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優先權文件數位擷取服務(DAS) ─ 中國篇
整理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研發部副理
2012.04.02
     

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2/2/20公佈一項架構於巴黎公約、PLT與PCT下文件互相運用的服務,那就是優先權文件數位擷取服務(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此項服務目前是免費的,希望藉由優先權文件的互相運用,減少申請人提交優先權文件的負擔,對地球暖化減緩做出貢獻。

目前可以作為製作並存入以及獲取優先權文件的智慧局,除中國外,有澳大利亞(AU)、西班牙(ES)、芬蘭(FI)、英國(GB)、國際局(IB)、日本(JP)、韓國(KR)、美國(US)共8個。最新參與此項計畫的各國智慧局名單,以WIPO公佈的為准。網址為: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en/priority_documents/offices.html

茲將此項資訊整理如下:

  • 一、適用範圍
    由於此項服務對象限於中國的國內申請案,,所以凡是中國國內申請案,欲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時,均必須向SIPO提出保密審查。在經過保密審查獲准後,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可以請求SIPO通過此服務,製作優先權文件並將該份文件存入位於WIPO的專門數位資訊庫。

    而對於2012年3月1日當天及之後,向SIPO提出並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時,申請人可以請求SIPO通過本服務獲取優先權文件。但注意,必須在先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已經經過在先申請智慧局完成優先權文件的製作與存入程序,並在WIPO網站的DAS網頁中,指定後續可以獲取該優先權文件的智慧局後,在後智慧局方能獲取該份優先權文件。此服務不適用於經由PCT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案。

  • 二、請求人
    提出利用此服務的請求人應當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之一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人。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人必須以提出此項請求當時的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為申請人。

  • 三、請求的期限
    既然是優先權文件的製作存入與獲取,就必須在優先權主張期限內,向SIPO提出此項著作與存入的請求;而獲取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就必須符合中國專利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期限,就是申請日後的3個月內,提出請SIPO獲取優先權文件的請求。

    既然是依據申請人的請求而做出的流程,申請人當然可以撤回已經提出的請求。

  • 四、辦理手續
    以書面像SIPO提出,而該書面遞交的方式可以是面交、郵寄或是電子申請的方式提出。而電子申請必須SIPO的電子送件軟體已經將該份請求文件建置上軟體的文件資料庫中,否則仍是無法進行處理與送件。建議仍是透過郵寄或是面交方式較妥切與安全。

  • 五、特殊情況的補救
    電子系統總會發生失誤的狀況,因此,如果SIPO無法在前述的申請日後的3個月內取得優先權文件的話,那申請人在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已經辦妥所有必要手續,而期限的延誤是由於優先權文件數位擷取服務電子系統故障造成時,申請人可以自收到相關SIPO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紙本優先權文件。

  • 六、結論
    目前優先權文件的交互運用體系,有優先權文件交換制度(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簡稱PDX)與現在這個DAS,但注意,此二種體系是不同的,PDX是架構在互相簽署協議的雙邊智慧局的優先權文件交換運用。而DAS則是架構在WIPO體系下的優先權文件交換運用的制度,只要是參與此項服務的智慧局,都可以自行決定為成為製作並存入優先權文件以及成為獲取優先權文件的智慧局;還是僅是擔任製作並存入優先權文件的智慧局,目前僅是製作與存入優先權文件的智慧局為德國(DK)與瑞典(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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