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期
2022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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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商標廢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認為註冊商標有不得註冊或應予廢止註冊事由,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爭議,商標爭議制度有3種類型,分別是異議、評定、和廢止。北美智權報已分別於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及298期「《IP小辭典》商標評定 」兩篇文章介紹過異議及評定制度,這一期要介紹的就是「商標廢止」。

依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智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1)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2)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 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4)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商標使用證明

針對第(2)點商標使用的部分,如發現有商標註冊後沒有使用或連續停止使用滿三年,又沒有正當事由,那要如何提出廢止事證?智慧局有以下幾點建議:

(1) 說明前往商標權人住所/營業所的確實時間及經過。

(2) 說明市場調查或同業查訪的確實時間及經過。

(3) 檢附該商標註冊後都沒有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相關事證,或其他沒有使用的可疑事證。例如:商標權人公司已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滿3年,可檢附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資料或其他佐證。

(4) 詳細請可參考「商標爭議案件申請及答辯注意事項」 及「商標廢止案件之申請注意事項自我檢核表」。

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和商標廢止案的使用證據採相同審查標準,所提出的使用證據,均應足以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並符合ㄧ般商業交易習慣。因此不應面對訴訟才製作或提出象徵性的使用資料:像是商標權人所舉證據資料為國內報紙分類廣告,其刊登方式只是標示獲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及指定的商品/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上交易習慣,很難認定其係為行銷目的,在商業上確實有促銷其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情形,這種情況即不是真實的使用。

商標權人提出的使用證據,必須證明該商標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真實使用的事實(商67準用57Ⅲ)。單純為免於商標被廢止而刊登的廣告,若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的使用情形,商標權人應檢附其他相關行銷證據資料佐證,僅有報紙廣告,未能證明確實有於國內使用商標時,將無法採認有使用商標的事實(商63Ⅰ②)。但報紙刊登廣告內容,若可認定商標權人確有行銷目的,且符合商業習慣,足以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者(商5Ⅰ④ ),不在此限。

綜上,註冊的商標如被他人以3年未使用申請廢止時,建議商標權人作以下處理:

(1) 商標權人收到智慧局通知答辯後,應舉證證明申請廢止日前有使用之事實。如果逾期未答辯,系爭商標依法將被廢止註冊。

(2) 所提使用證據,應有系爭商標圖樣、使用日期及使 用人之標示,或其他可以辨識其為註冊商標、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的佐證資料,或可相互勾稽足以認定 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證。

(3) 使用證據的提出,應足以證明商標有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商標混淆誤認

另外,針對第(1)點「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異議案、評定案若涉及兩造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類似的判斷,主要在於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或維護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益,因此,其判斷原則相同;而廢止案則涉及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其判斷原則也相同。


商標廢止申請常見類型及兩造當事人應變措施;TIPO官網,商標懶人包

 

參考資料: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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