勞方或消費方的會員身分加入各產業管理委員會,由三個群體各自推舉管理委員來進行產業自主管理。

產業管理的目標在於建立良好的產業營運與發展環境,讓資方、勞方及消費方的利益相協調,使三方都能共享產業營運與發展的利益,並且能獲得良好的保障。此外,在建立各產業自治管理的制度後,各個產業管理委員會應在全國產業發展的整體目標內共同合作相互扶持,達成下列目標:(1)讓國家的研發與教育投資能夠有效地和各產業的需求相結合,為各產業發展基礎科技及培育產業人才,(2)產業之間以強扶弱建立健全的整體產業結構,擴大整體產業發展的綜效,(3)以良性的市場管理措施來降低各產業的先進投資或公共投資風險,並使產業公共投資的利益得以公平分配及共享,(4)全體產業共同建立機制來聯合解決個別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因為科技進步而產生的設備更新與勞動力淘汰問題,讓各產業的資方能夠有效地降低設備投資的財務與技術風險,並且共同解決各產業因產業進步而裁汰的勞工所面臨的轉業與再教育問題,使個別產業的結構改進不會因為資方的經營風險或勞方的群體對抗而停滯不前。

圖1:產業管理委員會應由資方、勞方、消費方共同組成

產業管理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與經常性費用

各個產業在確定產業別之後,即可確定資方、勞方與消費方三方群體。每一產業確立後應立即向經濟部登記建立產業管理委員會,每一產業僅能建立一個具有公權力的全國性產業管理委員會,符合資格的三方群體成員必須向產業管理委員會登記並確認資格後方可成為有效的投票會員。產業管理委員會之下應設置三個管理委員會:資方管理委員會、勞方管理委員會以及消費方管理委員會,由產業內的資方、勞方與消費方會員分別推選一定數量的管理委員來成立各方的管理委員會,各方管理委員的數量由產業管理委員會依實際需要來訂定。各方管理委員會的主委由各方委員會的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所有管理委員任期四年,與立法委員相同並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步舉行。產業管理委員會設置一主席職位與二副主席職位,主席由資方管理委員會主委兼任,其他兩位副主席則由勞方及消費方管理委員會主委兼任。資方、勞方與消費方三方管理委員會均可設置常設性的幕僚單位,聘僱專職人員或服務公司來為各個管理委員會提共行政及管理服務。產業管理委員會亦可設置常設性的幕僚單位,聘僱專職人員或服務公司來為主委、副主委以及三方管理委員會服務。產業管理委員會的經常性費用均應由產業內所有營業交易所徵收的營業稅來支付。

產業成員結構與投票權

各個產業的資方、勞方與消費方三方群體的投票權可依據各產業的特性來訂定。舉例來說,資方成員的投票權可以用個別成員(自然人或法人)在選舉前的四年期間所繳交的營業稅總額來計算每一票的權值,全體資方成員的四年營業稅總額即為每次資方選舉的總票數。勞方成員則是以在職的全職員工每人一票來計算。消費方成員可以每一成員在選舉前的四年期間所付出的營業稅總額來計算每一票的權值,全體消費方成員的四年營業稅總額即為每次消費方選舉的總票數。產業內個人自行營業的個體戶可同時參加資方與勞方的登記與投票,但需同時接受資方與勞方管理委員會的管轄。

三方管理委員會的規約與一般性決議

產業管理委員會下屬的三方管理委員會,每方管理委員會均可對自己管理的群體建立起強制性和事務性的管理機制:屬於事務性的管理機制,管理委員會可用多數決來進行決議;對於會員具有強制性的管理規則、規約以及管理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職權規範,則必須經由各方管理委員會先行表決通過,然後再經由全體會員投票通過才能生效。各類投票除另有規定外,應採用不記名制及多數決,投票方式可採用實體或電子方式投票。在強制性的議案或規約通過後,各方管理委員會即可依據全體會員的決議或規約來進行強制性管理或組織管理。

產業管理委員會的院會、規約與一般性決議

產業管理委員會下屬的三方管理委員會,如有雙方或三方相關的議案或管理規則,均應交由產業管理委員會的院會來共同討論與決議,產業管理委員會的院會由三方全體委員共同參加,主席由三方主委來輪流擔任。產業管理委員會的非強制性決議可由三方管理委員分別表決,每方管理委員總票數均需超過該方管理委員出席人數一半,而且三方管理委員贊成票數均過半才能通過。如果有強制性的決議或規約的設立或變更,則需在產業管理委員會的院會投票通過後,將議案或規約交由三方全體會員表決,由三方會員分別投票通過後方得生效,然後交由產業管理委員會來執行。三方管理委員會的規約或決議不得和產業管理委員會的規約及決議相牴觸,而產業管理委員會的規約和決議則不得和國家法律相牴觸。

