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期
2022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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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商標識別性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然不得核准註冊。因此,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此外,商標識別性,既具有指向某一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在賦予某一特定廠商專用的同時,自應考量是否因此限制競爭同業使用的自由,避免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情形。

標識是否具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首要取決於消費者對標識的整體表現形式所賦予的印象,可藉由商標所表現的外觀形式、所傳達的概念及圖樣本身意涵,是否形成具識別來源功能的商業印象為判斷。據TIPO《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識別性的判斷,除考量相關消費者的認知外,應進一步考量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

TIPO《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指出,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之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因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外,尚產生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新意義,所以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

具先天識別性標識

標識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是因為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非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資訊。從競爭者的角度,如果一個標識不是其他善意的競爭同業在一般交易過程中,可能需要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有關的說明,則該標識具有先天識別性。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

(1) 獨創性標識:「獨創性標識」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的目的即在於以之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其為全新的創思,對消費者而言,僅具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並未傳達任何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故其識別性最強。

核准案例:

「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普騰」使用於電視機、音響商品。

(2) 任意性標識:「任意性標識」指由現有的詞彙、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全然無關者,因為這種型態的標識未傳達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不具有商品或服務說明的意義,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

核准案例:

「蘋果APPLE」使用於電腦、資料處理器商品。

「向日葵」使用於太陽能收集器商品。

「春天」使用於餐廳、旅館服務。

(3) 暗示性標識:「暗示性標識」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等特性,雖較易為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暗示性的描述與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描述不同,通常已賦予相當創意或設計意匠,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標識與商品或服務間的關聯性。

核准案例:

「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一匙靈」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足爽」使用於香港腳藥膏商品。

不具先天識別性標識

商品或服務相關說明之描述性標識、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均屬不具先天識別性。

(1) 描述性標識:描述性標識指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的成分、產地等特性,作直接、明顯描述的標識,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所謂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說明,依一般社會通念,如與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連者,即不得註冊,不以一般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例如:「燒烤」使用於餐廳服務;「記憶」使用於枕頭、床墊商品;「霜降」使用於肉類商品

核駁案例:

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

使用於電腦動畫設計服務。

(2) 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通用標章是業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務所共同使用之標誌,通用名稱則為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名稱,通用名稱亦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對相關消費者而言。通用標章或名稱只是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的功能,例如:「紅、藍、白三色旋轉霓虹燈」為理容院的通用標章。

核駁案例:
l 「雪花石」係一種石材,為指定人造石、天然石材商品的通用名稱。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值得一提的是,TIPO商標權組於今年(2022) 6月15日公布了《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TIPO指出,有鑒於商標型態漸趨多元活潑,現今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與思維已有所改觀,為精進審查品質及一致性,並使商標識別性的判斷基準更符合市場交易情形,此次修正強化各類型商標識別性之審查原則,並例示各類型的適用案例,以資參考依循,修正重點如下:

(1) 「文字」類型標識是否具識別性的判斷:調整外國文字組成樣態之類型分類;就描述性文字整體是否經設計而具有識別性,並以案例提供比較性判斷之參考。

(2) 「字母與數字的組合」及「數字」的判斷:因應各產業的差異及使用現況,增補其考量標準並以案例說明。

(3) 圖形商標的判斷:增列「流行性的圖形」、「純粹資訊性的圖形」與「營業包裝或商業外觀設計的圖形」之說明與案例。

(4) 增列國家名稱、地理圖形及地理名稱涉「產地」說明或有誤認誤信產地之判斷原則。

(5) 增列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的判斷原則,並就是否為他人「肖像」的認定,例示參考案例。

(6) 商標圖樣包含「公司名稱全銜」或「網域名稱/網址」:為避免註冊後商標權移轉或名稱變更,影響商標權範圍之明確性及正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將認定屬於純粹資訊性事項。

(7) 因應宗教性相關標識申請註冊的類型增多,補充宗教圖像、用語等標識之認定標準,並作類型化區分,增列與傳統民俗文化活動相關標識的審查原則。

(8) 修正標語、常用語、新名詞與專門用語等事項之判斷基準,並調整「成語」的審查原則,使其明確。

TIPO歡迎各界於《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告後15日內提供意見(此文出刊時意見搜集期已屆滿),TIPO將彙整相關意見,納入修正討論並整合後,擇期發布實施。

 

參考資料:

 

作者: 李淑蓮
現任: 北美智權報總編輯
學歷: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主編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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