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期
2024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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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24/05/01啟用特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非公開制度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日本將啟用特定發明專利申請案非公開新制:2024年5月1日起提交的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案,凡屬指定技術領域、可能須經保全審查的日本在地發明案,無論發明人國籍為何,第一案皆須先在日本申請。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可能無法在日本取得相關發明專利保護,並可能被課以罰金,甚至被追究刑責。

日本特許廳(JPO)公告[1],2024年5月1日起,日本政府將根據《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實施日本版的保密審查、境外申請許可新制:2024年5月1日起新申請的日本發明專利案,凡屬指定技術領域、可能須經保全審查的日本在地發明案,無論發明人國籍為何,第一案皆須先在日本申請。

這項新制鎖定公開後可能危害日本國家及國民安全的技術領域發明,例如核技術、先進武器技術之類[2],實施兩階段審查,第一次審查由JPO執行,第二次審查由日本內閣府負責。在第一次審查、第二次審查及保全指定期間,將暫停專利申請案公開及授權決定。

第一次審查主要是指定技術領域審查,JPO若發現發明專利申請案揭露指定技術領域發明,即會送交日本內閣府作第二次審查。第二次審查即保全審查,主要考慮對日本國家及國民安全的危害風險、該發明非公開對產業發展的影響,日本內閣府審查時可請日本相關政府機關及外部專家協助,並與日本相關政府機關討論研議,宣告保全指定前,並須確認發明案申請人是否有意繼續申請。

若日本內閣府決定就一發明宣告保全指定,依法須通知該案申請人。其指定期間在一年以內,之後每年並須評估是否有必要再予延長。一經宣告保全指定,即禁止申請案撤回,同時發明實施改採許可制(須先取得官方許可,始得依日本《特許法》第2條第3項以生產、使用、轉讓、租賃、進出口、為販賣之要約等方式實施該發明),且發明內容原則上禁止揭露,申請人並須就發明情報承擔適當管理義務,與其他企業分享、共有該發明亦須先經日本官方許可,也禁止申請外國專利。因無法取得發明實施許可等問題通常會造成的損失,日本政府將給予補償。

若屬第一案須先在日本申請專利的發明項目,卻違規先在日本境外提交申請案,申請人可被處以不超過一年的徒刑或(併)課日幣50萬元以下罰金。若所涉發明被宣告保全指定,違規的申請人可被處以不超過2年的徒刑或(併)課日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日本對應案可能被拒予專利,也無法給予後申請案有效的日本國內優先權主張基礎。

一發明若不屬外國申請禁止項目(比方明顯與指定技術領域無關),即不用先在日本申請專利,如果判斷困難、沒有把握,為求保險,建議可利用「外國申請禁止之事前確認」辦法,先提出書面申請諮詢JPO意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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