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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請的是金斧還是銀斧? - 電腦圖像的申請案例
黃少瑜/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5.12.02

這是一個標準很嚴格的案例,讓筆者想到了金銀斧這個故事。砍柴的工人不小心在河邊掉了一把賴以維生的斧頭,河神見工人哭的撕心裂肺,決定好心的幫忙。於是河神拿出了一把金斧、一把銀斧及一把普通的斧頭問工人說:「哪一把是你掉的斧頭?」沒想到工人急切貪婪的說:「我掉的是金斧。」河神見工人不誠實,便頭也不回的走掉了。

其實早在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就已經開放核准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而在2005年則更進一步的開放動態變化的電腦圖像專利,使的電腦圖像不再只有簡單的著作權保護而已。而日本韓國歐盟等其他各國,則是在2001年後陸續開放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

US D659159號專利申請過程

筆者一開始看到這一個核准的設計專利,本來納悶著,為何如下圖一這一個美國D659159號設計專利案的第一圖與第二圖貌似沒有不同,仔細看下去才發現,原來還有這樣一段故事。

圖一、US D659159號專利

來源:USPTO

這一個案子是美國申請號第29/281460號的分割案,原案用彩色圖片總共申請了194張圖,其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的電腦圖像以及使用者介面,審委將之分成了128組可專利性可區分的組別,申請人選了第3組(如下圖二),其餘則選擇性的分割出來。

圖二、母案29/281460

來源:USPTO

其中分割出來的US D659159(29/364443)號專利,在申請過程中,遭到了審委的質疑。審委發出了核駁通知,表明若要主張優先權,圖式必須要修正,因為優先權母案(29/281460)中,圖式是糊的且邊緣也是糊的,相較於分割案的申請中圖式是較清楚的。同一份核駁通知中,審委也指出在母案中,圖像底部角落的位置並沒有陰影,請參考圖三核駁通知中,審委指出之優先權母案與分割之本案比較圖。

圖三、母案(29/281460)與分割案(29/364443)之比較圖

來源:USPTO

審委更進一步指明,若是申請人不打算修正圖式,那麼也是可以的,只是必須由申請分割案改為申請部分延續案,因為這份申請案沒有全部被揭露在優先權母案中,而申請延續案或者是分割案是不能出現新事物(new matter)的。

相信讀者看圖看到這裡,應該也跟筆者一樣眼花了,似乎是看不出審委所指的不同之處,但是別忘了本案是有申請色彩的,請參考圖四的比較。

圖四、29/364443申請過程比較圖

29/364443申請時之圖式

29/364443修改後核准之圖式

從筆者找出的彩色圖就不難理解,申請人母案申請時應該是以解析度比較不足的圖片來申請圖像專利,後來分割申請本案時,是以解析度較足的圖片送件,所以兩者呈現出圖片清楚與模糊的差異,但是審委認為,母案之圖片顯示是較糊的,而本案送件之圖片是清楚的,這種差異是未被揭露於母案中的。在圖像的申請中,審委對於圖片的要求顯然是非常的嚴格,一開始繳交了較模糊的圖片,之後想要變成較清楚的圖片是被美國專利局拒絕的,最後申請人選擇了修正成原本模糊版的圖像後才獲准本案的申請。雖然美國專利局在審查圖像設計上出現這樣嚴格的案例,但是模糊與清楚的圖片是否真正會影響到設計專利權在行使時的範圍差異呢?模糊的圖片所產生的視覺效果,與清楚圖片產生的視覺效果是否會被認為是不一樣的?(打馬賽克的視覺效果肯定是不一樣的)又之後會不會造成一個禁反言的效果呢?審委這樣嚴格的要求是否有必要?顯然一開始申請的圖片,最好還是要嚴格把關,以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問題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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