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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圖書搜尋構成合理使用:
2015年Authors Guild v. Google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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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tech.massivelinks.com

Google自2004年以來推動Google圖書館計畫,與幾個美國大學圖書館合作,掃描圖書館中藏書。希望將這些書籍進行數位掃描後,辨識其電子檔[1]。進而,Google建立了網上的Google圖書搜尋服務,讓搜尋者可以輸入關鍵字,就對書籍全文進行搜尋。搜尋結果將顯示任何有使用此關鍵字的書籍,且提供該頁用到關鍵字的片段(約前後三行)。

書籍著作權人對於Google此種未經其同意就掃描全書的行為,認為侵害其重製權與改作權,而提起訴訟。此案纏訟多年,從2005年開始,歷經10年,終於於2015年10月做出上訴法院判決,判決Google圖書搜尋構成合理使用。以下詳細介紹該案。

Google圖書館計畫(Google's Library Project)

從2004年起, Google掃描、轉檔、編制索引,超過2000萬本書,包括受著作權保護之書籍,以及著作權保護屆期、進入公共領域的書籍。大部分被掃描的書都是非小說著作,且大部分均屬於絕版書。Google將這些數位資訊,儲存於幾個伺服器中,並以資安系統加以保護[2]

Google利用這些掃描、轉檔取得的電子檔,架設了「Google圖書」(Google Book)搜尋引擎。使用者利用Google圖書搜尋,可以搜尋書中任何一頁的關鍵字,得知哪些書的內文中有出現這個關鍵字,並且出現了幾次[3]

Google圖書搜尋引擎加值的ngrams工具,可以產生某些新的搜尋功能,如資料挖掘等。例如,可以用該搜尋引擎,對幾個世紀以來人們用語習慣的變化與趨勢,進行統計研究。也可以讓使用者統計,人們對研究主題的興趣變化。甚至可以讓使用者研究文字頻率、文法類型、主題標示等,讓人瞭解用語、語言習慣、文字風格的變化[4]

在搜尋結果畫面呈現時,倘若該書著作權尚未到期,則僅顯示關鍵字出現的那一頁的片段(snippet),而且一本書最多顯示三個片段。所謂的片段大約為該頁的八分之一篇幅。就算換不同電腦以同樣關鍵字搜尋,找到同本書,也只能閱讀同樣的三個片段。如果使用者使用第一個關鍵字,搜尋到這本書的這一頁,看了該頁的片段;換了另一個關鍵字又搜尋到這本書時,若先前的片段已經出現這個關鍵字,會優先顯示這個片段;亦即,盡量讓使用者就同一本書,閱讀同樣的片段,避免讓使用者閱讀該書過多的片段。最後,Google也設計,一頁中至少有一個片段,永遠不讓使用者閱讀;10頁中至少1頁,也永遠不讓讀者閱讀該頁的片段(稱為「黑名單過程」)[5]

此外,若某些書的使用,使用者只需要閱讀某些片段,例如字典、食譜、短句選編,則Google則完全不會顯出該書的任何片段。2005年之後,若著作權人在線上申請,要求移除該書的片段閱覽,則Google也會永遠移除該書的片段閱覽[6]

在搜尋結果畫面中,會有一段文字簡介每一本書。旁邊則會提供連結,讓人可線上購買該圖書,或者指出附近哪一家圖書館擁有此藏書[7]

Google圖書網站上,並沒有任何的廣告。若使用者連結該網頁所提供之連結網路商店,進而購買該書,Google也不會收取任何費用[8]

Google與合作圖書館的契約約定,Google允許這些圖書館,透過Google Return Interface (簡稱GRIN),將其所提供書籍所掃描的圖書影像以及文字檔全部下載。Google要求圖書館使用這些數位檔案時遵守著作權法,並採取措施避免將這些數位檔案散布給公眾。部分合作圖書館已經利用GRIN設備,下載了至少270萬本書的檔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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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blogoscoped.com

訴訟經過

本案的著作權人是一群書本的作者,代表類似的著作權人,於2005年9月20日提起集體訴訟。中間法官要求雙方進行協商,經過數年的協商,曾經一度提出一個和解草案。該和解草案內容,允許Google對仍受著作權保護之書籍,進行更多的使用,而Google會支付大筆和解金給作者,出錢成立清算機構,並將後續書籍銷售部分獲利回饋給作者。但2011年3月22日,紐約南區地區法院認為此一和解草案,對那些並未真正加入此訴訟而用他人代表者有所不公,拒絕接受此和解[10]

20111014日,雙方繼續進行訴訟。Google的抗辯中,最重要的就是主張其行為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fair use)。20131114日,紐約南區地區法院以即決判決,判決Google的行為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17條之合理使用規定[11]。其認為,在合理使用的判斷上,Google的使用構成「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其對受著作權保護內容的展示,已適當地加以限制;且Google圖書館計畫,並沒有過度地成為原著作的市場替代品[12]原告等人因而提起上訴,上訴至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第一因素:利用之目的與性質

美國合理使用的四因素判斷,與台灣一樣。第一因素要判斷「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與性質」為何。其中,美國最高法法院在Campbell案[13]判決中,所承認的「轉化性目的」(transformative purpose)或「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是很特殊的一種類型。所謂的「轉化性使用」,就是後人利用前人著作後,將之傳達出與原著作相比、某些新的、不同形式的,或擴張其效用,而貢獻公共知識[14]

