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期
2019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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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提案修改IPR等程序修正動議攻防規則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USPTO提案修改IPR等公告後審理程序修改動議(Motion to Amend;MTA)規則,並有試辦計畫可能全面適用新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關程序。為求審慎,近期剛涉入或有意提出IPR等程序的相關各方,或有必要了解提案內容。

USPTO 2018年10月發布IPR、PGR、CBM等程序修改動議(Motion to Amend;MTA)規則變更提案[1],徵集公眾意見[2],並規畫了一個於本文截稿時尚未推出但隨時可能發布的試辦計畫,且試辦計畫說不定會全面適用該日起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關程序。因此,提案辦法雖不必然生效,生效辦法也不必然與提案內容相同,但為求審慎,近期剛涉入或有意提出IPR、PGR、CBM等程序的相關各方,或有必要了解提案內容,以免應變不及。

MTA及後續MTA

依現行辦法,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PO)與PTAB會商後,可提出一次MTA新增合理數目的替代項(Substitute Claim)。所謂合理,一般指原專利一項可在MTA新增一項替代,且替代項不得擴大原專利範圍或寫入New Matter。MTA只能回應程序所涉不予專利事由,並需就每一替代項敘明符合說明書書面敘述要件。至於後續MTA,則需滿足特定要件,即兩造為求和解而共同提出請求,或有其他充分理由,才能在獲得PTAB同意後提出。

然而法規雖有MTA及後續MTA機會,實務上,真正獲准修正的案件量十分有限。根據USPTO先前統計[3],截至2018年3月1日為止,已審結的3203件案件中,專利所有權人共提出305份MTA,其中189份請求新增替代項的MTA已有PTAB審理結果,且僅有7件全身而過,所占比例不到4%,部分通過的共11件,比例為6%。

為提供攻守陣營更充分的論述空間及更公平合理的遊戲規則,依此次USPTO提案架構,PTAB可針對MTA作成初步決定(Preliminary Decision),而一旦PTAB製發初步決定,即視同滿足提出後續MTA所需「充分理由」要件,保證專利所有權人有第二次提MTA的機會。

究竟什麼是PTAB「初步決定」?簡單說,依USPTO提案,IPR、PGR、CBM等程序成案後,專利所有權人即可提MTA新增替代項,程序請求人(Petitioner)有權提異議(Opposition)陳述反對意見,然後由PTAB考量雙方說法作成初步決定:MTA是否有機會符合法規要件?比對案卷記錄所載先前技術,程序請求人是否有機會成功證明替代項不具可專利性?

PTAB撰寫終局決定時,一般只考慮最後版本的MTA及替代項,不受初步決定內容約束,但有機會在程序早期得悉PTAB意向,這紙新增的初步決定,對程序兩造理論上應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

MTA新規則提案

依PTAB初步決定結果,接下來的程序有兩套不同的發展:

1. 專利所有權人先攻

適用前提:

PTAB初步決定內容顯示,1) MTA不符法規要件,至少有一替代項的MTA可能被擋下,或2) 程序請求人證明,以現有案卷資料,有合理贏面可能讓MTA至少一替代項不具可專利性 。

流程概述:

專利所有權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先手提出以下任一訴狀:

  • 針對PTAB初步決定及程序請求人異議提出PO Reply,而程序請求人保有再 提Petitioner Sur-reply的回應權利;或
  • 修改重送MTA,則程序請求人新增一次異議機會,而在言詞辯論之前,兩造還可再各提一份PO Reply、Petitioner Sur-reply發動攻擊。

若專利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先提出PO Replay或重送MTA,則改程序請求人先攻模式發展。

文件規範

  • 重送MTA,僅可針對PTAB初步決定及程序請求人異議出現的議題,提出新的替代項及相關新答辯論點和證據,以佐證新替代項符合MTA法規及具可專利性。只有在PTAB判定原專利請求項不具可專利性時,終局決定才會處理其對應替代項是否具可專利性的問題。
  • 異議及PO Reply可新增相關證據,以回應PTAB初步決定、專利所有權人重送MTA的新增證據或議題 。
  • Petitioner Sur-reply除交叉詰問PO Reply證人的證詞謄本之外,不得再引入新證據,基本只能回應PO Reply論點,並對其證人證詞及交叉詰問結果發表意見。

