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期
2021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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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專利制度簡介與其異議程序的改革趨勢
蘇倚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位於中東的以色列,由於其特殊政治、地理和歷史原因,具有強烈的國族存亡憂患意識,舉國致力於提升科技實力,尤其在當今國際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以促進技術為目的的專利發展更是日趨重要。以色列是以海洋法系為基礎,同時融合歐陸法系與宗教法制要素的「混合法系」國家,其專利法無論在理論或實務上皆受到美國法影響,目前最新為2014年修訂版,近期多有再度修法的呼聲,也因此,除近年來已被多方報導和討論的以色列強制授權和國防專利主題外,筆者將特別介紹以色列專利權的基礎制度和異議程序的改革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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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中東小國以色列自1948年宣布獨立建國以來,在缺乏天然資源與戰略縱深的情況下,仍透過多次與鄰近阿拉伯語國家武裝衝突中勝出,但平均十餘年就會發生較大規模的武裝衝突。占該國總人口約八成的主體民族猶太人,因有著千百年漂泊歷史以及上世紀納粹迫害事件,對於國家與民族存亡具有強烈的憂患意識,因而舉國致力於提升科技實力,並在資源整合以及營造友善環境方面著力甚深(請參考北美智權報252期文章:《看以色列如何培育新創企業》),在當今國際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以促進技術為目的的專利法更是日趨重要。

此外,自2019 年全球性的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以色列政府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又讓世界關心專利領域發展者津津樂道:首先,早於1990年代准許強制授權美商「渤健」(Biogen)公司的B型肝炎疫苗後,於2020年三月再次准許強制授權,從印度進口在以色列仍在專利保護期間的美商「艾伯維」(AbbVie)公司「快利佳錠」(Kaletra)學名藥,以治療染疫者(請參考北美智權報273期文章:《專利與生命的拔河:專利行使與強制授權的兩難》),並且於今年年初透過完善醫療體系和資訊整合,造就世界名列前茅的疫苗施打率,大幅改善當時還未出現Delta變種病毒的疫情(然而疫苗取得成本偏高,亦被反對黨質疑為當年三月國會改選前的政治操作),隨後在五月與哈瑪斯組織(Hamas)武裝衝突中大放異彩的「鐵穹飛彈防禦系統」,亦與其國防專利制度[1]息息相關。因此,除已被多方報導和討論的強制授權和國防專利主題外,筆者將進一步介紹關於以色列專利權的基礎制度和其異議程序改革趨勢。 

以色列專利法制概述

以色列宣布獨立前,該地由國際聯盟組織委託英國暫時統治,即「巴勒斯坦託管地」(Mandatory Palestine)(1920-1948),在此之前這片土地長年由鄂圖曼土耳其帝國(Ottoman)所統治,先後適用傳統伊斯蘭法系以及歐陸法系特徵之法制(源於鄂圖曼晚期現代化改革,主要以法國法為藍本制定一系列新法),該地居民和移民組成背景極為多元,更遑論以耶路撒冷(Jerusalem)為中心悠久且濃厚的宗教傳統(以色列國內亦設有專門審理宗教事務的特殊法庭),使該國形成以海洋法系為基礎,同時融合歐陸法系與宗教法制要素的「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s)[2]。以色列專利法是以1924年英國託管時期所施行的「專利與設計法令」(Patents and Designs Ordinance)為基礎,後根據各類所加入的國際公約內容(如巴黎公約、TRIPs協定、PCT、WIPO專利法條約、布達佩斯條約、史特拉斯堡協定)而多次修改,無論在理論或實務上皆受到美國法影響,目前最新版本為2014年的修訂版。

關於專利申請規定

以色列專利主管機關為位於耶路撒冷的「以色列專利局」(ILPO ),同時主管商標權及設計權事務,並與美國、歐洲專利局、丹麥、日本、芬蘭、加拿大、西班牙、中國大陸建立「專利審查高速高路計畫」(PPH)[3],涵括世界五大專利局中的四個(獨缺韓國),亦包括科技發達的北歐國家,有利提升審查效率和效能[4]。而就審查過程,以色列專利法設置特殊的「申請人揭露義務」(duty of disclosure)[5]:主管機關通常會於進行實體審查前的數個月通知申請人,請申請人提供任何與既有技術相關(prior art)的資訊清單(如申請日前相關技術公開情形與公開日期、於外國之平行專利申請案審查情形等),申請人應於收到該通知後四個月內回覆,或透過繳納規費來申請延長回覆期間,該義務期間將持續於整個申請和審查過中,直到核准專利經繳費而公告於專利權簿為止,即申請人須持續性地滾動式更新通知。

