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期
2022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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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
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一)
葉雲卿╱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本文將介紹法院對於專利權人收購專利之違反性判斷依據,並做為生物科技產業之專利策略之參考。

※「專利收購與反壟斷法之爭議:由單細胞基因定序平台之專利戰談起」將分為兩期刊出,本文為第一部分

 

2011年11月路透社報導生命科學研究和臨床診斷產品的全球領導者Bio-Rad Laboratories與10x Genomics,Inc.公司,雙方就全球數項專利爭議達成和解,雙方自2017年所啟動的包含美國與歐洲專利戰至此告一段落。雙方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各有勝負,然而10x Genomics在其中一件專利訴訟中反訴指控Bio-Rad公司透過收購RainDance,以掌控單細胞定序主要技術之行為違反反壟斷法。

專利併購與反壟斷法

專利法與反壟斷法之立法目的,前者在於鼓勵創新,而後者禁止市場不公平的競爭。專利權提供專利權人20年排他權,以利專利產品免於其他競爭,提供創新的誘因。在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雖有一段期間之排他權,然而因為技術僅代表眾多產品市場其中一項產品,因此專利產品很少會出現反壟斷之現象。然而,當專利產品相當成功,而發展出自己的經濟市場時,或成功取代現有產品市場,此時專利權人的行為,將引發反壟斷法的檢驗。

專利權人可自由行使權利,以及包括利用合法方式保持技術的優勢。因此,當專利權人併購專利,如果符合特定條件,可能造成消除競爭時,也需要受到反壟斷法的檢視。依據《克萊頓法》,當收購的結果,可能會大大減少競爭,或傾向於造成壟斷,此類收購行為將被禁止。其次,根據《Sherman Act法》第2條,當收購專利使一間公司獲得壟斷權力,就產生違反Sherman Act之疑慮。因此,參與收購數量龐大的專利的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情況,將受到反壟斷法之檢視。

專利收購之檢驗標準—1982年SCM Corp

關於收購多項專利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1982年SCM Corp.[1]指出:「如果一個公司於獲得專利時不違反《克萊頓法》,那麼其後對專利的持有的行為,也不能被認為違反了該條規定。而如果一個公司合法地獲得了專利,那麼它必須有權在專利法規定的17年內不受反壟斷責任的威脅。」

換言之,如果收購專利在當下情境無法證明其違反第7條規定,即便日後取得壟斷權力,亦不能追究第7條之責任。

Bio-Rad vs 10x訴訟有關反壟斷爭議

訴訟背景

本件反壟斷的反訴,係因Bio-Rad於2019年12月18日向麻州地方法院提起專利訴訟,指控10X侵犯一項專利以及其由哈佛大學取得授權的兩項專利。此三項專利一部分移轉至北加州地方法院審理,其餘部分雙方在該地區法庭進行審理。麻州聯邦地院則針對10X反壟斷之訴進行審理[2]

Bio-Rad和10X二間公司是生命科學研究工具市場的主要競爭對手。包括大學、製藥公司、醫院、政府和其他客戶每年有高達500億美元市場,需要DNA測序儀,其中就有這二間公司製造。二件公司在技術開發與專利有許多糾葛。早在,2012年,Bio-Rad收購生命科學公司QuantaLife後,過去曾短暫為Bio-Rad工作的三位QuantaLife的科學家離職後組建10X公司。此後,雙方就捲入智慧財產權爭議。除本件訴訟外,Bio-Rad還在達拉瓦州起訴控告10X的專利侵權本件,並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ITC調查。另外,10X還是其他法院的專利原告。

本案有關反壟斷爭議,主要係因2017年Bio-Rad收購了生命科學公司RainDance Technologies,Inc.(RainDance),該公司擁有與ddPCR分析相關的專利。RapidDance提出152件訴訟,而在Bio-Rad併購該公司後,由Bio-Rapid承接訴訟,本案即專利訴訟反訴主張。10X於2020年1月24日提出了這些反壟斷反訴,並於2020年2月5日對反訴主張進行修正,法院於8月做出判決。

10X反訴主張

10X的反訴源於Bio-Rad2在017年對RainDance的收購,其主張Bio-Rad在三個市場,包括ddPCR以及兩種類型的基因分析市場:droplet single cell Product (DSCP)以及Droplet Genetic Analysis Technology (DGAT),涉及不法競爭。

