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訴訟探討
Fresenius以單方再審查請求省下2,500萬美元損害賠償支出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09.02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Baxter公司於在2003年控告Fresenius公司侵犯它三個與腎透析機(Apparatus for Kidney Dialysis)相關的專利(美國專利公告號 5,247,434、5,744,027及 6,284,131),Fresenius反駁為非侵權及專利無效。

一審判決時,法官判Fresenius侵權,但陪審團的賠款金額裁決卻是站在Fresenius那一方(偏低)。於是一審法院批准Baxter(judgment matter of law, JMOL)動議(註1),宣稱此低金額賠款是無效的;並判給Baxter1,400百萬美元侵權賠償和對侵權產品永久性禁令。

於是雙方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法院於2009年9月作出裁決,否決一審法官對'027專利和'131專利的侵權判決,但仍確定一審法官對'434專利的侵權判決。

案件因此被發回一審法院對賠償和禁令重審。 2012年3月11日,地方法院仍判Fresenius需支付Baxter 1,400萬美元外加利息、對侵權機器的特許權使用費、再加上與'434專利到期前一次性出售產品相關費用和成本,一共900萬美元。

雙方再次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

時光回溯到2005年,早在一審法院做出任何決定之前,Fresenius已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對'434專利其中26-31專利項目進行「單方再審查」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簡稱EPR)(註2)。於2007年12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委員終於做出'434專利26-31專利項目無效決定的決定。在2010年3月,美國專利商標局肯定了審查委員的決定。 Baxter就以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判決,也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

討論

本案重點在於行政訴訟(美國專利商標局複審)及司法訴訟(聯邦侵權告訴)同時進行。司法訴訟結果是原告贏了;但行政訴訟結果卻判涉案專利項目無效。相衝突的結果對雙方訴訟有什麼影響?

正如聯邦上訴法院總結,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對於一審法院訴訟「在2012年3月16日Baxter根據專利商標局的複審決定及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提出上訴,代表一審結果非『最後結果』。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無效決定的影響是極關鍵的。」現在,聯邦上訴法院肯定了美國專利商標局決定的'434專利無效導致原告索賠無效,那就等於同意「專利商標局的決定有可能取消一審法院對侵權者索賠判決。」

由於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取消了唯一在訴訟中項目,聯邦上訴法院決定「不是最終訴訟判決變成不實際(the pending litigation is moot),」於是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

結論

美國國會可能已經注意到類似司法與行政法之間可能產生衝突的結果,在去年修改的新專利法中,它取消了多方再審查(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而代之以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程序。這新的程序對平行司法及行政訴訟有較嚴格限制。例如,一方若要求司法判決專利無效,而法院已做出決定,就不能再對該專利做行政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專利複審程序)。更進一步,一旦一方已接到侵權司法投訴,該方必需在一年內針對相關專利提出專利複審程序。

本案中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加強單方面複審程序的潛在價值,因而它最終挽救了Fresenius超過2,500萬美元的賠償金。

聯邦上訴法院指出,許多案例中一審法院拒絕因為被告已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單方面複審程序而暫停其司法程序。本案的決定肯定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專利訴訟結果會有極大影響,因此如果有行政訴訟與司法訴訟平行進行,也可能會鼓勵一審法院考慮暫停手上審判的專利侵權的法律程序,讓專利商標局先對專利有效性做出決定。

本案冗長的地方法院訴訟(長達10年)是很不尋常的情況。如果地方法院訴訟於聯邦上訴法院中肯定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之前就徹底結案,則Fresenius必須遵守法院的原先判決。但知道只要某些方面的訴訟尚未了結,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決定就可以推翻地方法院不利的判決,或許這給予專利挑戰者採拖延戰術的機會,希望能等到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其有利的決定,而以此來避免賠償。

註1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JMOL)依法律判決:JMOL為判決的一種,與陪審團的裁決,目的是為了做出與陪審團所做出的裁決相反的判決。亦即當陪審團的裁決對原告有利時,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當陪審團的裁決對被告有利時,則做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一般來說,是在陪審團的裁決錯誤時,才做JMOL判決。

註2 有關各種不同的領證後複審程序,請參閱:新的領證後複審程序間接提升美國專利品質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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