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訴訟探討
酒後吐真言:聯邦法院震撼酒廠的商標優先立論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2013.12.17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最近涉及兩家酒廠的商標侵權案強調,符合特定行業的監管要求,將會如何對商標專用權造成重大影響。

Tassel Ridge Winery, LLC v. WoodMill Winery, Inc.一案中,北卡羅萊納州(North Carolina)的聯邦法院認為被告酒廠(WoodMill Winery Inc.)較早使用商標時並沒有在商標上賦予有任何優先權(註1),然而,根據聯邦酒類管理法(FAA Act),被告較早使用在酒類上之商標應該是非法的。因為根據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法院決定商標優先使用、法院考慮被告使用的商標是否用在合法的商業用途時,需視被告使用的酒標是否完全符合聯邦酒類管理法規定;但另一方面,原告已經開始合法使用一個幾乎完全相同的商標。
   
原告,Tassel Ridge Winery,根據聯邦酒類管理法的規定,在獲得美國的酒精和煙草稅務貿易局 (TTB)商標/瓶子認證(Certification of Label/Bottle Approval,COLA)後不久,於2006年7月,開始銷售RED, WHITE, & BLUE品牌的傳統佐餐酒。原告隨後申請並獲得了聯邦商標註冊的RED, WHITE, & BLUE商標 - 美國商標註冊第3448996號。與此同時,被告,WoodMill Winery of North Carolina,早在2006年4月已經開始在其網站上促銷一種RED, WHITE, & BLUE品牌,融合葡萄和藍莓的佐餐酒,並於2006年7月3日第一次以RED, WHITE, & BLUE的標示賣出葡萄酒。雖然在2006年4月WoodMill曾試圖向TTB申請批准該非標準的酒配方和過程,以符合FAA的法令規定;但至2006年8月下旬它才正式向TTB申請COLA認證,而直到2006年10月5日TTB才授予WoodMill認證。



原告Tassel Ridge Winery最終在2011年2月發現被告使用RED, WHITE, & BLUE商標的酒,試圖說服被告停止其商標的使用徒勞無功之後,原告于2011年5月展開訴訟,在聯邦和州法律下提出多項的商標侵權索賠。被告的回應提出了一些積極抗辯和反訴以對抗原告,包括對原告的聯邦注冊商標的有效性提出抗辯,且基於被告較早使用該商標的理由,尋求注銷原告的商標註冊登記。

美國商標優先權規則是,第一個「在商業上(in commence)」使用此商標的就是優先使用者。僅僅是在廣告中使用該商標通常是不夠成為建立商業用途的目的,並且所謂要滿足「在商業上使用(use in commence)」的規定是在美國銷售或運輸到美國的酒瓶上得有使用商標的標示。「use in commence」必須是合法的,任何違反聯邦法規的商業用途,將導致優先權無法成立。

聯邦法院的結論如下:無論是被告于2006年4月提交的監管文件,或是在其網站上的「RED, WHITE, & BLUE」酒的廣告,都無法構成在商業用途上建立足夠優先權的條件。此外,法院發現,2006年10月5日之前被告使用該商標下銷售任何的酒,在商標使用優先權的確認上是不合法的;根據 聯邦酒類管理法的法規要求,酒在美國可以合法裝瓶或合法銷售之前,必需先獲得經TTB批准的COLA認證。因此,法院裁定,根據「美國商標法」,原告是一個有效的,受保護的商標擁有者,駁回被告的反訴和避免原告注冊商標被注銷。

 

(註1)商標優先權指為避免創用商標遭他人在他國抄襲搶註,乃使該商標創用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以相同商標向他國提出註冊申請時,主張以該商標首次提出註冊之申請日期,同時作為在他國之商標註冊申請日,此乃「商標優先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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