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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專利發明人的歷史公案
張宇凱/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2014.12.17

關於誰是電話的發明人,你的答案是甚麼呢?如果你的答案是亞歷山大‧貝爾 (Alexander Bell),那你就落伍了。事實上,美國眾議院在2002年6月15日所發出的269號決議案(註1)中,將發明電話的榮耀歸給了來自義大利的發明家―安東尼奧‧穆齊(Antonio Meucci)。那麼安東尼奧‧穆齊又是何許人,還有他在電話的發展歷史中,又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呢?

文字方塊:     安東尼奧‧穆齊(Antonio Meucci)

真正的電話發明人,並不是貝爾

文字方塊:    穆齊之遠距離傳話筒概念  電話的真正發明人安東尼奧‧穆齊,是在1808年4月13日出生於義大利的佛羅倫斯。他在1834年移居到古巴的哈瓦那時,為了增加收入以改善生活環境,開始對自己很感興趣的電生理學進行研究。不久,他就研究成功一種用電擊治療疾病的方法,使他在哈瓦那的名聲大噪。在1849年的某一天,當他用一套電療器械給在另一房間的朋友治療時,奇蹟出現了。他把一塊與線圈連接的金屬簧片插入了朋友的口中,並把線圈與導線連接,再透過連接兩個房間的一根電線而連通至另一個房間時,安東尼奧穆齊清楚地聽見了儀器裡傳出了朋友的聲音。在這個意外的發現中,金屬簧片負擔了感測器的功用,並藉著相連接之線圈而把其之振動轉變為電流。他馬上意識到這個現象有著不尋常的意義,並立即著手研究被他稱之為「teletrofono(遠距離傳話筒)」之裝置的完整概念,也就是現今之電話的前身發明(註2)。

接著在1850年,穆齊從古巴移居到美國紐約,以生產蠟燭謀生,並於1850年至1862年持續進行「teletrofono」的研究,並製作了幾種不同形式的電話原型機(註3)。在1855年,他在自己的居所內設置了世界上第一座電話系統,以方便行動不便的妻子從二樓打電話到他的地下工作室。而在1860年他更首次在紐約的義大利語報紙上,發表並展示了他的發明。在往後的幾年間,他持續將大部分資產投入早期電話研究中,然而在蠟燭廠的破產以及多方籌款未果後,他的研究便逐漸失去的資金支持,而不得不中止相關研究工作。

文字方塊:    菲利普.賴斯的電話裝置

在這一段時間內,法國人查理斯‧博修(Charles Bourseul)雖在1854年也另外設想出電話的原理(註4),只不過他並未真正將他的想法實作成任何雛型系統。而穆齊於1860年首次展示了他的「teletrofono」之後,與他共用研究室之德國發明家菲利普.賴斯(Phillip Reis)(註5),在1861年也製作並於1862年聲稱自己發明了一種他自己稱之為電話的裝置。能夠傳遞微弱語音信號的賴斯電話,雖然沒有得到量產,但其幾十台試驗機型仍出售到各國的研究機構裡。

付不起維持費,電話專利權拱手讓人文字方塊:  穆齊之遠距離傳話筒裝置

在 1871年12月28日年穆齊由於窮困潦倒,甚至無法支付250美元,為他的「teletrofono」申請專利權。為了保護自己的發明,穆齊試著取得一份被稱作「保護發明特許權請求書(Patent caveat)」的官方文書,以聲明近日就要提出申請許可,並請專利局保留不要接受相似的申請。所謂的「保護發明特許權請求書(caveat)」,係為存在於1836年至1909年之間,屬於現今日美國專利制度之「暫時專利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前身之專利保護型態(註6)。此一「保護發明特許權請求書」,每年需要繳納10美元的維持費用,並且每年都需要進行更新一次。只不過在3年之後,穆齊就淪落到需要靠領取社會救濟金度日,因而付不起手續費,此一請求書的效力也隨之失效。

