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期
發刊日 : 10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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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舉發而專利權消滅確定之行政判決,可成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2016.06.15

A公司是新型專利的所有權人,某日A公司總經理X於路上閒逛時,眼尖發現公司產品竟然在路邊販售,於是上前詢問販售人Y:「請問這個東西賣多少錢?您是自己製造的,還是跟別人批發的?」Y回答:「一個2000元,是跟別人批發的。」「看起來很不錯,是跟誰批發?」Y回答:「真的,銷路不錯!是跟B公司批發的。」X牢記在心,隔日上班,召集研發與市場部門的同仁開會,確認B不是公司的合作廠商後,便確定後續方向,就是提出侵權訴訟。

A公司於是向B公司提出侵權訴訟並主張損害賠償,A提出訴訟後,法院審理,判決B公司侵權敗訴。B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定程序,於是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另B公司在訴訟期間,也向智慧局提出A公司專利權舉發,智慧局審理後,發出撤銷專利權決定書。B覺得機不可失,於是提出再審查,理由是專利權已經被智慧局撤銷。但是再審查受理法院仍是判決B公司敗訴。為何?

首先,B公司提起再審查的理由,是A公司專利權已經被智慧局撤銷,但要注意,A公司專利權被撤銷的決定已經「確定」了嗎?行政處分的確定,是在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對行政處分提出救濟或是雖提出救濟但最終救濟都已經駁回而確定。B公司提出再審查的理由中,A公司專利權被撤銷尚未確定,於是法院駁回B公司的再審聲請。所以,B公司應是在A公司專利權被撤銷決定書,歷經訴訟與行政訴訟後而確定後,再向法院提出再審訴訟。

現在,如果已經先提出第一次再審訴訟,而因專利權撤銷尚未確定而駁回。那在專利權撤銷確定後,是否可以再以專利權被撤銷為由,提出再審訴訟?是否有同一事由重啟再審之嫌?

法律明訂不得以相同理由提起再審之訴,現在B公司提起再審之訴是否有違前述規定?先看第一次再審之訴被駁回的理由是「專利權撤銷尚未確定」,而該再審依附的第一、第二審判決的基礎 - 「專利權尚未撤銷確定」。而第二次再審提出的理由,已經從「撤銷尚未確定」,改變為「撤銷確定」,此時原第一、第二審判決的基礎已經變更,提出第二次的再審查的理由成立。

另一項再審查成立的重要因素,是第一、第二審的民事原判決,並未對專利權的有效與否提出攻防與爭執辯論。既然未對專利權有效與否予以判決,即使原判決已經確定,但是既判力的效力並未及於該專利權的有效性認定。

綜上所述,如果侵權訴訟審理過程中,雙方已經對專利權有效與否,予以爭執與攻防,法院也對此做出判決,則日後,即使智慧局的決定不同於法院確定判決,仍不可以智慧局的決定為理由,提出再審之訴,這是既判力的重要原則。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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