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DataQuill對HTC訴訟中的5萬頁報告爭議
Data Quill Limited v. High Tech Corp., 3--08-cv-00543 (CASD)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整理 徐嶔煌╱編輯部

2012.03.15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下圖人物右後方為呂克行律師)


RLM&K法律事務所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是一個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我們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RLM&K客戶遍及美國台灣及中國,客戶中有從事醫藥、機械、電子、化學、半導體、信息工程、生物科技、電腦及半導體等多種專業。

背景

在美國科技公司DataQuill控告HTC一案中,DataQuill宣稱HTC侵害其159項專利請求項(claims),之後DataQuill又將159項專利請求項縮減成80項,但HTC認為,允許DataQuill進行超過10項求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所以要求原告將claims減少到10項以下,但卻遭到DataQuill拒絕。於是HTC向法院提出動議,如果訴訟中牽涉claim項目太多,陪審團需要參閱太多相關先前的技術文件,會對審判的進行造成不便,但DataQuill反對,認為原告本來就有權列出所有的侵權項目,法官同意DataQuill的請求,拒絕HTC的要求。之後HTC向法院提出專家報告,共有5萬1千8百多頁,結果現在反而變成DtatQuill向法官抗議。

討論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FRCP)第 26條 (a)(2)(b) 規定,專家報告必須包含專家完整意見及支持的理由,其根據的事實及數據,任何文件其用來支持專家的結論,包含這專家過去10年出版著作,或是該專家在其他案件作證等。如果專家報告不具備上述要求,該專家報告不得在訴訟中提出或被法庭採用,但若符合,則法院難有依據不採用。

在本案中,原告收到HTC 長達5萬多頁的專家報告後,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法官不要採用HTC如此龐大數量專家報告,原告申訴的理由是:這些報告的內容與範圍龐大,會造成沒有足夠的時間跟陪審團說明清楚整個報告內容,造成審判的困擾。而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FRCP)第 26條 (a)(2)(b) 規定,當然的拒絕了原告所提出的動議,法官在判文中指出從來沒有案例限制原告被告專家報告數量。原告提出的判例都不符合FRCP 26 (a)(2)(b)要求,因此同意HTC 可以提出五萬頁的報告進入證據程序。

結論

原告與被告對簿公堂,在法規程序下各顯神通,但雙方在合理情況下,也需相互配合以利訴訟順利進展,專利侵權如牽涉Claim數目眾多,準備工作及相對文件自然也相當多。但一個專利中,硬是要控告有80項claim遭到侵權,按照一般專利寫法,indendent claim (獨立項目)是範圍最大,非獨立項目(dependent claim)範圍縮小,原告是可以將項目數量減少到10-20項之間。本案原告不願意不妥協,所以被告的HTC提出了5萬頁的專家報告給原告跟法庭,而這個官司律師光是要準備、閱讀、瞭解這些文件要耗費相當龐大的時間,這代表原告要耗費的訴訟費用將比原來更為龐大,這也就是為什麼DataQuill要提異議的原因,蓋因在美國打官司的費用實在是太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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