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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觀設計無效宣告判決 - 審查「明顯區別」之判斷
黃少瑜/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2015.05.20

本案由大眾汽車公司提出,被列為2014年度的10大重大複審案件之一,本案針對明顯區別之判定以事實為前提,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通過分別瞭解每個設計特徵在現有設計中出現的頻率,以判斷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再通過整合所有設計特徵回到產品本身,來確定相同點和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力。

涉案專利與證據1比對

涉案專利由主視圖、後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和立體圖表示。簡要說明中記載,仰視圖無設計要點,故省略;未要求保護色彩。涉案專利與證據1之對比設計二者可以分解成以下部分分別進行對比:

1)整體形狀

相同點:三維立體造型基本相同,車身外飾件的佈局、相互位置關係基本相同。

2)車身前部設計

主要相同點:引擎蓋、前車窗的形狀基本相同,均具有兩條突出的肋條設計;後視鏡的設計基本相同。
主要不同點:①前保險桿槓不同:涉案專利的前保險槓平直,而對比設計的前保險槓中間帶圓弧角凸起;②進氣格柵不同:涉案專利的格柵外輪廓呈倒梯形且帶放射狀網格,對比設計的格柵為橫條柵狀;③前照燈組不同:涉案專利的前照燈組中靠近格柵的下角為銳角,對比設計為圓弧角。此外,二者的內飾座椅和保險槓護板的尺寸不同,牌照安裝位的設計略有不同,並且對比設計在引擎蓋的肋條內側有兩個散熱孔,而對比設計沒有。

3)車身側面設計
    

主要相同點:①前、後翼子板均為帶棱角的外拋式設計:前翼子板沿水準方向內延至引擎蓋,沿垂直方向內延至前車門,後翼子板沿水準方向內延至後車門和C柱,沿垂直方向內延至後車門;②側窗的外輪廓相同,均在尾部有上挑式設計,其中的三塊區域比例相同;③輪轂均為梅花式五輻輪轂。

主要不同點:①靠近C柱的側窗區域的設計不同,涉案專利中該區域為側窗,而對比設計中為後車門把手,相應的,涉案專利的後車門把手設置在該區域下方的腰線位置;②腰線不同,涉案專利的腰線自前至後為一條平直線,對比設計的腰線沿著車窗下沿線在尾部上挑;③梅花式五輻輪轂的間隔部分的設計不同,涉案專利為實心設計,而對比設計為鏤空的Y型設計。

4)車身後部設計

主要相同點:尾門輪廓線條、後車窗形狀、後保險槓基本相同。

主要不同點:①車燈數量不同,涉案專利較之對比設計分別於後保險槓兩側增設置了兩盞倒車指示燈以及於後車窗上部增設置了一盞高位刹車燈;②後燈組形狀不同,涉案專利的後燈組略長於對比設計的後燈組;③涉案專利後保險槓無護板,且觀察不到排氣筒,而對比設計有護板,且在護板空隙設有兩排氣筒;④涉案專利的牌照安裝處呈梯形而對比設計呈帶切角的梯形。

5)車身頂部設計

主要不同點:涉案專利有兩條豎向的行李架,對比設計比涉案專利多兩條橫向的行李架。

特徵分析判斷

中國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應能明顯區別於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其本質即要求可授權的設計方案達到專利法所要求的創新高度。這裡要求的創新高度不應是在現有設計基礎上的簡單變化、拼合、轉用,而應當是創新的體現、創造的成果,其可能表現為產品基礎元素的改變而帶來的新的設計風格,也可能表現為因產品局部設計特徵的改變而具有的顯著差別的視覺效果。一方面,其要求判斷人員盡可能接近專利審查指南擬制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另一方面,是要求對設計方案的理解應盡可能客觀、準確,能夠從中找出設計人員的勞動部分,並判斷這種勞動是發明創造還是可專利性之外的勞動,以確定該外觀設計是否可予以專利保護。由此,「明顯區別」的判定應以查明事實為前提,瞭解每個設計特徵在現有設計中的狀況,確定外觀設計中設計人員付出勞動的部分和沿用現有設計的部分,再基於「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在產品整體中考慮每個設計特徵,確定沿用現有設計的部分和付出勞動的創新部分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從而減少主觀干擾因素、科學地得出判斷結論。可參考專利文獻對本案中所列設計特徵的現有設計狀況進行分析,以便於確定每個設計特徵在整體視覺效果中的影響大小。

1)關於相同點
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相同點主要集中在三維立體構型、車身外飾件的基本佈局和相互位置關係、與翼子板相關的設計特徵、側窗輪廓等幾個方面。

