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期
201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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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人工智慧專題報導》
人工智慧專利戰的序幕與進展─由iRobot 專利訴訟案談起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副教授

今年4月美國知名機器人公司,iRobot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控告中國大陸、台灣、美國與加拿大等11間公司侵害其名下6項專利。iRobot與其他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爭議,甚至可追溯自2005年。iRobot這間公司涉及多起智慧財產權爭議,開啟人工智慧智慧財產權訴訟序幕。以下本文將介紹近年來iRobot涉及專利訴訟,以分析人工智慧智慧財產權爭議最新發展。

據報導,科技部將啟動「AI創新研究中心」,將以五年為期投入50億元,成立三至四個「AI創新研究中心」,以鼓勵學界投入AI技術及應用研究,為台灣儲備AI人才並打造AI創新生態環境。[1]政府大力扶植人工智慧之研究,係為未來全球300億美金機器人製造市場[2]及早布局,並將「人工智慧」作為未來重點發展產業之一。因此,有關人工智慧相關智慧財產權爭議之研究,有助於國內產業了解目前涉及爭議人工智慧的企業與技術,以降低國內廠商發展人工智慧的相關法律風險。

 

機器人技術發展與人工智慧

許多領域在討論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與「機器人」(Robot)議題時,這二個用語經常被交互使用。這或許可由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一份有關於機器人與智慧財產權的研究報告中找到答案。該份報告就以「人工智慧」作為機器人發展的最高境界[3]。研究報告指出,機器人技術發展可分數個階段,依次為遙控技術(Remote Control)、半自動化、全自動化、以及人工智慧。而所謂人工智慧,係以電腦為主的設備可以做出人類智能之決定。

上述研究指出人類最早的機器人概念,源自於古希臘人對於自動機理解,當時自動設備雖然沒有任何電子單元,但是可以重複進行某一件工作。因此這種重複進行同樣工作的自動機,可說是機器人概念的先驅。近代有關機器人概念,則起始於控制系統技術的出現,藉由這種技術,使人類可以遠端操作(Remote control)機械。

1937年一種可被操控機械手臂誕生,也就是小型起重機,被視為第一代工業機器人。而後,機械手臂持續發展,也帶動機器人產業製造技術的提升。1961年美國第一件商品化的機器人由通用電子公司組裝完成。1969年歐洲也完成第一個機器人之組裝。70年代,美國與日本汽車產業,於生產過程中已經大量使用工業機器人(industrial robot),更帶動自動化生產蓬勃發展。到了80年代末期,日本三菱重工與本田汽車,在製程中使用工業機器人,已具有領先地位。

 

機器人產業與專利保護

根據上述WIPO的研究報告,機器人研究的整個生態,具有緊密研究網絡且講求共同合作,這些機器人研究族群,以個人、研究機構、大學、以及大型與小型企業為主。另外,在機器人的研究,通常政府補助與扶植佔有重要角色。各國對於機器人之研發挹注與發展,近10年來也有不同的變化。

WIPO的統計數據顯示,在2000年之前,主要的機器人的研發,集中在美國、歐洲與日本,但在2000年之後,南韓與中國大陸開始增加有關機器人之研發。尤其,中國近年來對於機器人方面研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WIPO專利申請資料顯示,中國在機器人相關專利申請於2000年只占全球機器人專利申請數量的2%,到了2011年則上升到37%,而日本在機器人相關專利申請於2000年約占全球45%,2011年降為10%。

在智慧財產權對於人工智慧或機器人創新的保護,專利是創新保護最主要方式,由WIPO資料顯示,自1980年之後,機器人專利申請居高不下(圖1)。然而,WIPO報告指出有關機器人研究或產業相當平和,合作氣氛濃厚,專利似乎僅是用來協助特定發明人取得資金方式,而非阻止他人進入市場。

圖1:1960年至今機器人專利申請狀況

資料來源:C. Andrew Keisner, Julio Raffo, Sacha Wunsch-Vincent,
Breakthrough Technologies – Robotics, 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v. 2015

