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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中的蝙蝠車是否擁有著作權:
2015年DC Comics v. Towle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2016.04.20

電影、電視、漫畫中角色,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毋庸置疑,在美國絕對受到著作權的保障。但是,到底一個漫畫角色,要達到怎樣的程度,才是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立角色?而更有趣的問題是,漫畫中不會講話的角色,例如蝙蝠俠的蝙蝠車,是否可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2015年美國的DC Comics v. Towle案[1],就處理這麼一個有趣的問題。

DC漫畫擁有的蝙蝠俠與蝙蝠車

DC漫畫(DC)是美國著名的漫畫公司,其中擁有一個著名的角色就是蝙蝠俠。有一台配備尖端科技的蝙蝠車(Batmobile),是蝙蝠俠的特色之一。蝙蝠俠從1939年開始出現在漫畫中,1941年則開始出現蝙蝠車。雖然蝙蝠車外觀在這八十年來不斷地改變,但有一個一致的特徵,就是擁有類似蝙蝠的黑色外型,在蝙蝠俠對抗壞人時,隨時待命接送蝙蝠俠,以及配備了許多未來的科技與武器[2]

美國一位Mark Towle先生,打造了類似電視及電影中的蝙蝠車,而進行販售。故DC漫畫控告其侵害蝙蝠車的著作權。Mark Towle打造的車,主要是1966年ABC電視公司所製播的蝙蝠俠電視系列中的車款,以及1989年華納電影公司出品的蝙蝠俠電影中的車款[3]

DC漫畫公司的前身,授權給ABC公司,製作1966年蝙蝠俠電視劇,在授權契約中寫到, 保留所有蝙蝠俠漫畫中角色的的出版權,以及所有以其角色為名的周邊商品製造、散布權[4]

圖一、1966年電視劇中的蝙蝠車

來源:DC Comics v. Towle判決附圖

圖二、Mark Towle仿製的蝙蝠車

來源:DC Comics v. Towle判決附圖

ABC蝙蝠俠劇中的蝙蝠車,其實跟漫畫中的車一點也不像。但至少有一個共通的特點,就是車子的外型有黑色蝙蝠的特徵,以及搭配了最新的武器與科技[5]

1989年華納公司的蝙蝠俠電影中的蝙蝠車,也與漫畫中的蝙蝠車完全不同,但同樣地,其擁有類似黑色蝙蝠的特徵,以及最新的科技與武器[6]。 

被告Mark Towle先生,自己經營一家公司名為「高登車庫」,在裡面打造了模仿1966年電視劇中以及1989年電影中的蝙蝠車。Towle先生承認他是按照電視與電影中打造了這些車子,但並不是每一個特徵都完全一樣[7]。 

圖三、1989年蝙蝠俠電影中的蝙蝠車

來源:DC Comics v. Towle判決附圖

圖四、Mark Towle仿製的蝙蝠車

來源:DC Comics v. Towle判決附圖  
 

Towle在銷售他的車子時,就是用「蝙蝠車」(Batmobile)這個字。甚至申請了一個網站來推廣他的事業,網址為batmobilereplicas.com。但Towle先生並沒有得到DC漫畫公司著作權或商標的授權[8]

2011年5月,DC公司提起訴訟控告Towle,主張其因製造及銷售蝙蝠車複製品,構成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及不公平競爭。Towle先生則抗辯,認為1966年電視劇及1989年電影中的蝙蝠車,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算受著作權法保護,DC 公司也不擁有該車的著作權[9]

本案一審時,加州中區地區法院判決,蝙蝠車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角色。其次,一審法院認為,由於DC公司在授權時都保留了周邊商品的權利(merchandising rights),所以DC公司擁有1966年電視劇及1989年電影中蝙蝠車的著作權。因此,判決Towle侵害DC公司的著作權[10]。本案上訴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於2015年9月23日做出判決[11]

角色是否擁有著作權

本案最關鍵的爭議點在於,到底DC公司對蝙蝠車的角色是否擁有著作權?

