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淺談美國專利史上最大規模的專利改革法案

作者╱北美智權美國專利律師 James Long
編譯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談定宇

2008.03.31

台灣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聘雇的律師事務所-Orrick, Herrington and Sutcliffe,最近對美國Tessera公司所擁有的一項專利進行舉發並提出再審(reexamination)。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08年3月3日再審程序中發出非最終核駁(non-final office action)否決了Tessera專利的大多數權利項,對外公開的檔案卷宗(file wrapper)也包含了這份非最終核駁。而股市也對此案有了最直接的反應,Tessera的股價在意料之中於3月4日時重挫了高達57%,雖然第二天股價重獲16%,之後再上昇了11%,但是該公司的首席執行長似乎再難以再審程序(reexam)的非最終核駁的實際意義並不大,來說服該公司股東們認同。

此外,影響股價下跌的因素還包括了該案再審程序的發展狀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暫停了因該案再審程序的未決訴訟所引發的 Tessera 控告摩托羅拉公司、美國高通公司、 Freescale 半導體和 ATI Technologies (Advanced Micro Devices 的子公司 ) 的相關 ITC專利訴訟。

由以上一個台灣公司以舉發的方式來對抗美國本土企業的專利案例來看,將來若有比目前更簡便、迅速的專利執行挑戰機制的話,對於專利持有人而言,將會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目前在美國國會進行審理中的「2007年專利改革法案(2007Patent Reform Bill)」,所包含的准予專利後審查(Post Grant Review)新規定,就將使得這些「事後發生」的額外挑戰越來越普遍。不少海外企業已迫不及待地等待准予專利後審查新規定的實施,將可以簡易的攻擊許多現有專利,使它們成為無效的專利。

經濟印度時報引述印度製藥聯盟的秘書長、總幹事沙阿的話:「這一規定將使得很多現有的美國專利面臨直接失效的威脅,因為未來顯而易見的挑戰性將會變得更加容易。尋求挑戰現有專利的確實性是 很可能成為印度仿製藥公司於美國市場專利戰略的一部份。企業可選用這條規定,或目前現有的訴訟程序,或兩者兼備的運用辦法來進行專利攻擊,至於選擇那一種方案,其挑選原則取決於法律意見及 對個案的個別評估而決定。 」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大型製藥廠商已經花了數百萬美元遊說美國國會在2007年反對這個法案的通過。因為這些大型製藥廠商都害怕受到准予專利後審查的攻擊。據福布斯雜誌報導,Genentech 花費了約180萬美元,千年製藥 (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花費了約128萬美元,以及花費超過上述兩家製藥廠商總金額的阿斯利康公司(AstraZeneca PLC),投入410萬美元在 2007年進行國會遊說工作。

另一個爭議性議題是,該草案訂定出一項按照專利對於實際產品的的貢獻,也就是實質的經濟價值做為新的談判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公式。就如在 findlaw.com 網站上有位投稿人曾經說過﹕

"假如我們拿愛迪生的電燈泡為例子來看(這是大多數人眼中所認定的典型發明):
燈泡是由一個玻璃球,兩條短線電線,和一碳絲所組成的組合。
燈泡賣1.00美元。
玻璃球賣0.90美元。
兩條短線的電線售價為0.03美元。
碳絲售價為 0.02 美元。

因為燈泡所包含的先前技術構成的零件部件佔 95 % ,因此該「發明」只不過值0.05 美元。如果我們給該「發明」10 %的版稅,那專利持有者獲得 0.05美元的10%就是0.005美元。

即使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可以看出,以每個人眼中 所認定的典型發明來看,這可是一個相當荒謬、也相當微薄的數目。原因來自於,以新公式來計算發明總貢獻時,玻璃球、電線和碳絲的成本被極大膨脹。也就是說當使用這個「精打細算方式」去排除先前技術原件的同時,也忽略了新的發明利用先前技術而產出的發明組合所貢獻的新增價值。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米歇爾,最近在座談會提出許多專利改革法案的錯誤並表明,這個侵權損害賠償規定的計算公式在某些情況下,將會造成侵權案件被判斷為無任何損害而不需理賠。

以微軟與朗訊、阿爾卡特的侵權訴訟案件為例,微軟因Windows媒體播放器可播放MP3 而侵犯朗訊、阿爾卡特的專利權,朗訊、阿爾卡特本應獲得13.0億美元損害賠償,但因此項草案使得法官現已把該判決取消,案件送回再審。由此可見,為何這項侵權損害賠償規定草案,獲得了許多大型軟體產業的支持,譬如微軟、戴爾、英特爾、賽門鐵克及蘋果公司,都花了數百萬替這一規定做遊說。而矽谷的小型科技公司卻都拼命阻擋這項草案通過,因為它會破壞他們專利組合的價值。

除此之外,草案另一項條文也將改變美國的先發明制(First to Invent)變成先申請制(First to File)。如此一來,對於個人發明者而言,又是一個大大吃虧的地方。使用先發明制度給予個人發明者一些喘息的空間,而不需趕快跑去提交申請,只要個人發明人保持良好紀錄,然後再提交申請,即可以先發明主義取得專利權。然而一旦變為先申請制度,通常大公司早已較個人發明者提早提交專利局大量的不成熟的申請案件,個人發明者很難與大公司的財力、人力競爭專利申請速度。

以上草案目前在參議院是陷於停頓狀態,許多人都希望它會石沉大海。但是一些背景強大的利益團體,每天卻花大量的金錢來讓草案繼續前進。雖然感覺在2008美國的選舉年,似乎不是專利改革的好時機,草案可能不會通過,但是實際情況無人能確切地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