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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BMW v. Round & Metal Ltd一案解析歐盟設計的維修免責條款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蔣士棋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09.23
台灣廠商約供應全球85-90%的汽車售後維修市場(After Market, AM)零組件,汽車零組件產業一直是我國中小企業外銷競爭的重要產業之一。本文藉由BMW v. R & M案件 適用討論歐盟設計法中的複合產品的維修免責條款,解析英國高等法院如何認定汽車原有的外觀,以及可適用維修免責條款的維修零組件,進一步觀察與分析BMW公司在歐盟註冊設計中汽車與零組件的設計保護策略,提供給我國汽車維修零組件廠商及貿易商做為參考之用。

※ 本文摘錄自[
歐盟設計中維修免責條款之汽車零組件---以BMW v. Round & Metal Ltd.案件說明]

歐盟設計法(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簡稱設計法)基本上是以英國的「註冊設計權」與「無需註冊設計權」為基礎架構所發展出來的設計保護制度。設計法第3條(c)項規定,複合產品(complex product)是指一個是由多個零組件組構而成的產品,而且該產品可經由拆解或重組而置換。

歐盟設計法與維修零組件相關的法律規定

設計法對於外觀上必須匹配(must-match)的車身零件之設計保護,例如:碰撞零件、車燈與車門等售後維修零組件,並未特別規範。不過,立法理由(13)說明:在歐體指令架構下的斡旋程序中,特別是對獨立零組件生產廠商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議題,委員會同意在轉圜期間終止後三年,再重新檢討指令中相關的法律規定。除非歐洲議會在這個議題上另有政策性的決議,否則,只要是(a)應用或實施該設計之產品是複合產品外觀的零組件之一;(b)該設計與該複合產品的外觀有相依附(dependency)的關係;(c)使用該設計之目的是要維修該複合產品,使其恢復原有的外觀(restore its original appearance)的零組件(包含汽車零組件),在目前歐盟設計都不可能加以保護。

複合產品之維修免責條款規定在設計法第110條之過渡條款(Transitional provision)。第110條(1)款規定,直到委員會對於這個議題提出修訂設計法的建議之前,對於「為了修護複合產品使其恢復原有的外觀」之零組件設計,暫不予以註冊設計之的保護。2007年12月12日,歐盟議會以絕對多數的支持,通過以「5年的過渡期」,導入「維修免責條款」,開放「為了修護複合產品使其恢復原有的外觀」的汽車維修零件市場。

歐盟會員國導入維修免責條款之現況

不過,在理事會中,德國、法國、捷克、羅馬尼亞及斯洛伐克等汽車工業大國表示要杯葛這項決定。這個維修免責條款的提案無法獲得理事會的充分支持,經過6年毫無進展,2014年5月22日,歐洲議會決定撤回這項提案。目前,歐盟共同設計28個會員國中導入維修免責條款的有11個(如圖表1所示)。

圖表1 歐盟共同設計會員國導入維修免責條款之情形

歐盟共同設計會員國

維修零組件的設計保護(17個)
(Design protection for Spare Parts)

導入維修免責條款(11個)
(Repair Clause)

奧地利(Austria)

比利時(Belgium)

丹麥(Denmark)

愛爾蘭(Ireland)

芬蘭(Finland)

義大利(Italy)

法國(France)

盧森堡(Luxembourg)

德國(Germany)

匈牙利Hungary)

葡萄牙(Portugal)

拉脫維亞(Latvia)

瑞典(Sweden)

荷蘭(Netherlands)

保加利亞(Bulgaria)

波蘭(Poland)

賽普勒斯(Cyprus)

西班牙(Spain)

捷克(Czech)

英國(United Kingdom)

愛沙尼亞(Estonia)

*希臘(Greece)

立陶宛(Lithuania)

 

馬爾他(Malta)

 

斯洛伐克(Slovakia)

 

羅馬尼亞(Romania)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希臘雖導入維修免責條款,但也提供維修零組件為期5年的設計保護。

