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期
2018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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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Webcrawler網路爬蟲合法性--以美國訴訟案為討論中心
葉雲卿╱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副教授

網路爬蟲軟體(Web crawler)是大數據時代,進行資料探勘(Data Mining)的主要研究工具,這種軟體將蒐集網頁資料,由人工改由軟體程式自動執行目標網頁之資料蒐集。隨著網路爬蟲技術運用面的擴大,網路爬蟲的行為可能影響到目標網頁之正常運作,以及產生個人資料保護之爭議,這些法律爭議陸續在美國已有相關法律訴訟處理以網路爬蟲之爭議。為此,本文將介紹美國網路爬蟲相關訴訟案例,討論所涉及相關法律爭議,以提供未來我國處理類似爭議之參考。

Web crawler,中文譯為網路爬蟲,是一種自動瀏覽網頁資料的網路機器人。網路爬蟲是一種電腦軟體,用以下載網頁,並解構網頁網址,並網址加入資源位址(URL)列表,而後依照「列表」之網址,爬行資料。網路爬蟲最主要應用,係作為資料探勘的研究工具,將網頁資料蒐集後,以分析消費者行為或社會經濟行為之型態分析。

網路爬蟲相關法律爭議

網路爬蟲這種新興科技技術之係以自動化取代人工閱讀與分析網頁資訊,可改善許多人工資料蒐集的缺點,並大量減少資料蒐集與處理的時間,雖然有助於資訊分析研究,然而自動化的蒐集也衍生相關法律之爭議。2013年Hakikur Rahman‎與Isabel Ramos所著之「資料探勘在社會經濟發展應用與其倫理議題」一書[1]檢視網路爬蟲可能產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包括1. 隱私權保護、2. 網頁內容著作權歸屬與侵害與3. 網頁使用者協議等三大主要法律問題。

以使用者協議相關之法律問題為例,由於網路爬蟲軟體將所存取的頁面自動儲存,以維持網路搜尋引擎資料之持續更新,因此網路爬蟲在存取網站的過程,會消耗目標網站之頻寬。為規範使用者進行網頁抓爬資料的行為,使網路爬蟲之行徑不影響網頁的正常運作,因此不少網頁在其所訂定之使用者協定,對於造訪網頁蒐集資料之行為,加以限制或禁止。這些使用者協定是否具備執行力不無疑義。

隨這全球市場對於大數據的需求逐年提高,也使網路爬蟲運用更加廣泛,導致上述這些法律爭議逐漸浮上檯面,美國法院更累積不少與網路爬蟲相關之訴訟案件。

美國近年有關網路爬蟲相關訴訟案例

2013年與2016年JIM SNELL與DEREK CARE著有二篇短文[2],整理近期美國有關網路爬蟲的相關法律訴訟案件,發現目標網頁控告網頁爬蟲的主要訴因(causes of actions)為:1. 著作權侵害;2.違反使用者協議(website terms)之效力;3. 違反美國電腦詐欺與濫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CFAA);4.非法入侵動產(Trespass to chattels);5. 重大新聞(misappropriation of hot news)之不當挪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有關爬取行為,目標網頁可能主張著作權侵害、違反使用者協議之損害賠償、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與前三項訴因類似;後二項訴因目前在我國法制下,雖無類比之訴因,但依情實際狀況或可能主張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下主要針對著作權侵害、違反使用者條款、以及違反CFAA的案例進行說明。

1. 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保護原創性之著作,而美國著作權法除了要求受保護之著作必須原創性之外,尚必須附著於一定媒介物。2007年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3]乙案中,指出電腦記憶體、網路伺服器都是一種媒介,因此附著於記憶體或伺服器的軟體程式碼,如有原創性,亦可受著作權保護。

網頁上之具有原創性的著作內容物受到著作權保護,因此未經授權爬取網頁上之受保護之著作內容,將構成侵害網頁內容之著作權,並無疑問。然而,如果爬取網頁之內容,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事實,則其網頁爬取行為是否仍涉及著作權侵害,不無疑義?2009年在Facebook, Inc. v. Power Ventures, Inc[4]案,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認為,縱使所爬取的網頁之內容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事實,由於其爬蟲軟體必須暫時性複製顯示網頁事實內容之程式碼,因此也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

儘管法院肯認從事網頁爬取行為涉及重製,但法院也認為後續的利用行為態樣,亦可能有成立合理使用之可能。例如在Kelly v. Arriba Soft Corp案[5],被告承認搜尋引擎抓爬目標網頁的高解析度影像後而顯示低解析度之影像縮圖,構成對原告網頁資料重製,然而被告抗辯此一行為係屬於高解析度之影像轉換性之合理使用。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同意被告之抗辯,認為被告所顯示低解析度之縮圖,有助於一般大眾於網路上獲取資訊,因此被告之使用具有高度轉換性,與目的網頁以高解析度影像所要傳達著作之美感之目的並不相同。

據此,網路爬蟲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仍然不能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的案件事實分析,重製的內容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或新的產出是否會影響著作物的市場價值、使用著作物標的之量與質等等問題,以決定是否有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

