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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
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不能禁止Lanham Act的訴訟要求
- POM Wonderful LLC v. Coca-Cola Co.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POM Wonderful LLC 公司主要業務為推廣及銷售石榴汁和石榴的混合果汁,其中包括石榴藍莓混合果汁;可口可樂Coca-Cola Co.公司也有推廣和銷售果汁和混合果汁,亦包括石榴藍莓汁混合果汁。可口可樂公司的産品中含有約99.4%的蘋果和葡萄果汁、0.3%石榴汁、0.2%的藍莓汁和0.1%的覆盆子莓汁。除此之外,在正面標識上全部以大寫字母顯示「石榴藍莓」的字樣,分別寫成兩行;而在兩行之下,以小許多的字體寫著「混合5種果汁口味」。

POM狀告可口可樂, 宣稱其石榴藍莓混合果汁的名稱和標識違反了Lanham Act中提供防止虛假廣告的規定。可口可樂公司提出該産品已獲得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A)核准(所有食品,醫藥及醫藥器材皆需經過FDCA審核通過才能上市出售)可口可樂公司向聯邦法院辯稱,連FDCA都對該飲料成份通過審查,因此要求法院做簡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聯邦法院同意可口可樂的辯論,批准可口可樂部分簡易判决。禁止POM根據Lanham Act提出名稱和標識索賠。 POM不服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照片來源:Coca-Cola Company    照片來源:Freebies 4 Mom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也同意,因爲FDCA和其規章核准可口可樂該飲料成份,駁回POM對可口可樂關於其産品名稱及標識違反Lanham Act的索賠指控。依PhotoMedex, Inc. v. Irwin一案的先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指出,「當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對此特定行爲是否違反FDCA還沒有得出結論前,我們可能不會考慮Lanham Act的索賠要求。」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儘管在這方面有更廣泛的規定,但在FDA尚未做出任何决定前,如果法庭采取行動,都有可能削弱FDA專家的判斷和權威。」

POM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POM Wonderful LLC v. Coca-Cola Co., Case No. 12-761 (Supr. Ct., June 12, 2014) (Kennedy, Justice) 。美國最高法院一致决定推翻了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結論,而裁定FDCA及其法規不禁止法院行使Lanham Act相關的訴訟。大法官Kennedy解釋說,這兩個聯邦法律是相輔相成及獨立存在與執行的,在兩項法規可能有交集的情况下,國會並沒有禁止其他聯邦法律的單獨執行,如Lanham Act與FDCA的關係。

 

 
作者: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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