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期
2021 年 05 月 26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智權報   訂閱北美智權報  
 
會展攤位設計,要注意著作權侵權風險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本文嘗試從會展攤位設計流程角度來提出控制或降低著作權侵害風險的建議。主要觀念在於利用已屬於公共財的資訊來做為設計的參考資訊,以及應有事先發表設計內容的程序。如此,會展攤位設計者可盡量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也能早點公開宣告其對相關設計的著作權。

會議展覽產業(稱「會展產業」)為當代重點服務產業。相關設計的個別視覺內容為美術著作,而展區設計的整體可以「建築著作」保護之。會展攤位設計之著作權議題值得業界重視,以避免如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中的侵權風險。

會展產業之簡介

會展產業可細分為「企業會議」(meetings)、「獎勵旅遊」(incentives)、「大型會議」(conventions)和「展覽活動」(exhibition)等四類,簡稱「MICE」。其主要指為籌辦該四類事務所涉及的相關產業,可初分為硬體與軟體。與硬體有關者,例如「會議或活動場地、電腦網路、投影視訊、會場設計及裝潢、舞台佈置、音響工程、燈光特效、同步翻譯等視聽設備」;與軟體有關者,包括「會展籌辦、公關行銷、活動企劃、廣告媒體、平面設計及印刷、觀光旅遊、餐飲及住宿、保險、交通運輸等」

另一種「會展產業」定義是會議與展覽等二類產業的結合,稱為「M&E產業」(meeting & exhibition industry)。「會議」以國際會議為主,包括會議(meeting)以及獎勵旅遊(incentive)。與MICE的差異在於「會議」的意涵涉及一般會議(Meeting)、研討會(Conference)、大型會議(Convention)、座談會(Symposium)、專題討論會(Workshop/Seminar)、及年會(Congresses)等等,亦即包括MICE概念下的「大型會議」,並且會議的類型更多元;另就「展覽」,其概念擴張至「活動」(event),例如大型典禮、演出、慶典、球賽等等

會展設計流程

會展攤位的目的在吸引參觀人士,並傳達參展者的企業形象或產品內容。攤位設計包括空間設計和視覺設計。設計者可透過空間規劃來傳達攤位業主的品牌概念。另攤位的目的不單是展示商品,其還需要有會議的功能。

會展設計過程中所產生的著作權標的物包括攤位空間規劃草圖、攤位裝飾用的圖樣、和前述圖案完成過程中間所形成的圖樣。攤位設計過程除了設計師參與外,攤位業主的意見或想法也可能會參與其中。甚至業主會強勢主導攤位設計內容,此有時會造成設計師的困擾。

著作權侵權爭議

會展攤位設計可能侵害的著作財產權為重製權與改作權。重製權的侵害產生於抄襲權利人的「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以建造相關設計的行為。另改作權的侵害來自將他人攤位設計的手稿變成系爭實體攤位的各項創作(包括擺設、圖樣、標誌等等)。

如果受保護的會展攤位設計標的物被視為「平面的美術著作」時,關於侵害行為涉及「重製權」或「改作權」之侵害,其判斷方式根據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為:「應就該平面之美術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加以比較認定」。即「將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單純以平面形式附著於立體物上,其屬於重製行為之範疇」;但若立體物上除了「有立體形式單純性質再現平面美術著作之著作內容者」之外,還有新的創意表現,則當「此有創意之立體物」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所示保護之著作,即屬改作行為」。

有人會認為某A的攤位設計和某B近似時,而某B又是在某A之前發表,則某A應該是侵害某B的著作權。但事實上這並非如此。如果會展攤位設計者獨立創作且未抄襲,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不過,若創作過程曾有意或無意參考過他人作品,則可能因二作品間「實質近似」而構成侵權。

「抄襲」分為「接觸」和「實質近似」等二要件。由於設計的創作過程多少涉及他人創作的觀察或學習,「接觸」要件的成立幾乎難以避免,只是舉證難易的問題而已。但只要比對的著作間非屬「實質相似」,則「接觸」即不是嚴重問題。多點創意即可避免「實質相似」,故對於有創意的設計工作者來說,抄襲成立的機會應較小。

