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期
2021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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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泡沫的餘波 ─ Fed. Cir.發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決
再詮釋專利申請懈怠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Fed. Cir.發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決,即使申請人申請策略及做法並未違反美國專利法規,但若明顯濫用USPTO專利審查制度,此一濫用行為及其影響,即構成專利申請懈怠的權利損害要件。

美國專利審查罕有專利申請懈怠(Patent Prosecution Laches)核駁事由,在訴訟案件也相對不常見到類似抗辯,但罕有、不常見,表示偶有引用、依舊可見,事實上,一有這類案件出現,通常都會引發討論。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2021年6月1日針對​Hyatt v. Hirshfeld案發布判決結果[1],本案同時涉及潛水艇專利問題,應是近期較受矚目的申請懈怠案件。

GATT泡沫

1861至1994年期間,美國原規定發明專利可自授權公告日起享17年保護,故申請人可藉由連續案申請策略,也就是在放棄母案前另提子案、放棄子案前另提孫案之類的操作,與USPTO審查官打持久戰,爭取更大的保護範圍,並利用申請案保密規定,等到相關技術及市場發展成熟,才讓依對手產品量身打造的申請案授權公告、像潛水艇一樣浮出水面狙擊對手。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時,美國即決心一併根除潛水艇專利問題,依當年配套修法調整後的新法,1995年6月8日起申請的美國專利案件,其專利權存續期間改為自所主張最早美國正式案申請日起計算20年。

然而,修法還是留了道後門。為幫助申請人過渡適應,凡專利權期間在1995年6月8日尚未屆滿的舊有專利或申請案,其專利權期間可能是授權公告日起17年,也可能是自所主張最早美國正式案申請日起20年,取兩者較晚結束、新舊制中較有利專利所有人者。

於是,1995年春夏之交,大量過渡期的美國專利新申請案送件,據USPTO統計,在期限日前9天之內,該局收到超過5萬件的新申請案,為全年預估量的1/4,即所謂GATT泡沫。

Hyatt申請案

GATT泡沫是眾人合力造成,Gilbert P. Hyatt就是其中一位。根據Fed. Cir. Hyatt v. Hirshfeld案判決文描述,當時他複製11件既有申請案內容遞交381件過渡期申請案,1995年10月24日,當時負責處理相關案件的技術部門主管Nicholas Godici曾為此與Hyatt會晤,Hyatt同意讓每一申請案聚焦不同發明,但在這場非正式會議之後,Hyatt申請案少少幾項請求項經修正補充,每案擴增到約300項請求項,總項數達11.5萬項,其中4.5萬項為獨立項。無論是件數規模或內容複雜度,其他GATT泡沫申請人無出其右。

USPTO曾估計,Hyatt這近400件的GATT泡沫申請案,可能需花532年的審查時間才能處理完,而美國自1790年通過制定專利法,其專利制度發展迄今也不過二百餘年。以本次訴訟涉及的08/457,211、08/456,398、08/472,062、08/431,639共4件申請案為例,4案總項數為1592項,平均每件有398項請求項。

 

08/457,211

08/456,398

08/472,062

08/431,639

簡稱

'211申請案

'398申請案

'062申請案

'639申請案

申請日

1995/06/01

1995/06/01

1995/06/06

1995/05/01

最早優先權日

1983

1983

1975

1970

說明書頁數

576

576

238

518

圖式頁數

65

65

40

46

2003至2012年間,因Hyatt提出多件訴訟,指控USPTO書面敘述(Written Description)核駁有誤之類,因部分訴訟結果可能左右相關案件的審查判斷,審查後若法院有不同意見,還需撤銷原核駁處分從頭來過,故USPTO暫停Hyatt部分申請案審查作業。

2013年USPTO整理Hyatt各件申請案,依其說明書內容劃分為11個申請案家族,並寄發11份官函,要求Hyatt (1)每組最多選600項請求項,(2)提示所選每一請求項的優先權日及母案內容支持依據,並(3)提交乾淨本請求項內容。