汽車的車體是一種由多個零組件組構而成的複合產品,汽車外觀的維修零件包含:擋風玻璃、引擎蓋板、水箱護罩、保險桿、車門、擋泥板、葉子板、後視鏡、車身鈑金及車燈等,其中碰撞零件(Crash Parts)是AM維修零件的主要項目,產品包括:擋風玻璃、塑膠件、保險桿、鈑金件(例如:引擎蓋、葉子板、擋泥板)及車燈等(如圖1所示),除了擋風玻璃之外,其他碰撞零件的主要副廠供應商就是台灣汽車零組件廠。(註1

我國D168974設計專利
(汽車用前保險桿)

我國D165690設計專利
(汽車用前擋泥板)

我國D167492設計專利
(汽車用引擎蓋鈑)

我國D152561設計專利
(汽車用頭燈)

圖1 BMW在台灣申請的汽車零組件設計專利

BMW汽車設計之設計專利申請策略

BMW是德國的汽車大廠,從2003年至2015年間,BMW在歐盟總共申請1044件的註冊設計,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德國先提出註冊申請,再向歐盟申請註冊設計,主張德國的優先權。因為歐盟設計法的維修免責條款可適用於汽車外觀的維修零組件,BMW在歐盟的註冊設計中有490件是汽車輪圈設計(wheels )(如圖2所示),91件是汽車設計(如圖3所示包含輪圈之整體汽車設計),180件左右的汽車零組件與汽車內裝的註冊設計(如圖4所示),BMW在歐盟設計的註冊設計大都是以汽車輪圈、整體汽車的設計為主,除了後視鏡、汽車內裝及改裝外觀的零組件外,甚少申請葉子板、車門、擋泥板、引擎蓋鈑及後行李廂門板等售後維修零件之註冊設計。

歐盟000010442-0007註冊設計
(汽車輪圈)

歐盟002251314-0001註冊設計
(汽車輪圈)



圖2 BMW在歐盟註冊的汽車輪圈設計

歐盟000214341-0001註冊設計
(汽車)

歐盟000510698-0001註冊設計
(汽車)





圖3 BMW在歐盟註冊的汽車設計

歐盟000128459-0003註冊設計
(方向盤)

歐盟001755364-0001註冊設計
(汽車內裝)

歐盟001865072-0002註冊設計
(後視鏡)

歐盟002016030-0001註冊設計
(水箱護罩)

圖4 BMW在歐盟註冊的汽車零組件設計

BMW v. R & M案件

2011年6月,BMW在英國邊境扣留R & M進口的合金輪圈產品,以及在訴訟前對R & M等2名被告寄發警告函。BMW向英國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下屬專利法庭(High Court of Justice Chancery Division, Patents Court)控訴R & M等2名被告進口的輪圈產品侵害該公司擁有4件輪圈的歐盟註冊設計(如圖5所示,簡稱系爭設計)。被告R&M否認侵權,主張以設計法第110條(1)款作為抗辯之基礎。

在這案子中,主要是討論「維修免責條款」的適用問題,關於設計法第110條(1)款的解釋,承審法官Arnold J進一步將這個議題分為下列4個子題(sub-issues)予以討論:

1. 是要由原告BMW負擔在本案中第110條(1)款不能適用的舉證責任,還是由被告R & M負擔在本案中可以適用的舉證責任?

關於舉證責任的問題,設計法第110條(1)款條文的文義內容並不明確。法官Arnold J檢視有關第110條(1)款的立法沿革,以及2001年英國政府修訂1949年的國內註冊設計法案時對於歐盟設計指令第14條規定的解釋,說明:很清楚地,第110條(1)款條文並不是要防止複合產品的零組設計的註冊,因為設計法第25條中註冊設計的無效理由並不包括第110條(1)款。我不能了解為何被告律師爭辯將第110條(1)款解釋為複合產品的零組件不能申請註冊設計。

還有,這條文可以適用的環境,是這零組件被使用是以恢復原有的外觀為目的。由此可見,第110條(1)款是關於設計權的例外規定在一些特別情況下使用這註冊設計的免責規定。我認為BMW對於條文解釋與立法原意比較一致,因此,被告R & M必須負擔在本案中可以適用第110條(1)款的舉證責任。

2. 第110條(1)款是否僅能適用複合產品外觀上可以依附(dependent on)的零組件?