在1872年,賴斯的研究在美國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據傳,愛迪生(Thomas Edison)與貝爾 (Alexander Bell)也是在這一時期見到並熟悉了賴斯電話,並以其為基礎加以改進。同時,穆齊為了替自己的發明尋求買家,則在1874年寄了幾個「遠距離傳話筒」給美國西聯聯盟實驗室公司,希望能將這項發明賣給他們。但是他並沒有得到答覆,並且在請求歸還原件時,更被告知這些機器不翼而飛了!至此穆齊在早期的電話研發生涯,實際上已經走到山窮水盡的局面。 文字方塊:    貝爾取得專利之電話裝置

接著時間來到了歷史性的1876年,在這一年關於誰是電話的發明人這件事,終於正式地登上檯面。這一年,愛迪生先在1876年1月14日向專利許可局申請「保護發明特許權請求書(caveat)」,隨後艾萊沙‧格雷(Elisha Gray) 與貝爾則在同一天(1876年2月14日),正式向美國專利局提出了他們的專利申請,只是貝爾比格雷早了幾小時。專利局在仔細閱讀三人的專利申請書後,因為愛迪生對於「說話電報」的方案不及其他兩位仔細深入,因此最先淘汰出局。接著,在格雷與貝爾提出申請五天後的2月19日,這兩件專利的審查官威爾伯(Zenas Fisk Wilber)注意到兩人的申請中均闡述了相同的技術,於是威爾伯決定將貝爾的申請暫緩了90天,同時要求格雷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請。這90天,也使貝爾有時間改善關於不斷開回路而改變電流強度的理論。經過這些審查程序之後,專利局判定由貝爾取得發明電話的專利權―美國專利第174465號,貝爾也因此以電話的發明人之名,而流傳至今。

一顆小螺絲 決定電話專利權歸屬

然而,誰才是電話的發明人以及電話的專利權屬於誰的問題,並沒有就此畫下句點。首先,貝爾的電話與20多年前賴斯所公開的電話有何差別?對於這個問題,法院判決認為菲利普.賴斯幾乎成功地完成現代電話的研發,卻由於電流間斷不持續,因而無法實際通話。貝爾把一顆小小的螺絲轉動了四分之一圈以把間斷的電流轉成等幅電流,並因而成為現代電話的發明,在其之判決中提到:「賴斯與貝爾兩人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賴斯在中途停了下因而失敗了,但是貝爾持續工作直到取得成果」。

此外,由於貝爾1876年3月10日所使用的這部電話機的送話器,在原理上與另一位電話發明家格雷的發明雷同,因而格雷便向法院提出訴訟來爭奪電話的專利權。雖然此後包括格雷本人在內,不斷有人起訴貝爾,甚至在1886年,當時承辦此案的專利審查官威爾伯(Zenas F. Wilber) (註7),更在1886年的一份宣誓書(sworn affidavit)(註8)裡坦言,自己長期酗酒而且債臺高築,並且他早在南北戰爭時期(1861年至1865年)就認識貝爾的律師貝利,貝利也是自己的債主之一。威爾伯還另外提及,自己曾給貝爾看過格雷的申請材料,只不過這些事件終究也沒能改變事情的結果。在之後的1878年到1897年間,貝爾仍陸陸續續因為電話專利權,打了600場官司,相關訴訟案一直持續了十多年所幸無一敗訴,直到貝爾的電話專利過期。

文字方塊:    在貝爾於日後公開的筆記中,出現與格雷相似的手繪圖案

貝爾在19世紀的電話專利權大戰中,雖然獲得了全面的勝利,並從而掌握了第一份的美國電話專利權,但關於誰是真正發明與實現了電話這項劃時代發明一事,卻仍未有定論。

如同我們前面所提到的,在電話的發明歷史中,第一個真正完成電話原理之構思與實作,並且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其實是安東尼奧‧穆齊。至於其他後續諸如賴斯、貝爾、格雷、甚至是愛迪生等等研發者,都是基於安東尼奧‧穆齊所架構出來的基礎,進一步進行研發與改良,並進而大量商業化。只不過時運不濟的安東尼奧‧穆齊,在現實經濟、甚至還有語言等因素的影響下,無法將其研發成果發揚光大並從中獲利。