 

iRobot專利訴訟案

iRobot Corp. 與競爭對手訴訟

在過去10年中,多數機器人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均與美國知名機器人公司:iRobot Corp.有關。2005年iRobot控告加拿大公司Koolatron & Urus Indus侵害所生產的掃地機器人。iRobot主張數個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包括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和商品表徵(trade dress)侵權[4]。本案發生當時,iRobot的Roomba掃地機器人,是一個灰白色的圓形掃地機,而Koolatron公司的掃地機器人也是圓形的外觀,但是顏色為黃色和黑色的組成。iRobot據稱被侵害的專利為美國專利號6,594,844和6,883,201。這起民事訴訟,雙方最後達成和解,由被告簽署合意判決(consent judgment)[5],承認iRobot的專利是有效的、同意不再於美國販賣掃地其生產機器人、以及同意不以任何淡化iRobot聲譽的方式進行廣告或行銷產品。

圖2:iRobot所生產的Roomba掃地機器人

 

iRobot Corp.與前員工之訴訟

2007年iRobot Corp.控告Robotic FX公司,該間公司創辦人為iRobot Corp.前員工。Robotic FX公司為美國軍方研發礦產偵測機器人,並獲得軍方合約,而有很好的獲利。之後iRobot Corp.控告Robotic FX創辦人侵害營業秘密[6]及專利權[7]。這二件訴訟最後以和解收場,由被告簽下合意判決。合意判決的條件,對於Robotic FX造成嚴重的後果,最後Robotic FX以解散收場,而創辦人也被限制五年之內,不得在機器人的產業工作[8]。當然最後軍方的機器人合約就由iRobot Corp.取得,iRobot Corp.無疑是這場官司最大贏家。

iRobot控告歐洲提出專利訴訟控告競爭對手

2013年6月iRobot Corp.在德國杜賽多夫法院控告Elektrogeräte Solac Vertrieb GmbH多間公司侵害EP 1 331 537 B1, EP 2 251 757 B1, EP 1 969 438 B1, EP 1 395 888 B1 and EP 1 776 623 B1等5歐洲項專利[9]。2013年在德國控告中國深圳銀星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專利,並取得禁制令[10]

iRobot ITC專利侵權調查案

iRobot在訴訟上所向披靡,更促使其於今年4月針對多家生產機器人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包括美國Bissell,Hoover,bObsweep,iLife,Black & Decker公司,以及製造侵權產品的中國或台灣企業的吸塵器製造商和銷售商均為被告。這起專利爭議,由iRobot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馬薩諸塞州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其共主張六項專利被侵害,包括:美國專利號6,809,490('490專利);7,155,308('308專利);8,474,090('090專利);8,600,553('553專利);9,038,233('233專利);和9,486,924('924專利)[11]

 

小結

今年度iRobot大動作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控告11間公司侵害掃地機器人專利,機器人產業是否即將掀起新的專利戰?有待進一步觀察。雖然,近年人工智慧創新有重大突破,包括可以寫新聞稿、可以看病、可以創作、可以打敗圍棋高手,但是許多技術距離商品化尚有一段距離。其次,許多機器人的技術可能是個別發明人或研究機構所有,提出專利訴訟的機率相對較低。另外,不論是機器人或人工智慧的專利,往往以軟體專利方式保護,而有關軟體專利的適格性判斷,在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Alice Corp. vs. CLS Bank判決之後,適用較嚴格標準,相當程度緊縮取得軟體專利的機會,因此軟體專利的取得相對困難,過去的軟體專利被宣告無效的機會也大大提高。

這些因素,均抑制機器人或人工智慧專利訴訟的發生。但短期來看,由於iRobot名下擁有數百個機器人相關專利,且多項專利曾經歷經訴訟考驗,因此,如果企業生產或販賣涉及消費性機器人相關領域產品,應對iRobot專利有一定程度了解,以避免捲入與iRobot之間的專利訴訟。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副教授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兼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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