1.搜尋功能
上訴法院認為,Google圖書搜尋引擎的功能,構成了轉化性使用。因為,此一計畫讓使用者可以快速在數以萬本的書中,找到所搜尋的關鍵字,具有高度的轉化性目的[15]。雖然Google掃描了全部的書籍,但這樣的掃描,是為了讓搜尋者可以找出用到該關鍵字的書籍,並指出書中第幾頁出現該關鍵字。此外,透過加值的ngrams工具,Google讓使用者可以瞭解某個字在不同時代的使用頻率。故法院認為,這樣的使用絕對具有轉化性目的[16]

2.片段閱覽功能
Google圖書搜尋讓搜尋者可進行「片段閱覽」(snippet view),之所以允許片段閱覽,是因為,光知道這本書中提到這個關鍵字,不確定其在前後文中的意義。若提供片段閱覽,就可以讓搜尋者確定該字的使用使否與自己的想像相同。而Google將一頁切成1/8的片段,是讓搜尋者有足夠的脈絡,判斷該書對該字的用法是否是他想找的內容。法院認為,片段閱覽對於圖書搜尋的轉化性目的來說,具有更大的加分作用[17]

3.Google的商業本質與獲利動機
原告主張,Google建立該圖書搜尋引擎具有商業動機,因而在第一因素的判斷上,不能主張合理使用。雖然Google對圖書搜尋的使用沒有直接獲利,但原告認為,Google是出於商業動機才架設該功能,且試圖獨佔圖書搜尋功能,建構更完整的網際網路搜尋市場,因此Google可以從圖書搜尋功能中獲得間接利益[18]

不過,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雖然商業動機可能不利於主張合理使用,但並非絕對。本案中,雖然Google可能有商業動機,但其使用乃高度轉化性使用,且並沒有明顯的形成替代產品與原著作競爭[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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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www.tapscape.com/

第二因素:受保護著作之性質

合理使用第二因素乃考慮「受保護著作之性質」。在一般的討論中,對事實性著作的利用較能主張合理使用,對創意性較高的著作,較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不過,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指出,雖然本案中原告的創作,都屬於事實性著作,但並不因此就比較不保護原告的著作。單就受保護著作之性質來看,法院認為沒有差別。不過,若將「受保護著作之性質」與「利用著作之目的與性質」結合來看,由於此一利用轉化性地對原著作提供了有價值的資訊,而非單純地複製原著作的表達形式、形成對原著作有意義的替代品,故應有利於主張合理使用[20]

第三因素:利用之質與量

第三因素則是判斷「利用之質與量」。利用的量越多、或利用的部分越重要,就越不利於主張合理使用。這其實跟第四因素有關,因為利用的量越多或利用的部分越重要,就越有可能成為原著作之替代品[21]

1.搜尋功能
本案中,Google是對圖書進行全書掃描,等於全書都複製,可能不利於主張合理使用。但法院認為,其之所以要全書複製,是為合理適當地達到該轉化性目的,亦可主張合理使用[22]。Google圖書搜尋為了達到提供全書文字搜尋功能,所以必須掃描整本書,而這是為達到其目的所為合理適當之舉。而且,Google雖然掃描了整本書,但並沒有將本整書內容供公眾閱覽[23]

2.片段閱覽
Google圖書掃描所提供的片段閱覽功能,涉及了所提供人民接觸的量。法院認為,由於Google對片段閱覽所設定的諸多限制,使消費者最多只能閱讀該書關鍵字的三段文字,故不會成為原著作的替代品[24]

前述所介紹的「黑名單功能」(亦即Google設定1頁中一定有1個片段不讓人看到,10頁中一定有1頁看不到),讓一本書至少有22%,無法透過片段閱覽看到。加上片段閱覽的其他諸多限制,就算使用不同的關鍵字反覆搜索同一本書的片段,不斷地搜尋,最多也無法看到一本書超過16%的內容。而這也必須透過長時間的反覆搜尋,才可能看到最多16%的內容,且呈現的方式仍然是破碎不完整片段、順序雜亂。因而,法院認為,就算片段閱覽最多可能讓人看到16%的內容,也不能說使用的「質」達到相當的程度[25]

第四因素:對原著作潛在市場或價值之影響

第四因素為「該利用對原著作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過去Campbell案指出,與第一因素相連結,若利用為轉化性利用,則越不會傷害原著作之現有市場。不過,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仍應該看片段閱覽功能,是否可能成為原著作的替代品,而傷害原著作之市場。而其結論認為,片段閱覽功能,並不會成為原著作的市場替代品[26]。如前所述,就算經過長時間、不同關鍵字反覆搜尋同一本書,最多只能看到該書16%的內容,且仍然是破碎片段、不連續的內容。因此,並不會嚴重傷害原著作的銷售市場[27]

不過,此一搜尋功能,的確可能傷害少量的書籍銷售。搜尋者可以看了片段閱覽功能後,發現此書對他沒幫助,就可能不會購買該書;而搜尋者也可能不再跑圖書館查閱圖片,進而減少圖書館訂購圖書的量。不過,就算真的減少書籍銷售量,但Google提供的服務,並不會成為原著作的有效替代品,在第四因素上,必須對受保護著作之潛在市場或價值造成有意義或實質的影響,才不利於主張合理使用[28]

結論:Google圖書搜尋構成合理使用

綜合以上四因素,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基於Google圖書掃描是讓公眾可以進行全書全文搜索,以及片段閱覽功能,具有轉化性目的,又因其片段閱覽的範圍有限,並沒有形成原著作的實質替代品,可構成合理使用[29]。而Google的商業本質與獲利動機,並不影響其主張合理使用[30]

倘若Google圖書搜尋合法,其未來將可能取代許多商業性資料庫的書籍全文蒐集功能,衝擊到既有商業資料庫的市場。另外,Google自己可能成立購書網站,搜尋結果將提供書籍購買連結,未來也可能衝擊到其他購書網站。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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