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期
2019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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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發布IPR等程序修正動議試辦計畫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USPTO發布IPR、PGR、CBM等程序修改動議(Motion to Amend;MTA)規則新試辦計畫,自2019年3月15日生效並適用當天起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關程序,試行期間暫定約一年。一般認為,新辦法或許有利提高MTA過關機率。

Us Supreme Court Building,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圖片來源:Mark Thomas @ pixabay

USPTO 2018年10月發布IPR、PGR、CBM等程序修改動議(Motion to Amend;MTA)規則變更及試辦計畫提案[1]。截至2018年12月21日為止,包括來自不同個人、各大智權組織、醫療生技及電子電腦產業代表等,USPTO共收到49份公眾意見書[2],經彙整分析,正式於2019年3月15日發布正式版PTAB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MTA試辦計畫[3],自發布之日生效並適用當天起成案(Institution)案件的相關程序,試行期間暫定約一年。

依這項辦法,專利所有權人(Patent Owner;PO)可在MTA請求PTAB加發初步指導(Preliminary Guidance)[4]、重送修改後MTA(rMTA),依試辦計畫新規則跑後續流程;但也可選擇不要PTAB初步指導、rMTA,基本按試辦計畫推出前的舊規則行事。一般認為,新辦法或許有利提高MTA過關機率。

MTA及rMTA

依規定,專利所有權人與PTAB會商後,可提出一次MTA新增合理數目的替代項(Substitute Claim),所謂合理,一般指原專利一項可在MTA新增一項替代,且替代項不得擴大原專利範圍或寫入New Matter。MTA只能回應程序所涉不予專利事由,並需就每一替代項敘明符合說明書書面敘述要件。而實務上,除非專利所有權人另有說明或刪除原專利範圍,否則只有在原專利範圍被認定不具可專利性時,PTAB才會考慮其替代項是否具可專利性並於終局決定予以說明。

倘若滿足特定要件,即兩造為求和解而共同提出請求,或有其他充分理由,專利所有權人在獲得PTAB同意後,可再提出後續MTA。然而法規雖有MTA及後續MTA機會,實務上,真正獲准修正的案件量十分有限。根據USPTO最新統計[5],截至2018年9月30日為止,已審結的3599件案件中,專利所有權人共提出326份MTA,其中205份請求新增替代項的MTA已有PTAB審理結果,僅有8件全身而過,所占比例不到4%;部分通過的共13件,比例約為6%。

為提供攻守陣營更充分的論述空間及更公平合理的遊戲辦法,依USPTO試辦計畫規畫,PTAB可針對MTA作成初步指導,而一旦PTAB製發初步指導,或程序請求人(Petitioner)就MTA提異議(Opposition),即視同滿足提出後續MTA所需「充分理由」要件,保證專利所有權人有第二次提MTA的機會,也就是rMTA。

至於什麼是PTAB「初步指導」?依USPTO所說,一般可能以短文官函形式處理,視個案狀況,也可能直接在電話會議口頭交付,內容主要考慮MTA新寫入的額外限制,但不討論程序請求人原挑戰(Challenged)請求項的可專利性,另會初步分析專利所有權人所提MTA是否有機會符合法規要件,也會比對案卷記錄所載先前技術,初步判斷程序請求人有無合理機率證明替代項不具可專利性。大致在程序請求人異議之日或異議提出官期結束之日起4週內,PTAB即可發布此一初步指導。

PTAB撰寫終局決定時,一般只考慮最後版本的MTA及替代項,不受初步指導內容約束,但有機會在程序早期得悉PTAB意向,這份新增的初步指導,理論上對程序兩造應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

基本規則

按先前的辦法,PTAB發布成案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專利所有權人可以先提回應,此時並可併提MTA,而後程序請求人可在3個月內就MTA提出異議,論證MTA替代項不具可專利性,再由專利所有權人決定是否於1個月內提出PO Reply,然後程序請求人可在PTAB同意後加提Sur-reply,期間通常也是1個月。

而依USPTO公告的試辦計畫,PTAB發布成案決定後,專利所有權人可在12週(原提案辦法僅給1.5月)內回應,此時的回應可併提MTA,專利所有權人並可在MTA請求PTAB加發初步指導;之後程序請求人也有12週的時間可以回應,若專利所有權人併提MTA,程序請求人的回應也可就MTA併提異議。

視專利所有權人及程序請求人的選擇,接下來的程序將有不同的走向:

  1. 無程序請求人異議,且無PTAB初步指導
    若專利所有權人未請求PTAB加發初步指導,之後也未提rMTA,後續程序基本和試辦計畫生效前差不多,但仍有一些調整:例如,不論專利所有權人是否提MTA,在程序請求人以Petitioner Reply回覆PTAB成案決定後,都有6週的時間可提PO Sur-reply予以反擊;而若專利所有權人併提MTA,則在程序請求人對MTA提異議之後,專利所有權人將有6週的時間寫PO Reply以為回應,程序請求人亦可再以6週時間準備Petitioner Sur-reply。前述官期皆較原來的1個月時間更為寬裕。
  2. 有程序請求人異議,或有PTAB初步指導
    若程序請求人就專利所有權人的MTA提出異議,或PTAB依專利所有權人之請發布初步指導,則程序請求人提交異議之日或其官期結束之日起6週(較原提案辦法多給2週時間)內,專利所有權人接下來可在以下三種選項中擇一進行:1)回應程序請求人異議及/或PTAB初步指導,2)提交rMTA,或3)不提交後續文件。