家族

申請件數

同家族申請案
申請日區間

最早優先權被主張案

同一說明書始見於

申請號

申請日

申請號

申請日

01

10

1990/03/13-1995/06/06

05/101,881

1970/12/28

07/493,061

1990/03/13

02

19

1990/03/30-1995/06/06

04/879,293

1969/11/24

07/457,451

1989/12/27

04

18

1977/11/09-1995/06/06

05/101,881

1970/12/28

05/849,812

1977/11/09

05

30

1989/05/25-1995/05/31

05/101,881

1970/12/28

07/357,570

1989/05/25

06

30

1989/10/10-1995/06/01

05/101,881

1970/12/28

07/419,911

1989/10/10

07

30

1986/04/03-1995/04/21

05/101,881

1970/12/28

06/849,243

1986/04/07

08

16

1995/05/03-1995/06/05

05/101,881

1970/12/28

07/279,592

1988/12/02

09

67

1991/09/20-1996/01/19

04/879,293

1969/11/24

06/504,691

1983/06/15

10

100

1988/12/22-2004/12/06

06/661,649

1984/10/17

07/289,355

1988/12/22

11

22

1987/12/03-1995/05/31

05/101,881

1970/12/28

07/128,659

1987/12/03

12

44

1995/05/01-1995/06/06

05/550,231

1975/02/14

08/034,627

1993/03/22

註:'639申請案屬家族8,'211及‘398申請案屬家族10,'062申請案屬家族12

但Hyatt遲遲沒有回音,在申請人不願主動配合的情況下,同年USPTO徵召12名資深審查官組成專責單位Group Art Unit 2615,開始處理Hyatt積案。據USPTO描述,當時審查官希望1st OA能盡可能完善,好在下一OA就標Final OA審結,所以每案光1st OA就用去4-5月時間(一般案件約2-3個工作日可完成),且每份1st OA長達數百頁。可是Hyatt收到OA後往往又大改或全改請求項,實質重啟整個流程,甚至回收Interference程序打輸了的請求項默默再挑戰。如此地獄模式的審查作業,5年即花費USPTO超過1000萬美元,而Hyatt為這些案件所繳規費約700萬美元。2015年USPTO開始在其他Hyatt申請案引用申請懈怠事由製發核駁。

地院攻防

USPTO指控Hyatt的申請模式實際是放棄取得專利權,比方主張數十年前舊案的優先權,在1995年6月8大限之日前利用11件申請案大量複製提交近400件過渡期申請案,未按協議讓每一申請案聚焦不同發明,後並承認從無Master Plan,打開始就沒想過如何劃分各申請案。自1969年開始申請的近400件申請案,其申請策略只一個拖字。

Hyatt主張其他申請案的操作與系爭4件申請案無關,並指USPTO處理他的申請案時嚴重延誤[2],從未警告他有可能因此喪失專利權,且構成申請懈怠需先證明有中用權(Intervening Rights),但USPTO並未證明存在此一中用權。此外,Hyatt自認他的時間延誤有正當理由,因為USPTO法規本就准許申請人增修請求項,以正確界定發明特徵、與先前技術區別開來。

地院認為2003-2012停審的責任方為USPTO,拒絕考慮2012年後Hyatt其他申請案的申請審查情況,並指Hyatt巨量申請案情況特殊,USPTO未採取非典型程序加以應對處理,使其專利申請懈怠指控無法成立,畢竟USPTO主管人員作證時曾坦承,要USPTO在當時挪用更多資源處理Hyatt申請案並非不可能。因此,地院命令USPTO就系爭4案中符合各項專利要件的請求項直接授予專利。