建議一:掌握著作人的身份

掌握著作人的身份可讓著作財產權人掌握其所有的著作是否為獨立創作且未抄襲,且能確認其得到的著作財產權是否完整。

會場設計工作的執行單位可能是個人設計師或提供設計服務公司。著作人可能是該設計師個人或該設計服務公司所聘僱的員工或外包人員。當攤位業主介入過多時,該業主的相關人員也可能成為著作人。

在個人設計師的狀況中,著作人身份比較容易確定,即提供攤位設計稿件的設計師。值得注意的是個人設計師也可能把設計全部或部分委外設計。這情況類似設計服務公司的設計外包狀況。另在設計公司的情境中,設計公司有內部人員進行攤位設計。「內部人員」是指有僱傭關係的設計師。設計公司為該設計師負擔勞保或健保費用,並支付薪水給該設計師。此類人士的創作是依照「職務上著作」的規範,而著作財產權通常屬於設計公司;但對於設計公司的外包人員,即非設計公司的員工,在設計公司和外包人員未約定所有權歸屬的情形,該外包人員擁有其創作之著作財產權,而設計公司不會因為支付設計費用而取得該創作的著作財產權,頂多是使用權。

更複雜的狀況是攤位設計是多人共同完成。如果共同著作人都是設計公司的內部員工,則該著作財產權可能因「職務上著作」的關係而歸屬於該設計公司。然而,如果共同著作人包括外包人員,則外包人員很有可能是系爭設計的著作財產權共有人。

侵權風險有時產生於攤位業主未掌握系爭攤位設計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或使用權。攤位業主可能認為其和設計公司間約定相關設計的著作財產權歸屬。但是,當設計公司沒有系爭攤位設計的著作財產權時,其也無權利移轉該權利給他人。在設計公司採用外包人員的狀況下,系爭攤位設計的著作財產權可能完全屬於該外包設計師的財產。因為設計公司才是該外包人士的出資人,所以該設計公司才能有「使用權」。攤位業主不但無所有權,也無使用權。

因此,攤位設計的著作人身份應有所掌握,以能確保著作財產權移轉給設計服務提供者或是攤位業主,而降低侵權指控風險。

建議二:記錄創作過程

當著作人身份知道後,應關注他是否「獨立創作」。「獨立創作」的證據必須產生於著作人實際的創作過程中。從管理的角度,設計公司或攤位業主必須要求設計師記錄他的創作過程。例如對單一的設計案件,著作人應有專門的檔案管理,包括使用同一草繪本,或將與攤位設計相關的圖稿收集在同一檔案夾中。

著作人的靈感來源也是記錄重點,此為「獨立創作」的證據,更是「未抄襲」的證據。攤位設計其主要靈感來源應是攤位業主本身、商品、或會展的主題。攤位設計的獨立性應該是可期待的,因為不同的業主或商品應該導致不同的設計內容。但創作的抄襲問題仍可能發生,主因是「參考」他人著作時所造成。參考不是「錯」,但是著作人必須要將被參考的著作轉化成「原創性」的創作元素,才能減少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為避免抄襲的指控,攤位設計者應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來降低風險。除了瞭解著作人的創作過程,以確認「獨立創作且為抄襲」,本文建議設計師應採用自然的素材來從事創作,將自然素材與攤位業主的企業形象或商品結合。如此,當未來面對侵權指責時,因為自己的攤位設計內容其元素來自於自然素材,比較不容易被法院認為是「抄襲」 。就算是設計師有看過系爭著作而產生印象,但由於二者作品都和自然素材有關,法院比較會認為設計師的作品靈感是來自自然素材,而非來自對權利人作品的印象。

建議三:建立公開發表制度

會場攤位設計者取得著作權的方式不以公開發表為條件。但是公開發表卻是強化著作權性質的手段,例如著作權人或著作人的姓名表示將有權利推定的效果。參展單位可先在其官方網站或刊物、或購買廣告來發表其攤位設計圖,因而取得其攤位設計公開發表的日期記錄。如果此日期記錄早於他者的攤位設計公開日,則可做為「未抄襲」的證據。公告的內容物亦可註記參展單位為著作權人,以建立所有權推定的證據。

如果考慮攤位設計的保密而無法公開發表時,可考慮設計專利。智財局於2020年11月1日透過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開始承認「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專利申請時,申請內容在未公開或核准公告之前都是處於保密狀態;但卻有申請日、申請人(即權利人)的身份資訊、創作人移轉申請權的資訊等等記錄。因此,設計專利是參展單位可選擇的方案。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