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兩岸專利互動葵花寶典:「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座談會」Q&A
作者╱北美智權 李儀
2011.12.20

葵花寶典:座談會Q&A

由諸多訊息可看出, 11月初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座談會所討論與溝通的內容,對於未能親自參加第四屆兩岸專利論壇的兩岸台商、陸商以及各級產官學界專業人士,可類比為專利論壇交流的部分精華,儼然如同兩岸專利界互動的葵花寶典,因此彌足珍貴。

本文除簡述座談會三項議題外,更將重要內容如出具商品鑑定證明、海關備案、侵權證據提供、提供授權許可證、推斷市場上侵權商品數量、侵權行政査處的後續有效問題、提供海關扣留貨物的等值擔保、網站內容侵權的處理、商標展期遭撤銷等,諸多講題後的問答(Q&A)擇要摘出。相信這些精要內容,可稍解大多數智權報讀者無法親自到福州參加論壇的遺憾。


會場:台灣大學社科院國際會議廳

冠蓋雲集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於100年11月4日(星期五),假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綜合大樓1樓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徐州路21號】,舉辦台灣舉辦的第三場「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座談會」臺北場。這第三場全場,165個座位幾乎爆滿,可見台灣產業各界對於這項議題具有高度興趣。

這個研討會的主辦單位是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協辦單位則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會後,筆者跟兩位主講的律盟講師交換名片,看出律盟與理律法律事務所名片的排印方式如岀一轍,顯示兩者間的關係密切。全場由工總理事長蔡練生先生主持,智財局長王美花,則是在講題結束後,主導綜合座談答問。觀察議題安排,座談會中兩位北京律盟的大陸講師講題才是主軸,智慧財產局洪淑敏主任秘書的講題,只是開場的引言。兩位北京律盟的大陸講師,分別是資深專利代理人孟銳及馮雅琴律師。

工總理事長 蔡練生先生 智財局長 王美花

 


智慧財產局 洪淑敏主任秘書


北京律盟 馮雅琴律師


孟銳 深專利代理人

第四屆兩岸專利論壇的配套平台

工業總會也於11月25日(週五)下午假福建會堂5樓會議廳(福州市鼓樓區華林路11號西湖賓館和西湖大酒店旁),舉辦類似的「福州台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座談會」,福建省市台辦、省知識產權局、福州台協等單位協辦,多位兩岸專家受邀到場演講。

同時段,於11月24~25日(週四及週五)第四屆兩岸專利論壇也在福州西湖大酒店旁的福建會堂同一地點舉行,也是由中華專利代理人協會與臺灣工業總會聯合舉辦。臺灣工業總會、中華全國代理人協會以及兩岸政府管理部門、企業、以及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共約200名代表參會,臺灣方面代表就有40多人。由此可見,台灣三場以及福州舉辦的「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座談會」,其實本質上就是兩岸專利論壇正式開始前與正式進行中,所配套相互交流的產官學界溝通平台。

座談會三項議題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合作現況」
這次會議中智慧財產局洪淑敏主任秘書,在發表講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合作現況」時,持續確認她於100年7月6日(星期三),在全國工總第二會議室召開「兩岸智財權爭議聯繫協調處理機制」成效檢討暨首發「大陸台商智財權服務手冊」意見徵詢座談會中,所提出的經驗與論點。她再次表示,兩岸智財權協處的諸多案例中,多半還是商標搶註,鮮少有打擊仿冒的部分。可能是專利較難仿冒,因為要仿冒專利之前,仍必須要撰寫專利說明書,所以有相當的難度,因此專利仿冒幾乎難以發生,商品仿冒的情形則不少見。

基於台商在大陸業務活動頻繁,實際遇到假冒、侵權等各類面向情事層出不窮,兩位律盟律師孟銳及馮雅琴所擔綱講演的兩個主題,一、大陸「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服務中心」功能、運作及舉報投訴程式等相關事項,二、大陸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有關證據、立案及辦案等事項,特別受到現場來賓的關注。

