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期
2022 年 10 月 26 日
  北美智權官網 歷期智權報   訂閱北美智權報  
 
《IP小辭典》
專利舉發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法設置「舉發」制度的目的,是因為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公告後即取得專利權,發生獨占排他之效力,故為了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才產生此一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以期藉公眾之協助,使專利專責機關就已核准公告的專利案再予檢視,讓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也提高社會公眾對於專利制度的信任。

除了專利法有舉發的相關規定,依據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法院於民事侵權訴訟中應就專利有效性抗辯進行審理判斷,亦即被控專利侵權人可在訴訟中對系爭專利提出類似舉發的主張,但應注意民事訴訟的判決確定結果僅對個案具有拘束效力,亦即該專利權仍然存在;而經專利舉發撤銷專利權確定者,其專利權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屬對世效。以下介紹專利法中關於舉發制度的重要規範:

舉發種類

根據專利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舉發提起的事由可分為以下三類:

  1. 違反專利要件,也就是發明內容本身不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例如發明本身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不具備專利三性(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無法據以實施;分割、修正、補正、更正後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2.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若對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則已在我國取得專利權之該國國民者,其專利權應予撤銷。
  3. 與專利權歸屬相關之爭執。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申請專利須由具專利申請權人方得為之,且必須由全體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提出申請。因此,若該專利未經全體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申請,或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均可提起舉發。

為符合公眾輔助審查的意旨,原則上除專利權人本身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對專利提起舉發,但與專利權歸屬相關之爭執,因為不涉及專利要件,僅有利害關係人(其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或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得提出。另專利有效期間經過後,由於專利權已當然消滅,原則上不得提起舉發,但利害關係人若對於該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如:曾受專利侵權訴訟之不利判決)時,依據第72條規定,仍然能在專利權消滅後提起舉發。

表1:三種舉發類型比較

相關條文

事由

舉發人條件

期間限制

第71條第1項第1

違反專利要件

除專利權人外,任何人均得提起

僅能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提起

第71條第1項第2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若對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

除專利權人外,任何人均得提起

僅能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提起

第71條第1項第3款、第72

與專利權歸屬相關

僅限利害關係人(其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真正專利權人)能提起

若利害關係人於專利權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則專利權消滅後仍得提起

舉發程序

根據現行專利法第73條,舉發人如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必須在申請書上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舉發人可以只對一件專利中的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但該聲明提出後只能減縮,而不能變更或追加;如欲對舉發聲明補提理由或證據,則必須在舉發提起後三個月內完成。原則上,舉發人可撤回已提起之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若已答辯,則須經其同意或其未於通知送達10日內表示反對方可撤回。

當專利專責機關收到舉發申請書時,必須立即將副本送達專利權人。此時,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對舉發進行答辯或者對專利範圍進行更正。若選擇進行答辯,則必須在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完成;若選擇進行專利範圍更正,則除非該專利已在訴訟繫屬中,否則專利權人只能在通知答辯、補充答辯、申復期間內進行更正。

在舉發程序進行時,專利專責機關必須督促雙方適時提出意見,例如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期限僅三個月、專利權人答辯或更正期限為一個月,若逾期未提出則專責機關將逕予審查。若同一專利同時有數舉發案、或專利權人因應舉發案提出更正申請時,為增進審查效率均可進行合併審查。此外,專責機關基於職權,可通知專利權人限期進行面詢,或審酌未經舉發人提出之證據,並通知專利權人限期進行答辯。

舉發效果

專利專責機關完成舉發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定書,送達舉發人與專利權人雙方。若任一方對審定結果不符,得向經濟部訴願會提出訴願,進入行政救濟程序。

舉發的審定,應就聲明中的各請求項分別為之。舉發審定確定後,對於成立和不成立的請求項,分別產生「專利權撤銷」和「一事不再理」兩種效果:若舉發審查成立,則專利權被撤銷,其效力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若舉發審查不成立,除了專利權繼續存在外,任何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

另須注意的是,自2018年開始,智慧局開始施行專利舉發的聽證作業方案,若經當事人申請,或智慧局認為有必要時,都可以使用聽證程序進行舉發案件審理。與既有舉發程序不同的是,聽證原則上採用公開審理、合議審查的方式進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釐清爭議項目,所以形式上會更接近司法審判;此外,對於聽證作成的審查結果若有不服,不必再經過經濟部訴願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

  1. 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便民服務-智慧財產權懶人包-專利-專利的舉發聽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Facebook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感謝您閱讀「北美智權報」,歡迎分享智權報連結。如果您對北美智權電子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欲獲得授權,請洽:Editorial@naipo.com
本電子報所登載之文章皆受著作權保護,未經本公司授權, 請勿轉載!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聯合專利商標事務所 版權所有     234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389號五樓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