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期
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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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藥事法與刑法的纏綿悱惻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製造偽藥」表面上看來雖是一個犯罪行為,但卻不是單一法律條文可以完全涵蓋的。以藥品包裝的仿製而言,至少有商標法、藥事法及刑法可以適用,而切分成三個犯罪行為。

相信大家在買藥品時,都會先注意一件事,那就是藥品名稱,亦即品牌;例如斯斯、京都念慈庵以及普拿疼…等。除了藥名外,產品的包裝中,還有仿單、標籤以及條碼。仿單一般指藥品的型錄、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等,由製造廠所提供,內容為宣稱產品用途、注意事項、型號規格、圖樣等。標籤係指藥品包裝上應刊載品名(國產者以中文品名,輸入產品以外文為主)、製造批號、製造廠名稱地址,藥商名稱及地址(輸入產品得另製中文標籤),如為衛生套、衛生棉塞、滅菌及植入類產品,應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是(保存期限)。另條碼,係指販賣者為方便藥品的管理,依商品特性及使用關聯性分類,以編碼方式使其系統化,一般的編碼多是採用國際條碼或店內碼方式編訂。

一個未經原廠藥品公司授權而製造偽藥行為中,除藥品內含物成分的仿製外,產品的外包裝的仿製也是必須行為,不然如何在偽藥狀況下賺取大量獲利。在此不談藥品內含物成分的仿製,而以外包裝的仿製涉及商標、藥事以及刑法三種法律,加以說明。

「製造偽藥」表面上看來雖是一個犯罪行為,但卻不是單一法律條文可以完全涵蓋的。以藥品包裝的仿製而言,至少有商標法、藥事法及刑法可以適用,而切分成三個犯罪行為。首先,第一個犯罪行為就是商標的仿冒,商標在刑法意義中屬於準私文書的地位。因此,仿冒商標行為該當於刑法第222條、第210條的偽造準私文書罪。但是,因為商標法的規範是刑法的特別法,排除刑法二條文的適用,而僅適用商標法條文。

第二個就是藥品名稱、仿單以及標籤的仿製行為,該三個犯罪被害客體,在刑法意義中,也同於商標名稱,屬於刑法第220條之準私文書地位。但是,因為藥事法第86條第1項也有特別規定,而僅適用藥事法的條文。

第三個就是條碼的仿製行為,條碼的適用不同於商標、仿單與標籤,商事法以及商標法都沒有規範,且沒有特別的法律規範條碼的仿製行為。因此,條碼的仿製就回歸刑法,以第220條之準私文書地位予以論處。

前述三個犯罪行為分別為商標法、商事法以及刑法予以處罰的客體,而此三個犯罪行為間並無必然的關聯性存在。就是說商標仿製、仿單標籤的仿製以及條碼的仿製,並無必然會接續發生的狀況。因此,當單一行為為前述三種仿製行為,可說是犯意個別,各次犯罪行為獨立,且時間有異,予以分論罪名併罰處理。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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