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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5.02.03

美東時間2015年12月22日傍晚,正值年底送件高峰,全美有許多人正全力趕工、希望手邊工作漂亮收尾好安心休假,不料USPTO送件、繳費、檢索、審查……,眾多平台無預警癱瘓,甚至連傳真也斷訊,面對優先權期間及各項官期即將截止的壓力,美國專利商標申請送件人員霎時陷入集體恐慌。一場天外飛來的聖誕驚奇,或許不及國會修法和法院判例影響深遠,但一年將盡卻遇上這起風波,應是眾多美國IP從業人員難忘的插曲。

根據USPTO聲明[1],事發當天該局總部所在地跳電,局內配置的兩台大型電力濾波裝置嚴重毀損,推測因而導致USPTO其他系統停擺,USPTO局長Michelle K. Lee為此宣布[2]:2015年12月22至24日視為美國專利法定義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假日,這段期間內截止的官方期限,只需於下一工作日送件繳費,即視同已於期限內完成送件繳費。

此次事件不難看出使用者對USPTO電子送件系統的依賴,不少人甚至沒有任何備援方案,或許此一現象足以反證這套系統以往的成功與穩定,但這套系統沒有真正的緊急備用平台[3],此次意外充分曝露其中風險,USPTO勢必面臨檢討壓力。加上有人質疑USPTO前述公告效力[4],且目前USPTO正計畫爭取調整規費[5],可以想見系統修復後,USPTO內部還需要花費許多額外的資源處理善後。

專利改革修法

2013年底一度風風火火的專利改革修法議題,傳聞因遭遇反35 U.S.C. 285等預定修法項目陣營抵抗,2014年中卡在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沒有下文。而後美國國會改選,共和黨大勝,支持改革派在2015年捲土重來,年初部分專家並預測專利改革修法將有突破,但最後事實證明,各方意見始終難以統合,專利改革修法再陷僵局。

2015年2月5日,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Bob Goodlatte主導公布Innovation Act修法提案,編號H.R.9[6];隨後於4月29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Chuck Grassley也提出PATENT Act修法提案,編號S.1137[7]。之後兩項提案都有相關公聽會舉辦,6月間也分別通過眾院及參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可是兩項法案一直沒排入全院審議程序,換言之,代表不同陣營利益的遊說團體儘管在檯面下全力折衝,還是沒能為專利改革議題凝聚足夠的共識及支持票數。

而今年正反兩派討論最熱的修法項目包括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IPR),參眾兩院司法委員會主席都主張此次修法需解決IPR問題,但生技製藥產業及部分創投業者對此甚感憂慮。事實上,2015年3月19日,美國參議員Christopher A. Coons也曾提出修法提案STRONG Patents Act of 2015,編號S.632[8],其中一項重點修法項目就是IPR,所持立場迥異於前兩項提案,只不過,S.632提案相關公聽會舉辦之後,至今也是一無進展。

持平而論,今年美國通過後續專利改革法案的機率不高,然而,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任期即將結束,部分人士認為,2016年已是通過專利改革法案的最後機會,今年若又闖關失敗,短期內恐怕難以再通過如此大規模的專利改革法案,加上幾位推動修法的重量級議員也要投入選戰,並把專利改革列入主要政見,因此法案過關的機率也不能說趨近於零。

IPR

IPR是AIA新法創制的其中一種PTAB審理(Trial)程序[9],因限定最多18個月即需作成最後決定,且專利所有權人所提修正多半未為官方接受,第三方挑戰成功率高,甫一推出,反應熱度即超乎USPTO原先想像。根據USPTO統計[10],截至2015年12月底止,PTAB自AIA新法生效後共接到4,376件Petition,其中IPR即佔3,953件。

這些IPR程序案件迄今已有2,447件結案,所涉專利原有78,711項專利範圍,實際被第三方請求人主張不具可專利性的項數共36,872項;最後成案(Institution)真正進入後段攻防的共1,204件、15,987項。其中732件由PTAB作成終局決定,計有7,778項專利範圍被宣告不具可專利性,這裡面有529件是全軍覆沒(即所有成案由PTAB重新檢視的專利範圍(all instituted claims)都被宣告不具可專利性),僅96件全身而退(即所有成案由PTAB重新檢視的專利範圍都被宣告具可專利性)。

IPR攻擊成功率偏高,原因眾多,其中一項因素是專利所有權人所提修正不易為官方接受,USPTO去年為此宣布兩階段修法計畫[11],先是在年中公告第一波行政程序修法[12],後又公布第二階段修法提案徵集公眾意見[13],企圖降低專利所有權人修正難度、打造更公平的兩造攻防環境。此外,目前PTAB審理程序皆由三位行政專利法官(APJ)共同決定是否成案,若是成案,再交由原三位APJ繼續審理,不過部分美國IP從業人員對此頗有疑慮,USPTO因而提議,利用試辦計畫機制,測試可否改由單一一位APJ判定是否成案,若是成案,再加上另兩位APJ共同審理[14]。前述PTAB試辦計畫還只是個構思,不確定是否推出,但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 Cir.)已藉Ethicon v. Covidien一案[15]裁定,由作成成案決定的原三位APJ接續審理完全合法。