對政府及立法院的建議

  • 建議政府及立法院首先能夠研究產業自治的相關法律架構、組織管理與經費來源,然後比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建立所有產業可以共同遵循的產業自治管理條例,讓全國的產業均能依據此一辦法來建立各個產業的自治管理與組織架構。
  • 在產業自治體系開始實施後,建議由各產業的產業公會、工會及消保會合作,開始依據產業管理的需求來自行規畫與建立適合產業自治的產業管理規約與管理機構,並且檢討不合時宜的現行法規與政府機構相關管理組織與制度,然後向立法院提出相關的政府法規與組織修改建議,由立法院研議通過然後開始實施,讓產業管理的職權逐步由現行的政府組織轉移到各個產業自行成立的產業管理委員會。
  • 在完成產業自治體系的建立與政府法規及組織的調整後,建議立法院開始規畫將所有國營企業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全面民營化與產業化,將所有國營企業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均納入民營化的產業自治管理體系,由各產業的產業管理委員會對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以定期公開招標的模式來提供及監督過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部門應徹底出清所有企業的持股,不再由政府行政機關及立法院來控制任何企業或提供任何公共服務。
  • 在完成產業自治體系的建立與政府法規與組織調整後,建議政府將現行的教育體系與公營研究院所民營化與企業化,形成教育服務及研發服務產業,使此二產業能夠與其他民營產業充分合作,擺脫政府行政機關(教育部及科技部)與立法院的管理與控制,讓此二產業內的成員能夠以企業化的模式自主經營與創新,和其他民營產業自由合作或結合,並與國內外市場接軌。
  • 建議所有政府支出的教育經費改由內政部管理,依據學齡學生的家戶總所得來分級,以教育卷的模式每年發給學齡學生,讓全國的學齡學生及家長能夠在民營化的教育服務市場內自主選擇適合個別學生發展的教育服務。
  • 建議所有政府支出的科技研發與產業發展經費改由全體產業管理委員會來建立公同管理機制,讓科技研發與產業發展的經費能夠切實符合各個產業的需求,讓民營化的研發服務業能夠為各個產業界創造產業發展所共同需要的基礎技術與人才,以及讓產業發展經費投注到各產業中需要補強或投資的地方。

結語

民主憲政的宗旨就是人民自治,民主憲政落實在產業管理上就是產業自治。民主國家的政府不應該以社會民眾或勞工對企業或商人的印象不良就剝奪產業界的自治權利,實際上台灣商界的領袖過去時常對政府的施政提出許多建言來協助政府,一直是政府施政的重要諮詢顧問。經濟治理是國政治理的核心,沒有優異的經濟基礎則甚麼建設都談不上,商界領袖多有優異的商業管理經驗與國際視野,如果將商界領袖排除在國家經濟治理之外,實為國家之不幸,然而目前的政治生態卻是如此。

目前政府的產業管理主要是由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官僚來主導,例如專利產業是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管理,觀光業及遊覽車業則是由交通部來管理。由於民選的首長及民代多半沒有產業的背景與經驗,因此多把產業管理的職權交由政府行政部門來代管。這種由政府部門的行政官僚來分別管理各個產業,然後由立法院來監督各個政府部門進行管理的產業管理制度,等同於是民選首長及民代把產業治理的全權交付到完全沒有民意基礎的行政官僚手裡。由於行政官僚多為公務員考試出身,具有終身職的制度保障,作風保守而且多無產業經驗,為了明哲保身不願與產業界深入互動或是落實法規制度,因此產業界的問題或積習就很難由行政官僚出面改進。

此外,行政官僚本位主義的保護色彩嚴重,極少願意為了產業界的需求進行跨部或跨院的溝通協調,為了保護本位職權及預算分配亦不願意改變產業管理的現狀,因此使產業界為了建立新制度或是尋求突破目前不合時宜的法規及管理制度時多半碰壁連連,致使台灣產業界在快速進步的產業發展中綁手綁腳,在世界經濟與科技快速前進的時代,因為國內諸多法規及行政官僚管理的限制而無法跟得上世界市場與經濟發展的腳步。

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人民自治,由人民推選出民政首長來領導政府行政部門為人民提供服務,以及推選出民意代表來監督政府行政部門的施政。然而這種代議制度在國家的經濟治理上具有嚴重的缺陷,就是政府首長與民代多無各類產業治理的經驗與知識,對於複雜又專業的各種產業問題多半無法深入掌握問題的核心來對症下藥,因此只得任由沒有民意基礎的行政官僚來主導。在國家的產業治理上,民主憲政中的代議政治並不存在,而是民選首長及民代把產業治理的大權全部委託給沒有民意基礎的政府行政官僚,讓負責法規訂定、政策宣導和法令執行的行政官僚手握民營企業生殺大權,莫名其妙的成為實質的產業領袖。

因此政府的產業管理制度實際上是一種畸形的託管制度:全體產業界的資方、勞方與消費方都是國家合法的公民或法人,具有憲法保障的完整公民權利,但是在政府的產業治理上卻完全沒有發言權或是左右產業治理政策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經濟人權」。所有產業的成員必須經由個別公司或個人,或是產業公會、產業工會、消保會等類似組織來遊說政府部門或立法院,才有可能獲得立法委員或政府官僚的少許關愛,然而多半時候都是鍛羽而歸,只能任由產業界所面臨的問題持續的發酵與擺爛。

因此在國家的產業治理上,為何不推行由產業界自行組成管理機構來進行產業自治,以實踐產業界的民主憲政並且保障產業界的經濟人權?最好的產業管理機制,就是由構成各個產業的資方、勞方與消費方來共同實施產業自治,建立三方管理委員會來分別管理資方、勞方及消費方三個群體,並且由三方管理委員會組成產業管理委員會來共同領導產業的發展與創造適合產業發展的環境。相信這種新的產業自治結構更能夠適合目前台灣的產業發展需求,讓台灣的全體產業能夠掌握自己的發展方向與命運,共同面對國內、兩岸以及全世界未來的複雜經濟情勢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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