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期
202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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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產出之著作權登記:
USCORB 2023年《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著作權登記案
王思原/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2022年9月21日,Jason M. Allen以其得獎畫作《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向美國著作權局(USCO)提出平面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遭到拒絕。申請人不服,提請USCO重新審查,但得到相同結果。申請人仍不願放棄,於2023年7月12日提請著作權局複審委員會(USCORB)進行第二次重新審查…

本案背景

2022年8月,Jason M. Allen在美國科羅拉多州舉辦的年度美術競賽中,以畫作《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奪下首獎。由於其畫作是以Midjourney AI生成圖像為基礎修改而成,從而引起各界關注。2022年9月21日,Jason M. Allen(下稱申請人)以該畫作向USCO提出平面美術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

圖一:《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圖片來源:USCPRB, Re: 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雖然申請書並未揭露AI使用情形,但USCO早已知悉,所以審查官要求提供使用Midjourney創作的相關資訊。根據申請人的說明,他至少輸入了624次修改和文字提示,才獲得Midjourmny圖像的初始版本。之後再使用Adobe Photoshop消除初始版本的缺陷並創作新的視覺內容,並使用Gigapixel AI「放大」圖像,增加其解析度及尺寸。基於上述揭露,審查官要求申請人聲明放棄由Midjourney生成的部分。申請人拒絕審查官的要求,並重申對其就作品中AI生成部分享有著作權。USCO拒絕登記申請,理由是系爭作品內含申請人與Midjourney「盤根錯節,難分難解的貢獻」[1]

2023年1月24日,申請人要求USCO重新審查其拒絕登記決定,認為審查官誤解人類作者要求。USCO重新評估後,並再次得出結論,如果不將申請限於申請人自己對作品的貢獻部分,則不能登記該作品。USCO解釋,由Midjourney生成,構成該作品基礎的圖像,並非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創作品。USCO接受申請人使用Adobe Photoshop進行的「視覺編輯」包含足夠原創性的說法。然而,由Midjourney和Gigapixel AI生成的部分必須被排除。由於申請人試圖登記整件作品,拒絕聲明放棄AI生成部分,所以USCO無法核准申請[2]

2023年7月12日,申請人提請USCO進行第二次重新審查。依37 C.F.R. § 202.5(c) 之規定,第二重新審查由USCORB負責。依37 C.F.R. § 202.5(g)規定,USCORB就第二次重新審查所為之決定,構成USCO最終決定。申請人於此次請求中主張USCO在認定Midjourney生成圖像缺乏人類作者時,忽略了使用Midjourney創作所必需的人類創作關鍵元素。他認為他對Midjourney圖像的「創作性貢獻」(creative input),包括輸入一系列提示、調整場景、選擇聚焦部分,及決定圖像風格等,與其他類型藝術家所表達的創造性並無二致,應足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他進一步主張,基於合理使用原則,系爭作品應具可登記性。這是因為合理使用原則允許對受保護的著作進行轉化性使用。申請人認為,就本案而言,AI生成的基礎作品僅構成素材,而他透過自己的藝術貢獻對其進行了轉化。因此,無論AI生成的基礎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提交給USCO的整件作品都應該具可登記性。其次,他聲稱,USCO拒絕登記Midjourney和其他生成式AI平台生成的內容,實際上是對各種工具效益的作價值判斷,而且否定這類工具輸出的著作權保護將導致權利的空白。最後他認為,USCO要求就AI生成作品,列出每種工具及使用該工具所創造的比例,是不合理的繁瑣要求[3]

可登記性之法律標準:原創性及人類作者

根據17 U.S.C. § 102(a)規定,美國著作權法保護「附著於任何有形媒介上的原創作品」。法院將「作品」一詞解釋為人類創作的作品。以Thaler v. Perlmutter案為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肯認USCO拒絕登記由AI「自主」生成的作品,並指出:「人類作者是著作權的根本要求」。美國法院向來拒絕以著作權保護非人類作品。例如,在1997年的Urantia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判定,「非人類靈體」寫的書,只有在經過人類選擇和編排後,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同樣,在2018年的Naruto案中,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猴子不能為其用相機拍攝的照片登記著作權[4]

USCO實務手冊規定,由於著作權保護僅適用於人類作者的創作,如果USCO確定該作品非由人類創作,應拒絕其著作權登記申請[5]

