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期
2019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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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美國最高法院Rimini Street v. Oracle案-2
訴訟上成本賠償之酌定範圍
李秉燊/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的一般性規定中,美國國會指明六項訴訟中的花費(expenses)被視為成本(costs);而在美國著作權法第505條賦予聯邦法院在著作權訴訟中判決敗訴方須賠償勝訴方「全部成本」(full costs)和合理律師費用的裁量權。則前述美國著作權法賦予法院「全部成本」的裁量權是否超越一般性規定的六項訴訟花費? 201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Rimini St., Inc. v. Oracle USA, Inc.案,基於法律條文和判決先例指出著作權法第505條所稱「全部成本」的「全部」僅是用於形容數量(quantity or amount),而未將「成本」擴張超出一般性規定的六項訴訟花費範圍;因此,法院僅得在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的法定成本中酌定其數額。


圖片來源:Pixabay

案情描述[1]

本案軟體著作權人為Oracle USA, Inc.(簡稱Oracle公司)發展並授權商業或非營利組織可以管理和運行數據(data)的程式,並提供該等顧客軟體維護(software maintenance)的服務。被控侵權人為Rimini Street, Inc.(簡稱Rimini Street公司)為一家Oracle公司軟體產品第三方支援服務的主要提供者,為了要協助顧客管理和維護Oracle公司的軟體,因此需運行整個系爭軟體,因此被陪審團認定侵犯Oracle公司軟體著作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2]

在陪審團判決Rimini Street公司應賠償Oracle公司共5,000萬美金的損害賠償後,內華達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Nevada)另判決敗訴之Rimini Street公司應給付1,280萬美元的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es)、電子證據開示(e-discovery)和陪審團諮詢(jury consulting)等成本予Oracle公司[3]。雖然二審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認知該1,280萬美元成本超越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對判決賠償成本一般性規定下的六個項目[4];然而,其仍基於著作權法第505條,規定法院在著作權訴訟中有判決一方賠償另一方「全部成本」的裁量權,維持了地方法院判決[5]

2019年3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由於著作權法未明確授權法院判決予勝訴一方專家證人、電子證據開示和陪審團諮詢等超過前述六項一般性成本,撤銷並發回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該部分判決。

主要爭點

美國著作權法第505條規定:「本法下的任何民事訴訟,法院有裁量權可以判賠任何當事人的全部成本…。除非本法另有規定,法院可以判予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用,作為其成本之一部分。[6]本案主要爭點即在美國著作權法第505條所稱「全部成本」是否即為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規定的六個項目法院依著作權法是否有裁量權判決超越前述項目的成本賠償。

1. 美國訴訟成本的一般性規定

美國國會在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規定六項法院可酌定之訴訟成本種類,並且詳細的描述如何計算之[7]。該六項成本包含(1)法院職員和執法官的成本[8]、(2)訴訟中必要電子紀錄或印刷訴狀的成本[9]、(3)影印和證人成本[10]、(4)訴訟中必要範例之複製成本[11]、(5)立案成本[12]、(6)指定專家的翻譯成本[13]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立法機關可以在特別法中制定超越一般法所規定的成本種類,例如本案系爭著作權法第505條和專利法第285條[14]的律師費用,和在消費者產品安全和專利訴訟的相關案例中,美國國會即在消費者產品安全法(th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授予法院酌定「專家證人」成本[15]

但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在未有法律明確授權(explicit statutory authority)下,不可判決給予勝訴一方超過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規定六個項目的成本種類。例如本案的著作權法,國會即未特別指明授予法院其他成本的裁量權[16],因此法院不得酌定如專家證人、電子證據開示和陪審團諮詢等超越一般性規定下六個項目的成本[17]

2. 「全部成本」(full costs)的說文解字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明,系爭著作權法第505條條文中「全部成本」的「全部」(full)僅為修飾「成本」的形容詞,而未更改條文中「成本」的意義,因此「全部成本」就是指一般性法律所規定的所有成本。就如同在其他字義的解釋上,「滿月」(full moon)就是在指「月亮」(moon)、「英式早餐」(English breakfast,又稱full breakfast)就是在指「早餐」(breakfast),不會包含午餐(lunch)的份量、「季票」(full season ticket plan)就是在指「整個季的球票」(tickets),其中不會附贈「熱狗」(hot dogs);因此,「全部成本」就是指「成本」,不會橫生其他非法定花費,且依據判決先例,法院所認定的「成本」除法律定有規定外,就只包含美國法典第28章第1821條和第1920條規定六個項目的成本種類[18]

3. 歷史解釋抗辯

Oracle公司亦提出法律的歷史解釋作為抗辯,該法自1976年國會賦予聯邦法院酌定成本的裁量權時,即是希望法院能填補勝訴一方的成本支出,且數額不會過多或少給(surplusage and redundancy)。惟最高法院基於「全部成本」的「能被通常理解的意義」(commonly understood meaning),認為Oracle公司的歷史解釋是不足夠的。最高法院認定該法自1831年立法以來的最佳解釋就是「規定在可應對的法定成本架構下的總額」(the full amount of the costs specified by the applicable costs schedule)[19],因此,Oracle公司的歷史解釋過多著墨(overstate)於「surplusage and redundancy」的字義。

小結

本案為最高法院首度審理有關著作權訴訟案件中除律師費用外,法院在訴訟上成本賠償之酌定範圍的判決,對未來實務上有一定參考價值;此外,雖然本案是無異議判決(unanimous decision),美國訴訟實務界依本判決的內容,認為在美國總統川普順利提名兩位最高法院法官後,最高法院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有較為保守之勢[20]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李秉燊  
作者: 李秉燊
現任: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學歷: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生(逕升博士班)
國立陽明大學醫事技術暨檢驗學系碩士
專業資格: 107年度中華民國專利師考試及格
103年度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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