若選擇提交rMTA,可照搬(但非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的模式援引插入)原MTA本已寫入的替代項、論點及證據,但需寫入新替代項以取代一或多個原MTA的替代項(PTAB終局決定只考慮寫在rMTA的替代項),而為論證rMTA符合法規要件且替代項具可專利性,rMTA也可加寫相關論述及證據。但原則上rMTA所提修正、答辯、證據只能回應程序申請人的異議和PTAB初步指導,不得偷渡無關的新修正、答辯、證據。收到rMTA後,PTAB將發新的Scheduling Order啟動新一輪快節奏攻防,程序請求人新增3週的異議期,之後雙方在口審前可再有一次攻防,除口審及口審之前的程序請求人回應之外,其他日期兩造可協商調整。

不過,假使專利所有權人未選擇前述任一選項,即1)未回應程序請求人異議及/或PTAB初步指導,2)未提交rMTA,也3) 未選擇不提交後續文件,反而撤回原MTA,則程序請求人、專利所有權人都不得再提後續書狀,PTAB終局決定也不會處理考慮MTA內容。

其他注意事項

多數書狀都有可能提交宣誓書或其他新證據,但Sur-reply是個例外,不論是專利所有權人或程序請求人的Sur-reply,除交叉詰問對造證人的證詞謄本外,不得再提交新證據;此外,PTAB發布初步指導後,倘若專利所有權人未於官期內提後續文書,接下來的兩造攻防都不能再引進新證據。

因時程緊湊,若有可能的證人浮出檯面,兩造應盡快會商證詞提交後的取證時間,比方程序請求人對rMTA提異議後,專利所有權人只有3週的回應時間,所以若程序請求人在rMTA的異議併提新證詞,應於1週內安排後續詰問取證。除非情況特殊,排定的書狀時程不會因證人、雙方律師無法立即配合而改期。

至於排除動議(Motion to Exclude;MTE),若考慮專利所有權人加提rMTA且程序請求人異議的情況,一般會延到成案之日起10月、距12月目標法定期間剩9週時舉行口審,而MTE提交官期可能與兩造口審前的最後攻防書狀提交官期重疊,甚至比後者更早結束,意謂兩造有可能無法表達反對考慮新增證據、趕不及在口審前提出MTE。因此新辦法規定,若有必要,雙方可在口審後請求PTAB同意提交MTE,或在口審時當庭提出口頭MTE。

若專利所有權人已提MTA,但程序請求人因故退出,而PTAB決定走完後續程序,則PTAB可向USPTO審查部門尋求協助,比方可由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CRU)指派審查官,初步分析MTA有無擴大專利範圍、寫入New Matter等違規問題,以及根據專利所有權人呈報或審查官自行檢索找到的先前技術,比對MTA所列替代項是否具可專利性等,寫成審查官諮詢報告(Examiner Advisory Report)。

輿論看法

MTA通過機率向來偏低,可是實際上,受訴訟策略及其他眾多因素影響,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本來就較少見專利所有權人提出MTA。試辦計畫儘管有機會拉高MTA的通過機率,未來會不會有更多專利所有權人在程序中提出MTA,仍有待觀察。

畢竟如美國專利律師指出[6],這些程序的請求項範圍解釋雖適用不同標準,但專利所有權人大可利用仍繫屬於USPTO(Pending)的延續案、Reissue申請案、Reexamination程序來修改專利範圍[7],這些程序的實審只需面對USPTO審查官,沒有磨刀霍霍想一決生死的程序請求人。再則,提出MTA雖不代表專利所有權人承認原專利範圍有效性堪慮,但焉知PTAB及各級法院法官的心證會否不自覺受到影響。況且,PTAB初步指導也可能在訴訟中被用來攻擊專利所有權人、支持被告的暫停訴訟程序動議或請求項範圍解釋、成為被告爭取更好和解條件的談判籌碼。此外,MTA替代項要等PTAB發終局決定確認其可專利性、上訴期間截止或法院肯認PTAB決定,替代項的專利範圍才能具效力,前後時間可能歷時數年,拉長被告可主張的中用權(Intervening Right)時間、壓縮真正能計算損害賠償的專利權期間。

然而,若專利所有權人真有需要在PTAB程序修改專利範圍,也有專家認為[8],新辦法的rMTA規則除了保證有第二次的修改機會,還能帶來額外的戰術優勢,考慮程序請求人背負的禁反言限制,試辦計畫對專利所有權人相對友善。

原因是,即使聘用檢索專家加急作業,一般需數週才能拿到較完整的檢索結果,MTA的異議期有12週,但rMTA的異議期只有6週,若專利所有權人對異議提出回應,程序請求人最後的Sur-Replay寫稿時間更只有1週,然後就要口審。倉促間回擊,怎麼想都是專利所有權人贏面大些。因此專利所有權人大可「善加利用」這個時間差,MTA只是寫來釣程序請求人最好的引證文獻及論點,等到提rMTA才亮出底牌,賭程序請求人沒時間做最有效的異議反擊,而且還能讓程序請求人一心二用,無法全心準備口審的言詞辯論。

但無論試辦計畫能否如官方及IP業界希望般發展,在限定時間內新增多個選項及步驟,勢必讓IPR、CBM、PGR的修正程序更緊張、更燒錢。

圖1. APPENDIX 1A:USPTO提供初步指導製發後時程規畫示意圖

圖片來源:Federal Register / Vol. 84, No. 51 / Friday, March 15, 2019 / Notices

圖2. APPENDIX 1B:USPTO提供專利所有權人加提MTA流程示意圖

圖片來源:Federal Register / Vol. 84, No. 51 / Friday, March 15, 2019 / Notices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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