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期
2019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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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嵌入連結Twitter照片侵害照片著作權?
2018年美國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在製作網頁時,往往會使用很多超連結。一般的超連結比較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爭議,但若採取嵌入連結(framing linking),往往會引發爭議。過去美國第九巡迴法院2007年曾在著名的Perfect 10案中,採取「伺服器檢測法」,認為只要照片不儲存在被告伺服器中,只是超連結就不會侵害公開展示權。但是2018年紐約南區地區法院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案判決,則認為新聞報導中侵入連結Twitter發文的照片,會侵害美國著作權法的公開展示權。台灣的相關規定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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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新聞報導文章採框架連結連到Twitter上發文的照片

2018年紐約南區地區法院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案[1],原告是Justin Goldman先生,他用手機在紐約東漢普頓鎮的街上拍到美式足球運動員湯姆·布雷迪(Tom Brady)和波士頓塞爾提克總經理Danny Ainge的照片。他上傳這張照片到一個社交網站Snapchat 上的「我的故事」(Snapchat Story)。接著,許多人分享或下載系爭照片,然後又發文到自己的Twitter上[2]

本案的被告是美國多家新聞網站,代表之一是「布萊巴特新聞網」(Breitbart News Network),這些新聞網站撰寫球員交易報導,報導文章乃是關心波士頓塞爾提克是否能成功網羅Kevin Durant,而湯姆·布雷迪是否會對該筆交易保密。但報導中使用這張照片的方式,是將Twitter發文中的照片,以嵌入連結的方式,嵌入到他們的報導文章中[3]

各家新聞網站的報導,並沒有真的上傳這張照片,而是以嵌入連結的方式,將他人Twitter發文中的照片,嵌入到報導中。亦即,網頁中顯示的照片,仍然是儲存在Twitter的伺服器上。在報導中只有顯示那張完整的照片(嵌入到報導中),而非顯示出「Twitter的發文」[4]

著作權人主張侵害其照片的公開展示權

本案中的著作權人Justin Goldman主張,他從來沒有授權他人使用這張照片。因而他對這些新聞網站提起訴訟,主張這些網站侵害他的「公開展示權」(right to display)。法院將這個案件的爭議分成二塊,一是被告等公司刊登新聞之行為,是否侵害了該照片的公開展示權?二是這些被告是否要負擔責任或是否可主張抗辯[5]

被告於2017年10月請求法院做出部分即決判決,法院於2018年1月聽審後,於2月15日對第一個部分做出部分即決判決:被告以嵌入連結的方式連結Twitter上的照片,儘管照片儲存於Twitter的伺服器上,被告等人仍然侵害了原告照片的公開展示權[6]

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公開展示權

美國著作權法第106條(5)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展示權(the exclusive right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而所謂的展示著作,根據第101條的定義,乃是「顯示一著作的複製檔,不論是直接顯示,或是透過電影、投影、電視影像,或以任何其他設備或方法(any other device or process)」[7]。而第101條也定義所謂的設備或過程,包括「所有人類已知或後來發展出來的」[8]

所謂的公開(publicly)演出和展示,第101條對所謂的公開,除了物理上的公開,另制定了一個「傳輸條款」(Transmit Clause)。其規定如下
「而所謂的『公開』(publicly)演出或展示,指的是:
一、在公開場合或有大量家庭成員或其社交對象以外之人聚集的任何場所演出或展示;或
二、藉助任何裝置或方法向公眾或第1項之場所,傳輸(transmit)或其他方式傳播(communicate)作品之演出或展示之行為,不論可接受該演出或展示之公眾是否在相同地點或相同時間接受 。[9]

要注意的是,美國的公開展示權,與台灣著作權法的公開展示權不同。根據第二種類型的傳輸條款,只要某人製作網頁用了他人的圖片,透過電腦連線傳輸而顯示在他人電腦上,也會侵害公開展示權。因此美國的公開展示權對應到台灣,可能包含了台灣的公開展示權,以及圖片等靜態影像的公開傳輸權。

第九巡迴法院「伺服器檢測法」(Server Test)

提供超連結的人到底有沒有直接侵害著作權?在2007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Perfect 10案[10],曾經採取「伺服器檢測法」(Server Test)。該案中,著作權人的照片被其他網站侵權,而Google的圖片搜尋服務,以深入連結方式(in-line linking)超連結到這些侵權的照片,因而著作權人也控告Google直接侵害其照片的公開展示權。

原告在該案主張應採取「納入組成檢測法」(Incorporation Test),亦即,所謂的展示,就是將內容納入組成到其網頁中,然後被瀏覽器顯示出來。但該案一審[11]及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不採取所謂的「納入組成檢測法」,而採取「伺服器檢測法」。其主要的判斷在於,該照片是儲存在誰的伺服器上,如果是儲存在他人的伺服器上,而Google只是超連結這個網頁,並沒有真正上傳儲存該照片,則不會直接侵害該照片著作權。

