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訴訟探討
進口書籍販售有侵犯版權之虞?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04.02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Kirtseng 是從泰國到美國讀書的學生,一直從大學部唸到博士。在這段期間,Kirtseng發覺學校上課用的教科書在泰國都買得到,書基本是同一家出版社(John Wiley & Sons)分別在美國及亞洲印製發行,但同樣的教科書在泰國賣的價格比在美國賣的便宜,因為出版社會對其書籍的訂價與世界各地物價及​​生活水平做出調整。 因此Kirtseng便由家人及朋友幫他在泰國買這些教科書,然後他在美國經由網站銷售,幾年來先後獲利近9萬美元。

John Wiley & Sons因此在紐約聯邦法院控告Kirtseng侵犯其版權,一審判Kirtseng敗訴(SDNY Oct 19, 2004);Kirtseng上訴亦敗訴(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Case no. 09-49-4896 decided August 15 , 2011);最後他直接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上訴 (US Supreme Court case 11-697)。
    
討論

美國版權法17 USC § 109 (a) 中版權擁有者在售出該版權保護的物品後,其獨家版權(First-Sale Doctrine)消失,合法購買的用戶有權處置該物品,不再需要版權所有者的同意。但出版法17 USC § 602 (a)(1)中明訂如該版權保護的物品是從美國境外帶進美國的,其在國外獲得之擁有美國版權物品仍需得到版權所有人的允許。

John Wiley & Sons 指控Kirtseng違反版權法602 (a)(1) , 而Kirtseng引用109 (a)為其行為辯護。在一審及二審過程中John Wiley & Sons 指稱109 (a)僅適用於美國境內的美國製造有版權產品。如果立法時109 (a)也適用於美國以外製造的產品,那國會並不需要再訂602 (a)(1)這一條法律。但Kirtseng指稱109 (a)與602 (a)(1)兩條法律並不衝突。照Kirtseng律師解釋109 (a) 是適用美國國內及國外製的產品,只要用戶是合法取得;而602 (a)(1)只是用來限制那些未經合法購買的國外製產品,必需經版權所有者允許,才能進入美國境內。至少一審及二審審判都傾向贊同Willey & Sons對兩條法律的解釋。
  
美國買賣舊貨生意協會則支持Kirtseng,他們認為在美國買賣舊貨尤其經由網站上買賣舊貨是很普遍及平常的。如版權法109 (a)與602 (a)(1)按John Wiley & Sons 的解釋,那買賣舊貨的人還得負責檢查其貨品是否從國外來的。除了賣主外,商家尤其是網站商家如E-bay便須承擔許多額外的法律責任,因此不贊成John Wiley & Sons的立場。

John Wiley & Sons 和Kirtseng 都引用Quality King Distributor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 (March 9, 1998 US 96-1470, 98 F. 3d 1109 reversed)一案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在這件1998年的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判定First- Sale Doctrine可以適用到在美國製造有版權的物品,賣到國外,再被賣回美國。例如如果有用戶在美國買到John Wiley & Sons出版的教科書,然後賣到泰國,以後又賣回美國。這種情況下109 (a)適用,而John Wiley & Sons喪失干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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