2. 程序請求人先攻

適用前提:

  • PTAB初步決定內容顯示專利所有權人可能取得完全勝利,即1) MTA符合法規要件,MTA所有替代項可望獲准,且2) 程序請求人未能證明,以現有案卷資料,有合理贏面可能讓MTA至少一替代項不具可專利性;或
  • 專利所有權人未於期限內先提出PO Replay或重送MTA。

流程概述:

程序請求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先針對PTAB初步決定提出Petitioner Reply,隨後程序請求人也可再以PO Sur-reply回應 。

文件規範:

  • Petitioner Reply可提新證據回應PTAB初步決定新增議題,但MTA異議未寫入的可專利性攻擊論點,不得在Petitioner Reply新增
  • PO Sur-reply除交叉詰問Petitioner Reply證人的證詞謄本之外,不得再引入新證據,基本只能回應Petitioner Reply論點,並對其證人證詞及交叉詰問結果發表意見。

若專利所有權人已提MTA,但程序請求人因故退出,而PTAB決定走完後續程序,則PTAB可向審查部門尋求協助,比方可由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指派審查官,考慮案卷記錄相關資料及一般援引證據(例如兩造證人宣誓書證詞,但一般不會考慮交叉問證文書,也不涉及證人及證據可信適用度判斷),初步分析MTA有無擴大專利範圍、寫入New Matter等違規問題,以及就專利所有權人呈報或審查官自行檢索找到的先前技術,MTA所列替代項是否具可專利性等事項,寫成審查官諮詢報告(Examiner Advisory Report)。

審查官諮詢報告撰寫過程中,不會有面詢或其他與專利所有權人的直接互動,專利所有權人若有問題,只能聯絡PTAB,如MPEP 1701說明,審查官不會就其決定形成過程發表意見或同意作證。不論PTAB何時向審查部門尋求支援,專利所有權人都有機會回應審查官諮詢報告內容,且可對報告或PTAB初步決定新增的先前技術及議題提出新事證。

MTA新規則試辦計畫

USPTO在常態性實施新辦法或有程序改動時,常先推出中短期試辦計畫測試內部配合是否到位、使用者反應如何、有無需再調整的部分,因此這次為MTA新規則規畫試行辦法,也在意料之中,但如果未先準備,正式推出時,仍有可能打得相關各方措手不及。

  • 適用客體
    許多試辦計畫都需相關人員主動向USPTO請求參加,但MTA新規則試辦計畫不排除跳過這個步驟的可能,也就是不等IPR、PGR、CBM等程序相關各方申請加入,直接讓所有試辦日起成案的案件一體適用MTA新規則。視公眾意見,USPTO也可能開放單一案件在兩造合意的情況下不採用(Opt-out)新規則。
  • 生效日期
    有待官方後續公告,但USPTO預告或許會在公眾意見徵集期間結束不久後正式推出,而USPTO意見徵集期間已在2018年12月21日結束,且試行期間預定至少一年。
  • 提案辦法
    按USPTO發布的試辦計畫初步流程圖[4],每一MTA新規則所增加的步驟(請見圖1灰底步驟),USPTO預定只各給一個月的提交期限。依USPTO先前公告,即使是開始試辦後,公告的試行辦法也可能隨時依公眾意見修改。

圖 1.  USPTO發布之試辦計畫初步流程圖

IPR、PGR、CBM等程序,PTAB依法需於成案之日起12個月內作成終局決定,受此絕對官期影響,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各步驟一向節奏緊湊。根據現行辦法,專利所有權人及程序請求人在成案後各有3個月的訴狀準備時間,但依USPTO前述提案新增三份文件(即PTAB初步意見、專利所有權人重送MTA、程序請求人就重送MTA提異議),各方動作時間都會進一步壓縮,有人為此表示憂心,也有人支持試行[5],目前無法得知USPTO會如何決定。但以USPTO局長Andrei Iancu上任後劍及履及的行事效率推測,或許這問題很快就會有答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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