對其他巡迴區法院並無拘束力

紐約南區Katherine B. Forrest法官認為,Perfect 10案的伺服器檢測法,在第九巡迴區(主要在加州)是有拘束力的判決先例,但是在其他巡迴區並沒有拘束力。在紐約南區地區法院過去有四個判決,曾經處理過超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問題。而四個法院都沒有正面肯定地採取「伺服器檢測法」。其中三個判決,涉及的是「散布權」(distribution right),而非公開展示權[12]。至於第四個判決[13],在即決判決中提到第九巡迴法院的伺服器檢測法,但因為有事實爭議問題,所以必須由陪審團審理,後來沒有最終判決。

其他巡迴區的法院,則只有少數案件處理過超連結的著作權爭議。其中,德州北區地區法院2017年的The Leader's Institute, LLC v. Jackson案判決[14]中指出,被告所採取的框架連結,與 Perfect 10案採取的深入連結不同。因為,在Perfect 10案,Google的連結方式並不會讓人覺得該照片是Google自己的,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採取框架連結,是將原告的著作內容,呈現地好像是自己的一樣。

紐約南區法院不採取伺服器檢測法

回到本案,原告主張:
1.採取「伺服器檢測法」,只以影片儲存的物理位置或占有者(physical location and/or possession),來決定是否侵害公開展示權,其結果將違背著作權法的文字和目的。
2.就算在Perfect 10案中,採取伺服器檢測法是正確,那是因為在Perfect 10案,使用者還必須點選小圖連結進去,才看得到深入連結的大圖,可是在本案中,使用者根本不需要點選的動作,也看不出來這個圖片與新聞報導是不同的來源。
3.原告和其法庭之友主張,採取伺服器檢測法,將對照片和視覺藝術的授權產業產生毀滅性的衝擊,因為只要這張照片曾經授權給某一個網站,其他網站都不用在取得授權,只要用這種嵌入連結方式就好[15]

著作權法的條文與目的並沒有限縮其展示的方法

紐約南區Katherine B. Forrest法官同意原告所主張的,其認為,著作權法的條文與立法目的並沒有指出,是以圖片儲存的位置來決定是否構成公開展示。其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101條的定義,所謂的公開展示,就是一任何設備和方法顯示一著作的複製檔。而所謂的「設備或方法」,包括任何已知或未來發展的設備或方法。因此,其立法目的就是想要涵蓋各種可能的方式[16]

本案中,每一家被告的新聞網站,都要採取「積極的步驟」(active steps),採取一些方法,才會讓這些照片的傳輸能夠被公眾看到。也就是說,在網頁的程式碼中,要使用嵌入連結的程式碼,而這些步驟,就是所謂的「方法」(process)[17]

紐約南區地區法院法官Katherine B. Forrest認為,美國國會在制定1976年著作權法時,就是想要盡量包含各種新興科技。而對於所謂的公開展示權,國會希望能夠包含每一種展示影像的方法。國會認為,展示也包括「以任何方法」投射影像到一個螢幕上或其他物體表面上,將影像以電子或其他方式傳輸,或者以陰極線管顯示影像,或類似的連結到「任何資訊儲存或讀取系統」的觀看設備。將影像以任何方式(以封閉的迴路電視,或者以電腦系統),從一個地方傳輸到其他地方的公眾,都會侵害公開展示權[18]

限縮「伺服器檢測法」適用的範圍

其次,法官Katherine B. Forrest認為,就算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Perfect 10案採取的伺服器檢測法是對的,也應該限縮其適用範圍。亦即,由於Perfect 10案的事實比較特殊,所以可以適用伺服器檢測法,但在本案事實不同,而不應適用。

Perfect 10案的事實特點有二:(1)被告Google經營的是搜尋引擎;(2)使用者採取一個積極的點選小圖的動作,才會連結到顯示大圖。但這與本案的事實不同[19]

不會傷害網路自由

被告和站在被告這邊的法庭之友主張,如果判決超連結侵害著作權,將徹底改變網路的遊戲規則,將對網路自由造成傷害。但法官Katherine B. Forrest認為,他的判決不會造成太嚴重的後果。而且,目前只是判決這種圖片框架連結會侵害公開展示權,但被告還有可能提出其他抗辯,或者可以討論,作者在社群網站上張貼照片是否代表其放棄著作權?這些問題則留待後續的審判會再詳細討論。

美國規定與台灣不同

到底在網頁製作時使用超連結,是否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不同國家目前均有不同的認定。美國著作權法條文中所定義的公開展示,包含了電腦上讀取網頁上的照片,也是一種公開展示,與其他國家並不相同。在台灣我們使用的是公開傳輸權,在歐盟使用的是向公眾傳播權。到底在哪些情況下的超連結是不侵害著作權的、哪些情況下的超連結又是侵權的,看來全球各地的法院,還在持續發展判斷標準中。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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