10X聲稱收購RainDance之前,Bio-Rad在ddPCR市場有90%市佔率,而併購後佔有率超過90%。在DSCP市場,係以droplet在單細胞中分析DNA序列工具之市場。DSCP市場主要市佔率由二間公司構成。在DGAT市場,是ddPCR與DSCP上游市場,包括以液滴為主技術與專利,因此如果Bio-Rap專利範圍過廣,將壟斷以droplet為主的市場,且可以要求高額的權利金。10X聲稱因握有DSCP下游市場產品與專利,因此是Bio-Rap的競爭對手,也是客戶。

此次收購使Bio-Rad在ddPCR與DGAT取得壟斷力量。Bio-Rad透過併購,在ddPCR市場排除競爭者BioDance之研發與產品,在DGAT市場,透過併購BioDance取得大量專利,構成「專利叢林」之現象,使其他競爭對手難以進入市場,或使競爭對手需考慮營運所帶來的訴訟風險,導致反競爭專利授權價格上漲。最後,在DSCP市場,10X聲稱Bio-Rad具有“特定意圖”,藉由利用其專利訴訟活動意圖將10X排除市場。

針對反壟斷的控訴,10X提出7個為反壟斷法主張,法院批准駁回反訴I、III和IV的請求,並拒絕駁回II、V、VI和VII的請求,其主張如下:

反訴I: 指控Bio-Rad在DSCP市場上收購RainDance是非法的。因為根據Clayton法案,因為收購行為減少競爭,並傾向於在這個市場上形成壟斷。

反訴II: 指控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減少了競爭,將構成傾向於在上游DGAT市場上形成壟斷,這違反了《克萊頓法》。

反訴III: 指控Bio-Rad試圖壟斷DSCP市場。10X指控Bio-Rad非法收購RainDance,拒絕以合理價格授權其專利,並在訴訟中將其專利組合武器化,其行為符合《謝爾曼法》第2節所禁止之從事掠奪性和反競爭行為。

反訴IV: 指控Bio-Rad收購RainDance,並提起相關專利訴訟,代表非法企圖壟斷或企圖壟斷DGAT市場,違反《謝爾曼法》第2條規定,因為如果Bio-Rad成功,將在該技術市場領域實現壟斷市場占有率。

反訴V: 指控Bio-Rad對RainDance的收購對ddPCR市場,鞏固了現有的壟斷地位,根據《克萊頓法》其行為非法。

反訴VI: 指控Bio-Rad已經壟斷或試圖壟斷ddPCR市場,根據《謝爾曼法》第2節是非法的。

反訴VII: 指控,依據《加州商業和職業法典》第17200條規定的不公平競爭等規定。10X認為,Bio-Rad的行為損害了依賴這些市場創新和競爭性定價的科學和醫學界的加州居民。

法院審理意見

個人可以根據《克萊頓法》第4節或根據第16節對違反《克萊頓法》的反托拉斯法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金錢損失。然而,個人原告必須證明違反《克萊頓法》以及反壟斷損害二項要件。以下是法院對於是否違反《克萊頓法》與謝爾曼法的意見

1.反訴第一項分析:DCSP市場違反《克萊頓法》

10X聲稱Bio-Rad通過收購RainDance在DSCP市場違反了《克萊頓法》,因為該行為可能透過排除“產品”的競爭對手和減少市場創新來損害競爭。但法院認為,RainDance並非DSCP市場的主要競爭對手。其次,法院認為10X在其他訴訟中聲稱,本身才是單細胞基因組學領域公認的市場領導者,特別是10X的Chromium單細胞儀器,前百大有93個研究中心使用。另外,10X無法證明起訴時與收購RainDance時,Bio-Rad的市場佔有率。因此,法院無法評估市場占有率來確定Bio-Rad起訴時或合併時,是否在DSCP市場非法行使市場力。

有關購買專利部分,法院指出10X未能合理地說明合併RainDance賦予了Bio-Rad在DSCP市場的市場力量。雖然,10X聲稱Bio-Rad合併後專利組合使得取得訴訟上的優勢,然而此一狀況,無法做為Bio-Rad在DSCP下游產品市場有市場力,只有提供潛在的證據表明Bio-Rad在累積技術市場的角落具有市場力量。

其次,10X聲稱Bio-Rad為其在DSCP市場的專利授權金收取超越競爭價格。授權金收取超過競爭定價,可能是市場力量的有力指標。然而,聲稱價格具有超競爭性是一個法律結論而非事實,並且必須得到具體事實指控的具有市場力量。

整體而言,法院認為Bio-Rad在DSCP市場的行為,僅是一種良性競爭。因此,10X未能舉證在DSCP市場構成反競爭行為。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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