這是4個子題中最重要的,因為這是立法理由(13)與第110條(1)款規定之間的差異而引起的問題。立法理由(13)中指出「複合產品的零組件與外觀設計有依附關係」,法官Arnold J觀察到,這些字眼並未出現在第110條(1)款規定中。

法官Arnold J說明:依據歐盟立法沿革的解釋原則,第110條(1)款規定必須依據立法理由(13)予以解釋。因此,第110條(1)款的免責條款的適用解釋,必須被限制在與複合產品外觀有依附關係的零組件。在本案中,我認為系爭設計的合金輪圈設計與汽車外觀並沒有相依關係,由證據中清楚顯示,系爭設計的輪圈設計是一種可替換性的零組件設計,在實務上,購買者可以選擇不同設計的輪圈配合不同設計的車款設計。事實上,BMW瞄準輪圈設計的市場,每一款式的輪圈可以搭配不同形式的汽車車款,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另外,R & M銷售的輪圈也可適用多種車款。因此,輪圈並不是可適用維修免責條款的汽車零組件。

3. 「被使用在以恢復原有的外觀為目的」的意涵是什麼?如何決定使用之目的?

第110條(1)款之規定適用的零組件僅限於被使用在「以恢復原有的外觀為目的」之零組件。BMW提出的問題是,在實務上正常的使用系爭產品的情形,是被用來維修該複合產品,通常是在這零件的部分被損壞、磨損或打破,或是被使用於其他目的,例如:為了升級或改裝(改善複合產品的外觀)。R & M提出的檢測報告,簡單說明這些輪圈產品是可適合使用於維修複合產品,不過,根據資料顯示,R & M所銷售的輪圈產品75%是被使用於汽車的改裝或升級,只有25%被使用於汽車的維修。

法官Arnold J說明:第110條(1)款中特定的用語「被使用在以---為目的」,是指那些零組件在正常使用的情形;因此,BMW的解釋是正確的。他也發現R & M所銷售的輪圈產品通常不適用來維修汽車,而是用來改裝汽車或是升級。因此,R & M所銷售的輪圈產品並不適用維修免責條款。

4. 什麼是「恢復原有的外觀」?是否被限制在汽車原始製造(originally manufactured)的外觀?

第110條(1)款僅能適用於零組件被使用在以恢復該複合產品「原有的外觀」。BMW主張「原有的外觀」是指汽車製造廠商或其授權的經銷商出售複合產品時的汽車外觀。R & M則主張,「原有的外觀」應包含汽車前一任車主自行改裝後的汽車外觀。法官Arnold J比較贊同BMW的主張,因為第110條(1)款之目的非常清楚,是為了防止消費者被鎖定在汽車零組件的壟斷市場,造成他們購買汽車之後的維修無法選擇。但改裝汽車的情況不同,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改裝後的外觀以及改裝零件,不會被鎖定在壟斷的汽車零組件市場。

法官Arnold J總結,被告R & M的輪圈產品並不是正常使用於恢復汽車原有的外觀,汽車製造廠商或其授權的經銷商出售復合產品時的汽車外觀,而是用於改良汽車的外觀。因此,R & M已經侵害BMW的輪圈的註冊設計。

適用設計法第110條(1)款的維修免責之檢測

1994年,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決定導入「維修免責條款」(註2),將汽車車身的維修零組件排除於註冊設計的保護之外,如果汽車零組件要成為註冊設計所保護之標的,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件:(1)零組件本身需具有獨立的特性;(2)不能僅是構成複合產品的其中一個零組件。由以上分析可得知,汽車零組件在英國要取得註冊設計保護的要件與維修免責條款的性質完全相反。