2. 違反使用者條款

多數商業網站均訂有使用者條款,以規範到訪和或使用網站之條件,用戶必須根據對這些條款之約定到訪或使用網站。儘管,網頁爬取行為展現科技的新用途,然而這種行為可能因為使用者違反使用者條款以抓取網頁資料,因而引發違反使用者協議之爭議。

多數情況下,目標網頁主張網路爬蟲違反使用者條款之舉證責任,往往較主張著作權侵權之舉證責任為高。後者,網頁抓爬之目標網頁僅須證明為網頁所有人與抓爬標的為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已足。證明違反使用者條款,網頁抓爬之目標網頁不但須證明使用者條款具拘束力且可執行、且必須證明抓爬的行為違反適用者條款、以及抓爬行為構成目標網頁之損害。

2007在Southwest Airlines Co. v. BoardFirst, LLC案[6],被告BroadFirst的軟體提供一項商業服務,以協助西南航空的客戶,利用西南航空公司的「開放」座位政策與辦理登機手續(check in)以獲得飛機優先座位之利益。在本案由於網頁的使用者條款用語明確限制網頁使用者作為非個人與商業用途之使用,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者條款所欲規範的範圍且與條款之內容直接相關,因此不同意被告主張該使用者條款欠缺明確而無執行力。本案審理之德州地方法院,因而判定被告BoardFirst使用西南公司網頁之行為,已違反了西南航空的網頁中使用者條款,因為條款禁止使用者利用網頁為個人與非商業目的用途(personal and non-commercial purpose)。

3. 電腦詐欺與濫用

美國法院認為網絡爬取行為如果違反網站使用者條款,同時可能違反電腦詐欺濫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簡稱CFAA),該法案禁止「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進入電腦、網路、伺服器或資料庫。一般而言,只要電腦是公開可進入,並且不受密碼或其他保護安全措施,法院拒絕認定網路爬蟲任何造訪網頁行為違反CFAA。然而當網路爬蟲進入受保護之網頁,且網頁透過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之進入網頁,或有明確停止未經授權之警告通知,則有可能構成違反CFAA法案。以下有2案涉及進入網頁抓取資料是否違反CFAA為審理。

U.S. v. Nosal案

當公開網路之使用者條款,限制爬取行為,則對於公開網站進行資料爬取之行為,可能構成「逾越授權」進入電腦、網路、伺服器或資料庫,而違反CFAA法案。2012年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U.S. v. Nosal案[7],針對進入網站爬取資料行為是否違反CFAA進行審理,並由全院聯席法官判定CFAA法案中「逾越授權」,並不包括違反使用者條款之行為,而僅指駭客進入網頁之行為。

事實上,Nosal案所涉之案件事實,涉及員工違反公司內網路協議下載資料是否觸犯CFAA,其並未楚里網路爬蟲違反網頁使用者條款行為,然而其對於CFAA所指之「逾越授權」進入電腦、網路、伺服器或資料庫為何之解釋仍有其重要性。在Nosal案之後,鮮少有案件以「逾越授權」主張網擄爬蟲違反CFAA。

QVC Inc. v. Resultly LLC

2015年QVC Inc. v. Resultly LLC[8]案,直接涉及網路爬蟲之行為是否構成觸犯CFAA之判定。Resultly LLC是一間新創公司,該公司使用網絡抓取工具為其他電子商務網站所銷售產品進行廣告宣傳。如果用戶想要購買Resultly網站顯示的產品,則用戶可以通過Resultly宣傳網站,直接進入零售商的網站進行購買,而Resultly因分層聯盟營銷網絡而獲得佣金。2014年5月,Resultly LLC開始抓取QVC網站資料,在Resultly抓取QVC資料之後不久,QVC的服務器出現超過負荷現象,並使得消費者無法在QVC網站上購買產品,造成QVC損失200萬美元。然而,QVC網站的使用條款並未禁止網路爬取行為。QVC聲稱,伺服器的超載是由於Resultly抓取其伺服器資料所造成網頁當機,因此控告Resulty違反CFAA,並請求法院判給初步禁令。

由於主張違反CFAA必須證明被告對於原告之損害具有故意。本案的爭議在於Resultly在爬取網站時,是否對有意對QVC造成損害。首先法院認為QVC即使主張爬取速度高達每分鐘40,000次將造成損害,但是法院認為Resultly的爬取行為仍然遵守robots.txt 規範。因為,QVC網頁欠缺該規範,則爬取速度可以設定最高網頁可以反映爬取要求之速度。另外,Resultly, LLC 的獲利與其商業模式,係基於取得店商之傭金,因此並無癱瘓店商網頁運作之動機。因此,認定法院認為QVC並無損害QVC之故意,而不構成CFAA違反。

結論

以網絡抓取相關法律爭議仍在形成階段,許多法律爭議仍有待進一步觀察,目前相關案例,仍處於相當表面分析,但不可諱言的是,有關電腦罪章、使用者協議、或隱私權保護仍然影響網路爬蟲行為之合法性。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副教授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兼任副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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