①三維立體造型
參考現有設計狀況可以發現,大眾公司所擁有的幾款專利中已公開了基本相同的三維立體造型,結合該類產品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在車身外部裝飾件存在大量設計變化的情況下,一般消費者對該類車比較常見的三維立體造型的視覺關注有限。

②車身外飾件的基本佈局和相互位置關係
車身外飾件的基本佈局和相互位置關係直接影響整車設計風格,涉案專利和對比設計均採用了五門掀背式設計、大尺寸前照燈組緊鄰格柵和前保險槓的佈局、棱角分明的尾門與直線條後照燈組的配合等,二者基本相同的佈局方式和相互位置關係令其具有同樣的硬朗型設計風格。在現有設計中並無完全相同的佈局關係的情況下,該相同點對車身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明顯。

③與翼子板相關的設計特徵
涉案專利和對比設計均採用了外拱式翼子板,所述外拱式的設計延伸至發動機蓋、前後車門以及C柱,令車身呈現出類似肌肉感的視覺效果。這種視覺效果的獲得是對翼子板、發動機蓋、前後車門的外拱式線條整體設計的結果,專利權人提出前案表明該設計並非對比設計獨有的設計,然而所述前案附件中均未顯示與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外拱式設計。根據雙方提供的現有設計材料並結合該類產品一般消費者認知,所述外拱式設計屬於該類汽車的個性設計特徵,在整體視覺效果的判斷中應重點考慮。

④側窗輪廓
涉案專利和對比設計均採用了尾部上挑的側窗設計,側窗上沿線通過對A、B、C柱的設計來體現,側窗下沿線通過對車門的設計體現,該設計與車身其他部分的直線條設計呼應,共同營造了硬朗的整車風格。專利權人同樣提出前案表明該設計並非對比設計獨有的設計,然而所述附件中均未顯示與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上挑式側窗設計。根據雙方提供的現有設計材料並結合該類產品一般消費者認知,所述上挑式側窗設計屬於該類汽車的個性設計特徵,在整體視覺效果的判斷中應重點考慮。

2)關於不同點
相對於對比設計,涉案專利的設計變化主要可以分成兩類:
一類是獨立設計特徵簡單替換為慣常設計。包括:針對對比設計的內飾座椅、保險槓護板、牌照安裝位元、引擎蓋散熱孔、腰線、後車門把手、輪轂間隔部分、車燈數量、後燈組的形狀、頂部行李架的設計,涉案專利是以慣常設計特徵對其進行替換。鑒於以慣常設計特徵代替原有設計特徵的設計手法在創新高度的判斷中通常是弱化考慮的部分,而涉案專利對對比設計所作的上述替換僅針對單獨的設計特徵,這些設計特徵的變化在視覺效果上並未產生呼應關係,不影響整車設計風格。因此,這種替換並非涉案專利的創新部分,其所帶來的設計變化仍為慣常設計,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

另一類是汽車前側的設計變化。包括前保險槓、進氣格柵和前照燈組的設計變化。相較於對比設計,涉案專利以平直的保險槓設計替換原有的帶圓弧角凸起的前保險槓設計,以銳角替代前照燈組中靠近格柵和保險槓的圓弧角,以呈倒梯形且帶放射狀網格的進氣格柵替代原有的大眾家族式格柵設計。根據現有設計狀況可知,前保險槓和前照燈組的設計變化屬於慣常設計特徵的替換,而涉案專利的進氣格柵是其個性設計特徵,所述特徵的組合影響了汽車前側的視覺效果。

雖然可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並不局限於於原創型設計,也包括改進型設計,但要求改進型設計達到一定的創新高度,以構成新的發明創造。從比對情況來看,對比設計主要以直線條勾勒細節,呈現的是極具硬朗感的汽車設計,涉案專利沿用了對比設計的諸多設計細節,包括對比設計的三維立體造型、外飾件佈局,也包括對比設計的外拱式翼子板、側窗輪廓等個性特徵,從而形成了與對比設計類似的整車設計風格。儘管涉案專利的進氣格柵是其個性設計特徵,但一般消費者對於涉案專利的視覺關注點不會僅僅局限於其進氣格柵的設計,而會同時關注到涉案專利所沿用的對比設計的外飾件佈局、外拱式翼子板設計、側窗設計等諸多個性特徵,在涉案專利沿用了對比設計的諸多設計細節尤其是對比設計的個性特徵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二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涉案專利對於汽車前側所作的設計變化雖存在創新,但相對於整車設計而言所占比例較小,相較於二者相同點尤其是涉案專利沿用的對比設計的個性特徵而言,其在整體視覺效果中的權重較輕。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基本原則之下,二者的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不能令涉案專利明顯區別於對比設計。因此,涉案專利相對於現有設計,並不具有明顯區別。

宣告涉案專利201330096428.7號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資料來源: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作者: 黃少瑜
現任: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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