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析
USPTO《專利法條約》37 CFR配套修法提案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3.05.16
         

2012年12月18日美國頒布編號為Public Law No: 112-211的《2012專利法相關條約實施法》(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of 2012,簡稱PLTIA)(註1),確定批准參加《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暨《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註2),並為符合其規範,修訂美國專利法(35 USC)部分條文。為配合PLT修法,USPTO日前已公告37 CFR配套修法提案(註3)。

PLT僅適用PCT可送件的申請案類型,因此基本不適用設計、植物、Reissue及暫時申請案。其實PLT 2000年6月1日即於日內瓦通過,2005年4月28日實施,美國參院並早已於2007年12月日投票放行,此次完成立法程序,預定2013年12月18日於美國生效施行,適用所有專利,以及2013年12月18日當日仍繫屬於USPTO程序及當日起新申請的申請案,但不適用該日前已展開訴訟的專利。

雖然USPTO還將蒐集彙整公眾意見,修法提案所列內容可能再有變更,但以下先羅列部分項目供作參考:

正式案(不含設計申請案)即便尚未提交請求項,只要滿足申請日取得要件,仍將登錄申請日,日後補提請求項即可。同時申請人也可利用「參照」(by reference)方式,聲明以一件先申請案的送件內容權充美國正式案申請內容,而非採用直接遞交發明說明及圖式的傳統送件方式,但日後同樣需再提交規定項目完成補件。

然而,以上兩種方式將產生一筆額外的滯納金規費,且在完成補件前,屬於未達可實審狀態的案件,若申請日起算(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以國家階段展開日起計)8個月內未達可實審狀態,USPTO計畫列為申請人延誤,可扣PTA天數。更重要的是,請求項或圖式缺件縱使不影響申請日登錄,也可能無法通過35 USC 112、113審查、為後案提供有效的優先權主張基礎。綜合各項考量,即使新法生效,申請人最好仍能在新案送件時提交完整申請內容,包括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申請案廢案、年費(維持費,maintenance fee)未於6個月寬限期結束前繳納等情況,申請人或專利所有權人將只能以非故意致之(unintentional)的理由請求恢復原狀,不再有無法避免(unavoidable)事由之適用,也不再有兩年內需補救的期間限制。超出優先權主張期限(發明案為優先權日起算12個月,設計案6個月)但於期限日起算2個月內提交後申請案者,又或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未於PCT規定期限聲明主張優先權並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只要是非故意致之,仍有機會補救恢復優先權主張效力。但這類Petition規費暫時將列大、小實體兩種,無微實體規費可供選擇。

附註

  1. "Patent Law Treaties Implementation Act of 2012",請見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12publ211/pdf/PLAW-112publ211.pdf
  2. "Full text of the Patent Law Treaty (PLT),請見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treaties/en/ip/plt/pdf/trtdocs_wo038.pdf
  3. "Changes To Implement the Patent Law Treaty"(78 FR 21788),請見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4-11/pdf/2013-079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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