2023年3月,USCO發布生成式「AI系統創造作品登記指引」(AI Registration Guidance)。該指引說明,USCO在審查登記申請時,應根據具體情形,就個案分析,探討系爭作品是否基本上為人類創作,而電腦或其他設備僅僅是協助工具;或者該作品中的傳統創作要素實際上是由機器所創造[6]

若一件作品的各項「傳統創作要素」都是由機器生成的,則該作品缺乏人類作者,USCO將不予登記。然而,如果該作品既包含AI生成材料,也包含足量的人類創作,則USCO將登記人類作者的貢獻。此時,申請人必須揭露AI生成內容「超過微量」的部分。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書的「請求之限制」(Limitation of Claim)欄中,簡要描述AI生成內容,以揭露並排除此類材料。該描述可以簡短寫成「[系爭內容]由AI生成」。申請人可以在線上申請的「注意事項」中提供額外資訊。申請人無需列舉創作作品時使用的AI工具[7]

USCORB之分析

依申請人所述,該作品的創作過程可分為3階段:(1)使用Midjourney生成圖像;(2)使用Adobe Photoshop「美化及調整Midjourney圖像中的各種細節/缺陷/人工痕跡等」;(3)使用Gigapixel AI提高圖像解析度。經審查後,USCORB認為該作品中的AI生成材料含量過高,因此必須提出放棄聲明。具體而言,USCORB認為,在最終作品中維持實質形式的Midjourney圖像,並不是人類作者的作品。在得出這一結論時,USCORB並未判斷申請人用Adobe Photoshop所作的調整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這是因為USCORB沒有足夠資訊來作出這一判斷。USCORB也沒有考慮申請人使用Gigapixel AI,因為申請人承認Gigapixel AI並沒有為圖像引入新的原創元素,且Gigapixel AI進行的放大過程不等於創作[8]

圖二:Midjourney初始生成圖像與完成之《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圖片來源:USCPRB, Re: 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申請人主張,他運用Midjourney的方式足以使其成為系爭生成圖像的創作者。這是因為他透過「輸入一系列提示、調整場景、選擇聚焦部分,及決定圖像風格」,提供了「創作性貢獻」。依其所述,他創造了一則以「整體描述」(big picture description)開頭,「聚焦於作品整體主題」的文字提示。然後,他在提示文字中加入第二則「整體描述」,以指示軟體他正在結合兩個想法。接下來,他加入了整體圖像的流派和類別,某些指示作品基調的專業藝術術語,他對作品逼真度的期望,對如何使用顏色的描述,進一步定義構圖的描述,關於作品應該描繪何種風格和時代的術語,以及讓圖像「突出」的寫作技巧。然後,他在提示文字後附加各種參數,進一步指示軟體如何發展圖像,最後才形成生成Midjourney圖像的最終文字提示[9]

但USCORB認為,申請人所描述的行為不足以使其成為Midjourney圖像的作者,因為他對圖像生成的唯一貢獻是輸入文字提示。儘管申請人於圖像生成前至少輸入624次修訂及提示,但該過程最終依賴Midjourney系統對於提示的處理。根據Midjourney的說明,提示會「影響」系統生成的內容,經Midjourney「詮釋」後,與其「訓練數據進行比較」。正如USCO所言,對Midjourney而言,提示並非生成特定表達結果的具體指令,這是因為Midjourney理解語法、句子結構或單詞的方法與人類不同。由於Midjourney不視文字提示為直接指令,使用者可能需要嘗試數百次迭代(iterations)才會得到滿意的圖像。這似乎正是申請人的情況,他在嘗試了600多個提示後,從數百個圖像中選擇及裁剪(selected and cropped)出一個「可接受的」版本。正如USCO在3月的指引中所說,當一項AI技術回應使用者的提示而產生複雜的文字、視覺或音樂作品時,「決定並執行傳統創作元素的是技術,而非人類使用者」。系爭作品包含超過微量的AI生成內容,申請人必須將其排除在申請範圍之外。由於申請人拒絕限制他的申請範圍,以排除非人類創作元素,USCO無法登記該作品[10]

結論

最終USCORB認定,《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中包含超過微量的AI生成內容,因此在登記申請時須聲明放棄那些內容。由於申請人不願聲明放棄AI生成部分,故USCO拒絕登記的決定應予維持。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王思原
現任: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法學碩士
英國新堡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地理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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