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期
2022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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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專利師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師,是一項依據《專利法》及《專利師法》而設置的專門職業頭銜,主要業務依據前項兩法規定,可代理執行專利相關業務。具體來說,專利師透過其在技術與法律上的專業,協助發明人申請專利,提供專利相關事宜之諮詢及服務,並協助處理專利相關爭訟案件。我國專利師法於2007年7月11日公布,2008年1月11日起生效,第一屆專利師國家考試也在2008年8月正式舉辦。[1]

資格取得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相關文件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欲執行專利師相關業務時,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專利師考試由考選部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並據以辦理考試。在考試及格後,必須參加智慧局辦理的職前訓練,職前訓練合格者才可以向智慧局申領證書。如果要進一步執行專利師相關業務,則必須加入專利師公會;截至2022年底為止,專利師公會登錄之專利師會員人數共532人。

圖1:專利師自考試及格至取得執業資格流程

來源:專利Q&A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專利師外,「專利代理人」與「律師」亦可執行專利代理業務。前者為專利師法在2008年施行前,依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已廢止)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專利代理人無須加入專利師公會亦可執業,唯在專利師法上路後,智慧局已停止受理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只受理申請補發或換發,而其相關管理規範亦準用專利師法;律師則是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唯仍應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

執業規範

依專利師法第7條規定,專利師執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1. 設立事務所;
  2. 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3. 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專利師的法定業務。

專利師的法定業務範疇包括:

  1. 專利之申請事項。
  2. 專利之舉發事項。
  3. 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
  4. 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5. 專利侵害鑑定事項。
  6. 專利諮詢事項。
  7. 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此外,在專利侵權訴訟當中,雖然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466條之1分別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除了強制律師代理的第三審案件外,只要案件的審判長同意,專利師亦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執業的限制上,專利師法第10條明訂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專利師不得執行其業務:

  1. 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2. 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3. 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法定責任

專利師依法負有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民事責任來說,專利師(含專利代理人)接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唯就受任事務本身而言,執行受任事務的故意或過失,視同申請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除非有非因故意而申請復權之特別規定,沒有補救之方式。

至於行政責任方面,若專利師有應負懲戒事由,如:違反第7條執業方式、第10條不得執業情形、以及第12條禁止行為之規定……等,包括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和專利師公會都可以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依情節輕重可處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甚至是除名等處分。

表1. 專利師之法定責任

 

事由

提出人

後果

民事責任
(專利法第11條)

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

委任人

負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專利法第25條、第27條)

  1. 違反第7條、第10條或第12條之規定。
  2.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
  3. 違背專利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

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

  1. 警告。
  2. 申誡。
  3.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4. 除名。

來源:「專利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資料來源:

 

備註: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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