大陸「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服務中心」相關事項
資深專利代理人孟銳講題內容,介紹大陸「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服務中心」。將中心的由來、合署辦公、效率與公平等議題做了概述。並介紹中心有兩個(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兩中心),也將兩個中心的工作流程做了系統性介紹。
舉報投訴中心的工作流程,分別是(1)受理;(2)接收/記錄/分類;(3)分送執法機關;(4)跟蹤和回饋。維權援助中心的工作流程則是(1)受理;(2)協商;(3)服務協定;(4)援助;(5)跟蹤和回饋 。

大陸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有關證據、立案及辦案等事項
馮雅琴律師講述, 在大陸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方面,對行政執法的範圍、主體及優勢作出概述。在證據方面,則將證據的原則、種類取得,應當注意的方面等一一解說。在立案方面,對涉嫌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等行政案件的立案與審批作出說明。辦案部分,則對案件線索、強制扣留措施、行政聽證、行政處罰、案件移送、舉報獎勵等都詳細描述。

 

座談會Q&A

最後的綜合座談,與會來賓提問相當踴躍,馮雅琴律師(主答人)、孟銳、以及智財局局長王美花接受了不少提問,摘要重點問答大致如下:

Q:出具商品鑑定證明,應該由誰出具?
A:應該由商品權利人。

Q:海關備案部分,當局要求我們出具仿冒人人名、發貨口岸、時間以及運輸工具等資料,這部分實在太困難,應如何因應?
A:的確是很困難,除非有內線才有可能知道這麼詳細。預先就向海關登錄通報可能受仿冒的情事,還會是比較簡便有效的方法。海關備案功用,是讓海關人員能平時就幫權利人注意到,可能侵權的貨物與人員一旦發現經備案的類似貨物,海關就會立即通知權利人或是代理人,可能查獲疑似侵權的貨品。往往這類通知都相當緊急,都必須三天之內,決定是否提出擔保將貨物扣下,再進一步決定是否作調查。雖說目前扣押過幾次的貨品,都是權利人經銷商的貨物,並未發生真正侵權情事,但海關備案的確是相當方便,也能起一定作用的簡便方法,比由投訴人親自準備詳細受到侵權的資料要容易得多。

Q:海關備案這部分,外觀設計或是商標等專利可能還好發現,但是我們備案的是發明或是新型等專利,就很難被發現,
A(馮律師的建議):的確是。這部分就需要權利人提供授權許可證,以及意識到市場上就有一些具體的侵權目標與行為,就將這些訊息一併提供海關,海關再面對這類貨品時,就可能特別幫你注意一下。一般商標的文字,比較容易辨識是否可能侵權,所以最容易處理;圖形的部分則較不好處理,而專利的部分則是最難辨識。但至少用海關備案,讓海關幫忙權利人多把一道關,比個別自己單獨偵蒐注意,兩方相互支援要容易得多。

Q:如果派內線進入仿冒團體,蒐集出的證據時間,會不會有問題?
A(馮律師的建議):如果是根據內線提供的資訊如時間、口岸及仿冒產品訊息等作出其他的推論,並將相關資訊提供海關提供繼續查緝線索,是可以的。若是要根據內線資料當成犯罪論定佐證,就牽涉到證據來源的合法性,的確會有問題。但至少還是可以提供侵權貨物的可能時間、地址及運輸工具訊息等給海關,因為海關還不會需要投訴人提供訊息的證明,並且投訴人有提供擔保,所以海關可以所根據提供的擔保,將查到的貨品扣留,並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來處理侵權鑑定。牽涉專利部分則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部分便通知商標局。所以內線是可能提供資料,但若要由內線提供的資料來證明侵權,就可能有合法性的問題。

Q:有時候可能在市面上就可能買到仿冒的侵權商品,但侵權商家也不可能告知我們他們到底賣了多少,以及市面上還有多少商品,那請問你們會如何推斷?
A:大概就會派出人員到市場上走訪一遍,將中、高、低檔的商場上都買一些,並且紀錄每一檔商品的價錢大概是多少。走訪很多家後,將數據彙整統計,每個檔次做一個平均值,再根據你所提供的產品,看是屬於中、高、低檔哪一種,基本根據平均值,再依照數量來確定,這種方式應當是比較好的。