在BMW v. R & M的案件中,英國高等法院確認歐盟設計法第110條(1)款是在侵權訴訟中用來防禦或抗辯的事由,如果被告要主張維修免責條款之適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高等法院也發展出一套檢測複合產品的零組件是否可適用設計法第110條(1)款的維修免責條款的步驟及認定原則,作者將其綜合整理如下:

(1)系爭產品是否為構成複合產品的零組件?如答案是肯定,則進入下一個問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不適用維修免責條款。值得提醒的是,一組4個合金輪圈並不是複合產品,輪圈及後視鏡都不適用維修免責條款。

(2)被檢測的零組件外觀與該複合產品外觀上的其他零件是否有相依關係(dependent upon)或相連(connected)的關係?若答案是肯定,則進入下一個問題。

(3)該零組件相同的外觀通常是被使用於維修之目的,是在該零件被損壞(damaged)或耗損(worm)的情形下。若答案是肯定,則進入下一個問題。
(4)該相同外觀的零組件通常是被使用於維修之目的,是要恢復該複合產品原有的外觀,例如:汽車製造廠商或其授權的經銷商出售時的汽車外觀。答案是肯定,則可適用維修免責條款。

結語

汽車輪圈設計是BMW在歐盟共同設計中最大量的註冊設計。通常,BMW的汽車輪圈可與多種不同款式的汽車配合使用,不是汽車外觀上必然匹配的零組件,屬於註冊設計所保護之設計標的。在本案之後,BMW修改了汽車設計專利申請策略與圖式之揭露方式,BMW在整體汽車設計的註冊設計申請案中並不揭露輪圈的設計,而將輪圈部分改以白色或深色填色的圓圈表示之(如圖5所示),這種揭露方式是為了避免競爭對手或被告在侵權訴訟中以「恢復汽車原有的外觀」的維修免責條款作為抗辯理由。

歐盟002291914-0001註冊設計
(汽車)

歐盟00237067-0001註冊設計
(汽車)

我國D166265設計專利
(汽車)

我國D169184設計專利
(汽車)

http://twpat3.tipo.gov.tw/tipotwousr/00187/TWG1103301792.png

http://twpat3.tipo.gov.tw/tipotwousr/00187/TWG1103304345.png

圖5 BMW在歐盟及我國的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

歐洲市場是我國汽車零組件第二大的海外市場。設計法中維修免責條款的適用牽動著我國維修副廠零件廠商的龐大商機與商業利益,歐盟中有10個國家導入維修免責條款(如圖表1右側所示),這些國家的汽車維修廠商為了要幫顧客維修原廠汽車原有的外觀,可向我國副廠汽車零組件廠商購買及進口與原廠汽車車體零件相同外觀之副廠零件。

副廠零件的價格較原廠零件便宜很多,相對具有競爭力。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具有與原廠零件相同外觀之副廠零件只能用在維修汽車原有的外觀上,不得做為改裝汽車的用途,以上的分析及建議希望能提供給我國專利業界以及汽車零組件副廠廠商在開拓歐洲市場做為參考之用。

 

備註

  1. 參考「2012臺灣汽車零組件產業發展回顧」,車輛研究測試中心,2013年。
  2. 1988年,英國在「專利、設計及著作權法」中特別增設排除條款,將產品形狀或外觀上的特徵取決於所連接、組裝、安置之物品或是規格與形式上必須與其他部分匹配(must-fit)之設計,才得以執行其功能者,例如:碳粉匣、排氣管、自行車變速器等設計,排除於「無需註冊設計權」保護之外;對於產品外觀或形狀上必須匹配(must-match)的維修零件(spare parts),例如:汽車車燈、葉子板、擋泥板等,亦排除於「無需註冊設計權」保護之外。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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