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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禁令的修改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蔣士棋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6.05.05

在修改商標侵權永久禁令的問題上,美國聯邦上訴第六巡迴法院認為,由於實際情況的變化,如果永久禁令不再能「達到其原先的目的」,該禁令可能會被修改。LFP IP, LLC v. Hustler Cincinnati, Inc., Case No. 15-3135 (6th Cir., Jan. 13, 2016) (Sutton, J.).

Jimmy和Larry Flint兩兄弟,從原來於辛辛那提創業的「江湖浪子俱樂部(The Hustler Club)」酒吧和夜總會開始,長期涉入一項商業糾紛。Larry創立了Hustler企業並註冊商標,最終合併成一家公司:LFP;Jimmy則斷斷續續在LFP公司工作,直到2000年開設自己的零售商店:Hustler Cincinnati。直到兄弟倆在2009年鬧翻前,Jimmy持續支付商標使用許可費給Larry。

Larry的公司最先控告Jimmy侵犯Hustler商標權、不正當競爭和違反幾個州的法律。一審法院批准了商標侵權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並出具了永久禁令,禁止Jimmy和他的公司使用HUSTLER商標,並禁止Jimmy使用Larry及其公司擁有的其他任何商標。這一判決被上訴法院認可。

Jimmy被禁止使用任何Larry擁有的HUSTLER和其他商標

當Jimmy開了一家名為「FLYNT Sexy Gifts」的新零售商店,Larry和他的公司為其已擁有的「Larry FLYNT」商標提出一個侵權動議,控告Jimmy蔑視及違反法院禁令。一審法院拒絕其蔑視動議,認為該禁令並不能直接禁止Jimmy在新商店的行為。根據此一判決,Larry提交了另一份動議,要求修改原先禁令的範圍。

聽證會之後,一審法院批准其動議,理由是Jimmy使用「FLYNT Sexy Gifts」很可能會與「Larry FLYNT」商標混淆。修改後的禁令防止Jimmy和他的公司,除非在相同的字體大小、顏色和款式,以及在相同的背景顏色配上「Jimmy」的名字,否則無論任何在銷售、推廣成人娛樂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上,都不得使用「FLYNT」名稱。Jimmy對禁令修改提出上訴。

禁令修改可以因應情況改變為目的

在上訴中,上訴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禁令的修改正確。上訴法院認為,Jimmy的行銷計畫會誤導消費者,以為他的店與Larry的Hustler品牌形象有關。上訴法院並澄清說,適當修改永久禁令的標準不需以會造成「嚴重錯誤」為修改標準,因為最高法院已經在1932年的United States v. Swift & Co.,案件中駁回。修改可以是為了因應實際情況的變化,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可以因不再能「達成其原先的目的」而修改禁令。因此,上訴法院認為,基於Jimmy的新舉動侵害Larry和他的公司商標,一審法院修改原來的禁令是適當合理的。

 

 
作者: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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