Q:行政査處的後續有效問題,有些侵權廠商已受罰,但三個月後又故態復萌再度侵權,雖然不能再報,我們是否可以依照他們再犯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的事實,提供法院作為法院持續處罰的依據?
A:可以的。

Q:海關扣留,應提供不超過海關扣留貨物的等值擔保,問題是:在請求海關扣留時就應當提供擔保嗎?還是等海關要求我們提供擔保時才提供?
A:據我的經驗,應當是海關通知你的時候。

Q:提供海關扣留貨物的等值擔保,有三點疑問是,所謂等值擔保的價值,是應以貨物向海關申報的價值、還是正品(就是有權利的產品)的市值、還是侵權貨物的市場價值?因為仿品與正品的市場價值是有差距的。也就是有三個參考價值,應當以那一個價值為準?
A:應該是他申報的價值,這比較合理。

Q:有些侵權是網站內容,重要是要將內容移除、關閉網站,或是有時處理方式可能是有關當局會將網站停機。應當是要跟法院、工商局還是公安提起訴訟?甚至是跟工信部?可否根據您所提的案例解說如何處理以及為什麼?
A:我的案例是網頁設計侵權,因為已經確定侵權主體,所以建議客戶跟侵權主體發警告函。多半發警告函會石沉大海,但發函也有過成功的例子。若一發函對方便馬上自動撤除,這是比較理想也簡單的處理方式。若是石沉大海,因為侵權主體是跟工信部登記網站,譬如侵權主體是跟工信部登記網站的號碼,我們循線查出的備案訊息,可顯示與工信部登記網站的號碼是不同的,我們就可以向工信部投訴,譬如網站上的網域名與備案的網域名是不一樣的,工信部就可根據這個信息直接將侵權網站關閉。但如果網域名稱跟備案網域名稱是相同的,就不走工信部,就走下一步,可能就得直接走法院起訴,因為牽涉了著作權侵權。如果牽涉版權,就可走地方的版權局,請他們進行行政查處。地方的版權局就會有各種的可能處理,譬如關閉網站,或是要求全面改動網站內容避免侵害版權。若控訴方可以提出具體證據,版權局還可以根據證據,判決侵權方應對控訴方做一定的損害賠償。

Q:在正式大型商品展覽場外圍的商旅飯店,常會有仿冒業者在飯店房間開辦私下的仿冒商品展覽會,我們也會蒐集他們的產品DM作證據。蒐集之後,應採取何種行動較有效?
A(馮律師的建議):可以先根據DM所載仿冒者的位址,發出警告信函。一般大多數的仿冒者,一旦接獲警告,多半會害怕,自動停止繼續仿冒行為。當然,若對方仿冒行為不停止,便應將蒐集的證據,譬如就可提交「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服務中心」,申訴辦理。

Q:如果蒐集仿冒資料,找到他們的仿冒網址,當局做法一般是將網址撤除,但還是找不到仿冒人怎麼辦?
A:申訴人最好是提供網址或是相關資料,幫助當局找到可能的仿冒者。

Q:商標權一向受大陸當局認可,可能已長達20年,為何在申請展延商標權期限時,送審後商標權卻遭撤銷?
A(馮律師的建議):隨時代演進,社會認知逐漸產生變化,例如:早年「拿鐵」兩字大眾鮮少有人知曉外文意思,登記成自家產品商標可能不會被駁回,但逐漸「拿鐵」是牛奶的意涵廣為人知後,如果原本產品名稱中有「拿鐵」兩字,商標權到期後,就很可能被撤銷。

Q(筆者):是否可請TIPO跟對岸進行兩岸協商的時候,能溝通並懇請大陸國知局能提供比較客觀的商標撤銷標準,讓申請人能有比較明確依據,而不會無所適從?
A(王美花局長的回答):這點還在努力當中,還需更進一步的協商與溝通,目前尚無法達到。

 


Previous Page
design_index
Issue 53 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