Hyatt、USPTO皆再提上訴。

Fed. Cir.攻防

Fed. Cir.認為地院錯誤套用申請懈怠判斷標準,一則無視USPTO所提證據,偏重2002年前的狀況,且只看系爭4件申請案,排除其他過渡期案件,明顯未作通盤考慮,不符申請懈怠判例原則;二則一再指責USPTO行為,卻對Hyatt作為輕輕帶過,忽略過去判例即已明白教示:申請人延誤不會因USPTO延誤而獲寬免。

若就整體情況考慮,Fed. Cir.認為USPTO在地院已就Hyatt不合理且未解釋的審查懈怠行為提出充分論證,而Hyatt的說詞舉證都不足以合理化其作為。例如自系爭4件申請案優先權日算起,Hyatt拖了12-28年,才真正提出要審查的申請專利範圍;再比方Hyatt近400件申請案及其請求項層層交織,優先權主張龐雜,申請案本身及複數優先權案超長文說明書、巨量請求項,內容多所重疊,甚至重覆,加上申請人數年間皆未回應官方要求,沒有提示各請求項的書面敘述依據及優先權日,審查官連先前技術比對基準日都難以掌握,何況2003年以前USPTO案卷尚未數位化,為考慮有無重覆授權(Double Patenting)問題,必須比對一疊疊數公尺的紙本資料。Hyatt這種申請操作勢必會無限期拖延審結時間。

Fed. Cir.認為,即使USPTO審查期間未曾以申請懈怠事由針對系爭4件申請案作出核駁,仍可在35 U.S.C. 145訴訟程序主張申請懈怠抗辯,惟需佐以中用權證據,以證明確有權利損害事實。而就這點分析,不合理且未解釋的申請人延誤長達6年以上,如USPTO前述論證,即可作確有權利損害之推定。甚至像本案這種較罕見的情況,若專利申請人明顯濫用USPTO審查制度(譬如申請人行為不合理增加USPTO行政負擔,致使其他制度用者形同因此被課徵稅捐,甚至可能傷害公眾利益、有損專利制度的良善本質、抑制有用技術的創新創造),此一行為及其影響,即可滿足35 U.S.C. 145訴訟中申請懈怠抗辯所需滿足的權利損害要件。而本案USPTO已滿足Hyatt濫用其審查制度的舉證責任,應由Hyatt舉證無權利損害情事、申請懈怠問題。

Fed. Cir.決定暫不就新穎性、說明書書面敘述等議題出具審判意見,僅先撤銷地院關於申請懈怠問題的判決,並將案件退回地院重新審理,讓Hyatt有機會針對申請懈怠問題提出新的論辯證據。

餘波

根據報導,Hyatt還有繫屬於USPTO程序的申請案尚未審結,Fed. Cir.發布Hyatt v. Hirshfeld案審判意見,只是雙方鬥法又一章的結束,這個超長篇的潛水艇專利及申請懈怠訴訟故事未完待續。

誠然,Hyatt巨量申請的形成背景及使用策略極端特殊,不容易再有人複製,但有專利律師指出[3],本案Fed. Cir.判決顯示,即使USPTO審查期間未曾動用的核駁事由,仍有機會在35 U.S.C. 145地院訴訟程序中援引抗辯,且USPTO也可提出新證據,只不過為證明申請人行為構成申請懈怠,USPTO需證明有權利損害情事。就像不是太陽下一切人所造的都能符合專利適格性,申請人也不能無限制鑽美國專利法規的漏洞,申請懈怠少見引用,不代表不會被引用。

另有專家建議繼續觀察Hyatt申請案其他訴訟案件的判決走向[4],儘管機率不高,但萬一申請懈怠抗辯廣泛運用到其他常見狀況,例如無明確規畫僅就先提連續案子案卡位、短時間內大量提交新案、申請案(家族)內容被認定過長或過於龐雜、申請期間新增獨立項、沒有回應官方未引用法條所做的非正式要求、官方審查成本高於申請人所繳規費之類,仍可能引發較大衝擊。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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