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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九》
臺灣因應TPP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內容簡述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6.04.20

各位讀者知道TPP嗎?中文翻譯名稱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成員國有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紐西蘭、新加坡、汶萊、越南、馬來西亞、墨西哥、智利與秘魯,臺灣並未加入。TPP協定本文有30個章節,含括金融、電信與投資…等項目,當然有包括智慧財產權議題。為此,TIPO也針對TPP中的規範對應到臺灣專利法條文作出比較,且為能加入TPP協定中,提出專利法修正草案,針對部分議題提出修正條文。現分述如下:

  • 優惠期
    • 期間擴大
      原本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主張優惠期期間是6個月,而修正草案則是延長為12個月,設計申請案則無擴大。
    • 主張事由簡單化
      原法定主張事由是「因實驗而公開者」、「因刊物發表者」、「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以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四種事由。草案則是簡單化,僅為「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但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之公開,不在此限」與「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只要不是專利申請案的公開行為,申請人本意的公開行為都可以適用,不再局限於「實驗」、「刊物」與「展覽會」。

  • 專利權期間調整
    • 主狀況發生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後經過五年或申請實體審查後經過三年,以二者較晚者為準,專利專責機關始公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以補償審查遲延之期間。審查遲延之期間,不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期間。
    • 主張期間
      應於專利申請案公告日後的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扣除期間
      依前項規定延長專利權期間應扣除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且核准延長之期間,以五年為限。為哪些事由是應扣除者,尚有待細則的規定。
    • 分割與改請特殊規定
      申請分割者,自申請分割日後起算;申請改請者,自申請改請日後起算。
    • 核定延長期間
      如果申請的延長期間長於TIPO審定的期間者,TIPO會發函給申請人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反之,若短於TIPO審定期間者,則以申請的延長期間為核定基準。
    • 延長申請錯誤之舉發
      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得延長之期間或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者,任何第三人都可檢附證據提出舉發。經舉發審定,確實是錯誤者,第一種情況的延長期間,將會減去超過的部分。而第二種的延長申請,則會被視為自始不存在該申請行為。

專利局前述修正,都是因應TPP的約定,也希望這樣的修正,真的可以將臺灣帶入成為TPP的會員國之一,達到政府所希望的各種良性結果。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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