美國眾議院決議,意外引起義、加相爭

因此,在貝爾成功取得電話專利權,並據以成立美國貝爾電話公司(也就是美國電話電報公司 - AT&T Corporation 的前身),而將電話發明正式實用化與商業化之後,穆齊當然不會坐視不管,但是阮囊羞澀的他也無法獨立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只能靠著律師友人的協助下勉強在法院上與貝爾對抗。在電話專利權及將屆滿的1889年,儘管最高法院同意受理穆齊所提出之確認電話發明人案件,並且有傳言稱穆齊即將要贏得電話發明權,可憐的穆齊卻等不及讓世人認識他對電話的貢獻,便已撒手人寰。

在穆齊過世以後,他所提出之確認發明人的訴訟便也無疾而終,自此貝爾便成為了眾所公認的電話發明人,直到美國眾議院在2002年6月15日所發出的269號決議案 中,將發明電話的榮耀歸給了來自義大利的發明家―安東尼奧‧穆齊(Antonio Meucci)。美國國會的新決議案一經公佈立刻引起多方強烈反應,義大利裔美國人紛紛歡呼這一遲來了一個多世紀的「公正判決」 ,義大利《共和國報》更指出這是對於「狡猾的蘇格蘭人」貝爾的一個「遲來的報應」。加拿大方面則指責美國國會是為了政治目的,而篡改歷史(貝爾為蘇格蘭裔加拿大人),為了給美國一點顏色瞧瞧,加拿大眾議院則於6月21日倣效美國國會正式通過決議,重申貝爾是電話的發明者。

平心而論,在19世紀的早期美國專利制度中,相當著重於所准予的實用專利(Utility Invention Patent)應該要能夠被使用,審查委員甚至會要求發明人實際演練示範。此一認定標準與現今專利實務領域,對於產業利用性(Utility)的認定標準顯然相去甚遠。在當時之認定標準下,在貝爾之前的電話機大多數都因為傳輸距離與清晰度等等問題,而較難被認為應當被准予專利權。此外,由於當時的資訊傳播不易,對於技術公開之認定標準也與今日相去甚遠,這也是為什麼貝爾的電話專利權並未被成功地挑戰的原因之一。因此,縱使美國國會在2002年以比較接近政治處理之新決議案,來追認穆齊對於發明電話一事所作出之不可磨滅的貢獻,然而這種以現今之標準來認定過往的情事,是不是也是一種「拿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呢」?

另外,在電話的研發與專利申請歷史中,時間因素看起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因為經濟因素,無力維持「保護發明特許權請求書」的穆齊,或是只比貝爾晚上幾個小時提出申請的格雷(事實上有另一派的說法指出,格雷其實是比貝爾還要早送件),似乎都因而受害,而無法取得專利。事實上,在1876年美國專利法便已採用先發明主義(First-to-Invent),直到2013年3月16日才改為發明人先申請主義(First-Inventor-to-File),因此這些時間上的落差也不會是構成貝爾得以取得專利權的主因。

不管如何,不論是穆齊在電話的基本原理與原型機架構上的付出、貝爾對於電話原型機的改良與使其得以實用化和商業化的努力、還是貝爾與西方聯合公司所支持的愛迪生,針對於後續現代電話的改良上的技術競爭,對於現代電話機的發展同樣都佔有相當重要得地位,也都不應予以忽視或偏視。

 

備註

  1. 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z?c107:H.RES.269.EH:
  2. http://www.twwiki.com/wiki/...
  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SQvjNBP-Y
  4.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arles_Bourseul
  5. http://en.wikipedia.org/wiki/Johann_Philipp_Reis
  6. http://www.svw.co.za/blog/patent-caveat-as-forerunner-to-the-provisional-application 
  7.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8/02/19/AR2008021902596_2.html 
  8. http://en.wikisource.org/wiki/Mr._Wilber_Confesses

 

 
作者: 張宇凱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智權管理師
台灣某大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 碩士
輔仁大學生物學系 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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