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期
2023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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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專利權質權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以拿來設定質權,也就是專利權人做為債務人,為使其債權人的債權能獲得擔保,而將專利權設定權利質權,將來債權人就該專利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若要將專利權設定質權,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而當質權設定原因消滅時,則可辦理「專利權質權塗銷登記」。

根據《民法》第900條[1]規定,「權利質權」指的是「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因此權利質權之標的物,必須為可讓與的財產權,專利權即屬於可以權利質權的其中一種標的物。

當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設定質權。專利權之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亦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若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

申請專利權質權登記,得由質權人(指占有質物的債權人)或出質人(將質物交給質權人,供作該債權擔保的人)單方提出申請。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備妥申請書及專利證書、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1份。
  2. 申請質權變更登記:變更證明文件1份。
  3. 申請質權塗銷登記: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1份。

專利權質權設定之收費標準

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每件申請費為新台幣二千元;申請專利權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台幣二千元[2]。申請專利權質權之其他變更事項,每件申請費為新台幣三百元[3]

在設定專利權質權登記時,若為衍生設計專利、聯合新式樣專利,須與母案一併辦理質權登記。衍生設計專利案應逐案辦理質權登記,並檢送申請書、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1份及質權登記規費;聯合新式樣專利案同樣也要逐案辦理質權登記,並檢送申請書、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1份,但無須另外繳納質權登記規費。

專利權質權塗銷登記

若因質權設定原因消滅,欲辦理質權塗銷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規費、債權清償證明文件,或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即可辦理塗銷登記。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備註: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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