事實上,AIA通過前及生效後,一直有人質疑IPR違憲,Fed. Cir.去年底在MCM v. HP一案[16]駁回此議,然而仍有專利權人不肯放棄,以PTAB審理程序背離三權分立原則的論點,直接向美國最高法院叩關,請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檢視相關程序是否合乎美國憲法精神[17]。另方面,Cuozzo Speed Tech未能說服Fed. Cir.[18],卻確定爭取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審理門票[19],IPR請求項解讀是否適用最寬廣合理解釋(BRI)標準?PTAB所作IPR程序成案決定(即便逾越其法定權限)是否都無法翻案?美國最高法院就這些議題作成任何判決,都值得高度關注。

專利適格性

其實過去這一年間,專利案件明顯不如先前對美國最高法院的胃口,可是即使只能啃前一年公告的舊判例,美國專利業界至今都還在努力咀嚼消化,專利適格性相關議題即為一例。USPTO匯整Alice、Myriad、Mayo判例教示,於2014年底發表新版專利適格性暫行指南,2015年七月更新時並附帶提供多項參考範例、回覆外部提問及建言,但由公眾回饋意見看來,這一版的官方指南還是沒能滿足公眾期待[20]。事實上,各級法院、專利訴訟律師、專利撰稿人員、USPTO及其審查團隊,都可能就最高法院判例原則各為推衍詮釋,實務應用缺乏明確的參考依據,影響所及,部分發明類型的所有權人申請意願降低、101核駁及專利無效比率顯著攀升。

以2014年6月19日宣判的Alice案為例,眾多商業方法專利幾乎同時滅頂,連帶其他軟體專利亦命運未卜。多項數據讓人難以樂觀:

  • Managing IP報導[21],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間USPTO僅收到4,106件技術分類碼為705(包括商業方法類型發明)的申請案,較之前12個月期間的8,620件銳減52.4%。而USPTO公告數字顯示[22],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該年度中,發明專利申請案量較上年度減少1,552件,僅578,321件,是近20年來首見下滑。
  • 美國專利律師Robert R. Sachs統計發現[23],Alice案宣判後,USPTO部分TC發出的101核駁率明顯上揚,其中負責審查電腦實施發明(CII)申請案的TC3600部門,101核駁率即翻了一倍有餘。
  • 另一項統計[24]則顯示,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10月31日間,美國共有174件判決牽涉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議題,因系爭發明非可予專利實體而裁定無效者,比率高達73.0%,其中Fed. Cir.、德拉威爾州地院作成無效判決的比率都超過九成,而東德州地院無效比率雖僅34.8%,但如果心存僥倖想在這裡使用高風險專利濫訴,需注意可能被視為35 U.S.C. 285規定的例外(exceptional)情況,一旦敗訴,恐怕還需另外支付勝訴方合理律師費[25]

不過也有專利律師指出,先前因專利適格性問題遭核駁的申請案或遭無效的專利,大都是Alice案宣判前所提申請案或訴訟,Alice案宣判後,USPTO仍繼續核發相關專利,將來拿這些專利上場應戰,結果未必會如以上數據慘烈。

除Alice案之外,美國最高法院其他相關判例亦影響深遠,例如讀到澳洲高等法院D’Arcy v. Marid案判決[26]部分論述,很容易聯想起美國最高法院Mariad案判決,而澳洲專利局之後調整審查政策方向[27],美國專利從業人員應該也會覺得似曾相識。可堪玩味的是,美國大法官們或許已經盡力為專利適格性問題定調,然而,觀察Ariosa v. Sequenom一案Fed. Cir.聯席審判(en banc)請求、附帶的諸多Amicus Curiae意見,及Fed. Cir.發出的駁回決議[28],專利適格性問題在美國或許還是團亂麻。

其他

Fed. Cir.在Norvartis v. Lee一案[29]判定USPTO誤解及誤用35 U.S.C. 154(b)(1)(B)(i)法條:計算專利權期間調整(PTA)B延誤補償天數時,所應排除RCE程序耗費時間,起計日的確是RCE提出日,但結束日應是申請案核准日,而非USPTO原以為的公告日。也就是,Fed. Cir.認為USPTO多扣了部分專利的PTA天數,USPTO徵集公眾意見後,放棄上訴,於2015元月正式修訂37 CFR部分PTA規定[30]

《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開始在美國生效,USPTO為此修訂37 CFR部分條文,同時也再度調整優先權主張部分規定及其他法條[31],而為反映這些變化,USPTO修訂MPEP第1500章、第200章,並新增第2900章[32]。2015年5月13日起,美國申請人可經由海牙體系提交國際設計申請,一件申請案最多可包含100件工業設計,且該日起新申請的國際設計申請及美國一般設計申請案,取得美國專利後,可享有公告日起15年的專利權保護。

2015年10月USPTO發表MPEP修訂版時,一併為2013年12月18日生效的《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大幅改動MPEP第600章,第200章部分優先權新規定、第700章說明多數文書回覆官期調整為至少2個月、刪除「無可避免延遲」復權Petition等,也與其配套修法有關。簡言之,10月這次公告的新版MPEP,除第1200、1400、1600、1900、2000、2300等章,其他都有改寫,之後USPTO又於11月修訂第2100章2131.03、2144.05、2161、2161.01、2163、2181等段落,第600、700、800、1200章亦有小幅調整。

近年USPTO修法多次寫入優先權相關規定變動,最後附帶提一項有關外國優先權主張的微調:AIA新法生效後,錯誤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可能影響申請案有效申請日判斷, USPTO去年年中公告[33],申請人若錯標外國優先權案案號,且更正之時已超過申請日起算4月或優先權日起算16月的期限,自2015年11月30日起需額外繳費併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才能順利更正這類錯誤。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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