此外,若申請人在此過程誤導主管機關,或故意不通知主管機關重要的變動資訊,則可能面臨以下後果[6]:申請案遭核駁或不予核准,即使核准後可能會成為強制授權之申請標的,或是被縮減專利保護期限,甚至被異議撤銷[7],而法院亦能依職權處以罰鍰。這種看似要申請人「自證不利」且「自招危難」的規定,實際上是奠基於「誠實信用」(in good faith)[8]的法理,也有利於節省整體審查成本,該義務規定於美國專利法亦有類似規定,即申請人須提交「資訊揭露聲明書」(IDS),但美國法對於相關期間規範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請參考北美智權報270期文章:《USPTO翻新MPEP諸多章節》)。對於ILPO實質性或程序性決定若有不服,可向「耶路撒冷地區法院」或「特拉維夫(Tel Aviv)地區法院」提起司法救濟。

關於訴訟規定

以色列並沒有針對智慧財產或專利事務設置特殊的法院(如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或德國聯邦專利法院),而是由第二審級的地區法院管轄審理,亦無設置如德國法下的技術法官,而是由訴訟兩造就技術問題出具專家鑑定報告,法官亦指定技術領域專家提出意見和協助其技術判斷後判決(並未設置海洋法系常見之陪審團制度)。該國針對專利有效性爭議有以下三種路徑:(一)審查中第三方意見引證(對應於現行台灣法相同規定);(二)領證前行政異議程序(對應於台灣舊法時期領證前異議制度);(三)領證後行政撤銷程序(對應於現行台灣法專利舉發概念);(四)侵權訴訟中無效反訴(該國以海洋法系基底的法院系統,並無一般歐陸法系國家的獨立行政法院系統),即法院有權同時審理「據爭專利有效性」與「是否構成侵權」議題[9],不會受到歐陸法系法域可能涉及的專利訴訟公、私二元制議題的困擾(請參考北美智權報169期文章:《智財法院專利有效性判决只有個案效力?》)。 

關於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法院地域管轄權規定,採取「以原就被」原則,以及「侵權行為地」特別管轄規定,然而涉及網路侵權案件,原告以及被告所在地法院皆有地域管轄權,但若原告擁有數個分支機構,而其中之一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管轄法院與被告居所地或營業地管轄法院相同,則應由該共同有地域管轄權之法院審理[10]。而任一法院對訴訟中某一被告有管轄權,即對該訴訟的其他被告有管轄權。另外,亦有兩造約定合意管轄之規定。實務上,鑒於特拉維夫市的全國經濟和科技中心地位,所以專利訴訟案件大多集中於特拉維夫地區法院,這亦使該院法官擁有較豐富的專利訴訟經驗而成為訴訟選擇地的首選[11]

未來改革方向

2016年以色列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曾向公眾徵求針對現行領證前異議制度的修法意見,然而之後並未對此進行修法,如今隨著實務界的改革呼聲日益升高,於2021年五月底,當局又針對相同主題徵求限期一個月的公眾修法意見。現行以色列專利法自專利申請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任何人皆可對該核准決定提出「異議」(opposition)[12],主要事由為「未滿足專利要件」以及「異議人為真正發明所有人」,而申請人於收到異議書後三個月內提交答辯書,後再由異議人針對答辯書提交證據,然而於該階段異議人通常會請求延長製作證據期間,而申請人通常也會同意(因為考量到自身未來可能亦需長於三個月的期間來準備答辯)[13]。若異議成立則使該核准決定被撤銷,若異議不成立,法無明文禁止其他異議人援引相同事由,或是禁止原異議人於後續的司法救濟訴訟中援引相同事由爭執有效性(例如原異議人成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14],而該領證前異議程序常嚴重拖延專利權人取得請求權基礎進而主張侵權的時點。

總而言之,以色列現行制度異議成本偏低、未明確一事不再理效果,且易干擾正常授權程序與權利行使,與台灣2003年廢止領證後異議制度以前有諸多相似情形,然以色列實務界似乎較傾向調整成領證後異議,而非完全廢止該制度,以便與國際諸多科技強國制度接軌(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及歐洲專利局等),亦希望提高異議申請成本(強化形式要件及提升規費等),並強化一事不再理規定,避免該公眾審查制度被濫用而對整體專利法制環境不利。另外,由於以色列專利爭訟屬訴訟一元制(非公、私訴訟二元分立),使其專利爭訟方面之改革應會相對單純(請參考北美智權報232期文章:《 智財局將大修複審與舉發程序:台版PTAB即將出現?》)。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蘇倚德
現任: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法國 Strasbourg 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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