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改採三軌審查新制

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2008.12.01
 

文章綱要:
KIPO正式開辦「客製化三軌專利審查制度」
日本「超級早期審查」試辦計畫
美國專利審查政策相關討論

韓國特許廳( KIPO )過去幾年一直以專利申請案全面快速審結為目標,但今年政策轉向,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 起, KIPO 開始針對發明(特許)、新型(實用新案)專利申請案推行三軌審查新制,希望能兼顧專利審查品質與申請人實際需求,提升內部資源使用效率。

在韓國申請發明、新型專利,分別須在申請日起算 5 及 3 年內請求實審。正式提出實審請求之後,根據 KIPO 2007 年的統計結果,去年發明、新型專利申請人平均在 9.8 個月時拿到首份審查意見通知書, 15 個月即可完成實質審查程序。如此速度,在全球主要專利局中實屬罕見。

但申請人要的不只是申請案快速審結。 KIPO 調查結果發現,審查速度加快後,申請人反而擔心審查品質會因此下降,與其全面加速審查,不如開放申請人依實際需求自由指定實審速度。


KIPO正式開辦「客製化三軌專利審查制度」

經修法配合, KIPO 正式於今年 10 月開辦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客製化三軌專利審查制度」( Customer-tailored Three Track Patent Examination System )。新制把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實審程序分為三種軌道:一般審查、快速審查及慢速審查。

如無特殊要求,即適用一般審查。依 KIPO 目前的規劃,這類申請案將於 受理實審請求之日起 16 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雖然速度不比新制實施前( 2007 年平均為 9.8 個月),但仍明顯優於世界其他主要專利局。

快速審查需要申請人正式提出書面請求,且必須委請指定機構檢索先前技術( Prior Art )並把報告寄交 KIPO 。只要 KIPO 受理快速審查請求, 3 個月內即可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選擇慢速審查的申請人,可於請求實審之日起 6 個月內請求慢速審查並指定理想中的實審日期。發明專利申請人所指定的日期,可以是請求實審之日起 18 個月至申請日起 5 年間的任一時點;新型專利申請人所指定的日期,可以是請求實審之日起 18 個月至申請日起 3 年間的任一時點。 KIPO 將在指定日期起算 3 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新制實施後,申請人應有更大的選擇空間,也更容易掌握申請案的審查節奏,而對 KIPO 而言,內部審查資源運用亦更有彈性,有助確保其審查品質。


日本「超級早期審查」試辦計畫

無獨有偶,日本也在 2008 年 10 月 1 日 這天開始試行「超級早期審查」( Supe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ystem )計畫。

日本 1986 年即設有早期審查制度,由日本特許廳( JPO )受理之日起算,平均 2.2 個月發出第一份審查意見通知書,約 5.9 個月即可獲知最終審查結果。

而此次推行的超級早期審查制度,是以早期審查時間再減半為目標,不管是官方各階段的審查時間、申請人的回覆期限,全都壓縮為 1 個月,以求在 3 個月內發出最終審查結果。

事實上,這項為期半年的試辦計畫才剛起步,就有好消息傳出。開辦這項試行計畫當天, JPO 接到了慶應大學的申請,而這件申請案(申請號: 2007-054284 ;公開號: 2008-216061 ) 2008 年 10 月 1 日 才加入超級早期審查計畫, 10 月 17 日馬上就公告領證。 JPO 短短 17 天內即完成審查,效率驚人,無怪乎 JPO 特別在官方網頁上發布新聞稿大加宣傳。

美國專利審查政策相關討論

另方面,美國發明專利申請人則是早就有了三軌審查選擇,除了一般審查、加速審查之外,也可以請求暫緩審查( Deferral of Examination )。

根據美國專利暨商標局( USPTO )本月公告的 2008 年度報告( FY 2008 Performance and Accountability Report ),上一年度 USPTO 受理的加速審查案件量成長 173% ,且每件獲准加速審查的申請案,皆在 12 個月內發出終局核駁或核准通知,平均 186 天即可作成最終處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並沒有申請人必須另外請求實審的規定。為解決美國專利體系多年沉痾,近期 USPTO 內外都有研議增加暫緩審查選項的意見,希望能藉此自然淘汰失去商業價值的申請案、減輕審查委員的工作負擔。

以韓國、日本為例,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新案送件之後,必須於一定期限內另行提請實審,而後其申請案方得予以實質審查。這段期間,如果申請人認為已無取得專利的必要,進而決定不繳費請求實審,待審案件量自然會隨之減少。

反觀美國規定,除非申請案因故成為廢案,否則每一申請案 USPTO 均需依法予以實審。也因此, USPTO 為減少必須實審的申請案量, 2002 年曾提案師法其他國家的審查制度,但因遭遇強烈反彈,並沒有繼續相關修法工作。

不過今年 2 月 USPTO 局長 Jon W. Dudas 回覆國會議員提問時曾表示,若能搭配其他措施,准許申請人延後決定是否實審,不失為是紓緩積案問題的可行辦法。例如,新案送件內容如有缺漏,依法申請人應於官方通知之日起 2 個月內補件,關於這點, USPTO 可考慮修法將補件期限延長為 14 個月;又如審查費可依實審時間訂定不同的應繳費用,不急著知道實審結果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較晚實審、繳較低的審查費;再如暫時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開放申請人選擇公開,而暫時案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提正式案(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才能主張其優先權的規定,或許也可考慮延長為 5 年。

此外,歐巴馬( Barack Obama )政府即將在明年上任,根據網路披露的消息,美國商會目前正在草擬建言,其中也提到了延長實審請求期限的可能。美國商會指出,這類制度在其他國家行之有年,能自然淘汰送件後喪失實審需要的申請案、避免浪費有限的審查資源。例如,美國可以考慮給予申請人 3 年時間考慮是否提請實審、拆分檢索與審查程序、允許第三人代為請求實審 …… 等等。

不過政策產生需要時間,從討論聚焦到制定實施,非一蹴而可及。尤其美國剛剛經過總統大選, USPTO 管理團隊勢必有所改變,美國的審查制度是否會向歐亞各國靠攏,未來還需要再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