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9期
2024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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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戰與國家安全》
影像科學家竊取美國農業數位科技案:
2023年United States v. Xiang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想要從美國竊取營業機密出境,有可能在離境時就被查扣調查並定罪。中國籍科學家向海濤於2008年至2017年受雇於美國農業科技公司孟山都公司(Monsanto)擔任影像科學家。向海濤於2017年6月離職後搭乘飛機前往上海時,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查扣他的手機筆電等電子設備,並進行科技鑑識,認為他儲存的資訊含有孟山都公司的營業秘密,結果以違反經濟間諜罪將他起訴。向選擇認罪協商,但認為查扣他的手機筆電並鑑識其內容乃違法搜索。2023年美國第八巡迴法院認為,海關基於合理懷疑而查扣電子設備並鑑識內容屬合法手段,並不需要有搜索令。

向海濤離職孟山都公司前的行為

孟山都公司和氣候公司開發了一個數位線上農業軟體平台,農民可使用它來收集、存儲和視覺化關鍵的農業田間資料,並增加和提高農民的農業生產力。該平台的一個關鍵元件是稱為營養優化器的專有預測演算法。孟山都公司和氣候公司認為營養優化器是寶貴的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1]

從2008年9月到2017年6月,向海濤在位於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市的孟山都公司擔任高級影像科學家。在2017年5月25日,向提出辭呈[2]

2017年6月5日和6月8日,孟山都全球安全團隊的高級調查員Anne Luther與當時被指派到外國反情報組的FBI探員Jaret Depke會面。Luther告訴Depke下列幾項資訊:1.向曾在2008年嘗試獲取有關高光譜影像技術的資訊時,冒充伊利諾伊大學的學生;2.向已經遞交了辭呈,並且預定於6月9日進行離職面談;3.向在之前曾進行了一些可疑的Google搜索,顯示他計劃將公司文件發送給第三方;4.向一家名為NERCITA的中國競爭對手發送了資訊封包,並從他的工作郵件發送機密的孟山都公司資訊到他的個人郵箱[3];5.向是前孟山都員工陳俊仁的聯絡人。FBI在陳加入中國國家種子(孟山都的競爭對手)後對陳進行了調查;陳下載了包含商業機密的文件;並從工作帳戶發送包含機密資訊的電子郵件到個人帳戶[4];6.向也曾告訴別人,他計劃加入一家名為Ag-Sensus的潛在孟山都競爭對手,這是一家遙感農業初創公司,與他在伊利諾伊大學的博士導師雷天一起工作[5]

決定在機場進行海關邊境搜索與扣押

Depke探員將此視為一項國家安全調查,認為涉及潛在的商業機密盜竊。6月8日,Depke在與Luther的第二次會議後,聯繫聯邦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Art Beck,討論Depke從孟山都的聯絡人那裡得知的資訊。Beck查詢了向的紀錄,得知他居住在聖路易斯,已婚並有一個孩子,並計劃在6月10日(離職面談後的第二天)搭乘單程機票前往上海,而且沒有家人隨行。Beck認為這一資訊以及向離開孟山都加入一家初創公司的事實是可疑的「紅色警示」。他決定在6月10日在奧黑爾機場對向進行海關邊境檢查[6]

6月9日孟山都與向進行離職面談後,孟山都的工作人員告訴Depke探員,問及可疑的Google搜索時,向「非常緊張」且「冒汗」。向簽署的終止契約中,他同意他將不擁有任何屬於孟山都的設備、記錄、資料、筆記等,並且不會與任何第三方分享機密資訊。孟山都向Depke提供了向的「可疑Google搜索」的副本,其中包括對「公司資訊提供給第三方」、「我不希望它成為證據」和「作為指控我的證據」等搜索[7]

搜索扣押電子設備後進行科技鑑識

6月10日,向在奧黑爾機場時,CBP官員對向的托運和隨身行李進行了初步訪談和邊境搜索。基於訪談和之前的資訊,CBP從向的行李中扣押了一部手機、一台筆電、一個SD卡和一個SIM卡,並進行進一步檢查。但CBP讓向登上了他的航班並離開[8]

CBP官員接管了被扣押的設備,並告知Beck有關扣押的資訊。Beck通知FBI的Depke探員。由於孟山都的商業機密人員位於聖路易斯市,而Depke與孟山都建立了良好的關系,因此,Beck為行使芝加哥延伸的邊境搜索權限,將這些設備寄送到聖路易斯市,由協助的聯邦機構進行「主題專業知識審查」[9]

Depke於6月13日收到這些設備。FBI首席司法顧問證實Depke可以在CBP的權限範圍內審查這些電子設備。這些設備於2017年6月14日由電腦分析響應團隊(CART)打開並檢查,進行科技鑑識。Depke於6月20日開始進行初步搜索。他識別出六份據信是孟山都的商業機密或智慧財產權的文件,孟山都在確認了這一點。此時,CBP將其扣押權轉交給了FBI。7月27日,FBI申請並獲得了對這些電子設備進行搜索的搜索令[10]

美國政府起訴向,向最終認罪協商   

美國政府於2019年1月起訴向。向於2022年與美國政府達成認罪協商,但保留了對CBP對其電子設備扣押和所進行科技鑑識是否合法的質疑權利[11]。在向與美國政府的認罪協議中,向「放棄了上訴所有判決問題的權利」,除非法院的判決超出量刑指引中刑罰或罰款的適當範圍。

向的「量刑前報告」指出,他「有能力支付罰款」,根據量刑指引計算他的處罰,建議對他為10-16個月的監禁,1-3年的緩刑,罰款55,000美元至5,000,000美元。地區法院則裁定將監禁期限設為29個月,罰款150,000美元。向並未對罰款提出異議[12]

向質疑扣押與搜索其電子設備違法

向在認罪協商中,保留了對CBP對其電子設備扣押和所進行科技鑑識是否合法的質疑權利[13],並對此點一路上訴到第八巡迴法院。

第八巡迴法院於2023年做出United States v. Xiang案判決,認為在電子設備的邊境搜查中區分了「例行」和「非例行」搜查。若屬於非例行搜索,需要有某種程度的合理、個別的懷疑,但不需要具有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或搜索令。法院認為,在進出口岸進行的扣押,之後進行科技鑑識或「進階」搜索,特別是如果費時且在口岸之外進行,就屬於此種非例行搜索[14]。第八巡迴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因為CBP官員對進行的鑑識搜索具有合理懷疑就已經足夠,並不需要達到相當理由或取得搜索令[15]

第八巡迴法院認為所有可疑資訊構成合理懷疑   

向進一步質疑,就算採取這個標準,CPB官員在扣押其電子設備的當下,也欠缺合理懷疑[16]

第八巡迴法院認為,採取「總體情況測試」(totality-of-the-circumstances test)下,根據CPB事前掌握的關於向的所有可疑資訊,即使「這些可疑因素中的每一個都可以有無辜解釋,有些因素比其他因素更有說服力,...但是,總體而言...它們足以形成具體和客觀的基礎。」 本案中,探員擁有背景資訊,其中很多是經過證實的,為評估向在2017年5月和6月的行動提供了基礎。他們在國際經濟間諜和商業機密竊取方面的經驗和培訓,使他們有理由進行延伸的邊境搜索,其中包括對電子設備進行的科技鑑識搜索[17]

最終第八巡迴法院認為,在機場對向的電子設備的扣押和進一步的搜索,並沒有違法。第八巡迴法院也確認了地區法院對向的判決,在認罪協商的基礎上也屬於合法。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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