美國法院過去已經承認,著作權的保護不只及於整個作品,也及於作品中足夠特殊的元素(sufficiently distinctive elements),包括角色。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1978年的Air Pirates[12]中曾經指出,小說中所描寫的角色,一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漫畫中所描繪的角色,因為具有物理上及概念上的品質,比起單純的文字角色,可能擁有某些獨特的表達元素[13]後來法院也承認電視、電影中的角色均受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並非每一個角色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格外獨特的角色,被「充分描繪」(sufficiently delineated),並展現出「一致、廣判辨識的特徵」(consistent, widely identifiable traits),才能受到保護[14]

而過去法院曾經承認,某些自動機器角色,也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在2008年的Halicki案[15]中,法院判決在1971年以及2000年重拍的電影「驚天動地60秒」中的車子「依蓮娜」(Eleanor),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法院提到,「依蓮娜」這台車有物理上及概念上的品質,且展現出一致、廣泛辨識的特徵,足夠獨特[16]。法院說明在兩部電影中,依蓮娜這台車的共同的獨特特徵。因此,第九巡迴法院認為,一個角色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只要擁有獨特的角色特徵或特質,即便該角色並非在每一個作品中維持一樣的物理外觀[17]。事實上,在1971年的電影中,依蓮娜這台車是用福特1971年福特黃色Mustang演出,而2000年電影則用銀色的1967年的Shelby GT–500演出[18]。 

三要件檢測法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歸納以前眾多案例,建立了三要件檢測法,以判斷在漫畫、電影、電視中的角色,是否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1. 該角色必須擁有物理上及概念上的品質(physical as well as conceptual qualities)。
  2. 該角色必須被充分描述,不論在何處出現可被認出是相同的角色(“sufficiently delineated” to be recognizable as the same character whenever it appears.)。由於角色會在不同作品中出現,其必須展現出一致、可辨識的角色特徵或特質(display consistent, identifiable character traits and attributes),但角色不用維持一樣的外觀。
  3. 該角色必須格外獨特,包含某些獨特的表達元素[19]

將這三要件檢測套用在本案中,就第一個要件,蝙蝠車是出現在漫畫中,且在電視與電影中則以立體形式呈現。所以,其具有物理上及概念上的品質[20]。 

就第二個要件,蝙蝠車被充分描述,不論在何處出現可被認出是相同的角色。從1941年出現在漫畫以來,雖然外觀有改變,但維持了獨特的物理上及概念上的品質。其是一台高度互動的車子,配有高科技的機械與武器,協助蝙蝠俠打擊犯罪,且該車總是擁有類似黑色蝙蝠的外觀,前後都具有蝙蝠的特徵,在車上或車後有蝙蝠翅膀、誇大的防護板、彎曲的擋風玻璃,以及車上的蝙蝠標誌。這些類似蝙蝠外觀,從漫畫、電視、到電影,都擁有一致的主題[21]

蝙蝠車也擁有一致的角色特徵和特色。不論其外觀如何改變,蝙蝠車是一個打擊犯罪的車,擁有光滑及強力的特徵,讓蝙蝠俠在打擊壞人時可以快速的調動。另外,蝙蝠車具有比一般車更快速移動的能力,擁有具備最先進的武器和科技[22] 。因此,法院認為,蝙蝠車從漫畫、電視到電影,都展現出一致、可識別的角色特色和特徵,第二個要件也滿足[23]

就第三個要件,法院認為蝙蝠車已經格外獨特,包含獨特的表達元素。蝙蝠車作為蝙蝠俠忠實的蝙蝠主題的伙伴,具有上述的角色特性與外觀特徵,蝙蝠車擁有自己獨特且高度辨識的名字。其不只是一個常見的罐頭角色。因此,根據這三要件的檢測,第九巡迴法院認為蝙蝠車是一個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角色[24]。 

仿製改作的作品是否侵害原作著作權

Towle先生主張,DC漫畫公司不是適格的原告。因為他仿製的是1966年電視劇及1989年電影中的車子,而非漫畫中的蝙蝠車。而DC公司並非電視及電影中蝙蝠車著作權擁有者[25]

法院指出,著作經過授權他人改作後,原著作並不喪失,所以,若他人侵害改作後的著作,也會同時侵害原著作[26]

但 Towle先生主張,他所仿製的車,是1966年電視劇及1989年電影中的車子,與漫畫中的蝙蝠車差距非常大,所以並沒有侵害DC漫畫原著作的著作權。但第九巡迴法院駁斥這點。其認為,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角色,例如蝙蝠車,並不需要在每個作品中擁有相同的外觀,只要該角色擁有獨特的角色特徵或特性。因此,法院認為,1966年電視及1989年電影中的蝙蝠車,確實是改作DC公司擁有著作權的蝙蝠車角色。既然Towle先生是仿製了1966年電視及1989年電影中的蝙蝠車,而電視及電影中的蝙蝠車確實是改作自DC漫畫中中的蝙蝠車角色,因此,Towle先生的仿製行為,必然會複製了某些DC原作的一部分[27]

最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蝙蝠車這個角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DC公司擁有蝙蝠車角色的著作權,而Towle先生仿製了1966年電視及1989年電影中的蝙蝠車,也侵害了原作DC公司擁有蝙蝠車角色的著作權[28]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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