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期
201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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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PCT申請案優先權證明文件遞交途徑:PDX與DAS之連結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中美間雖也簽署了PDX協議,但是協議中設計申請案及PCT申請案均不適用。此外,由於中國也不是美國專利局延伸至DAS系統交存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國家,因此,如果先請案是以中國為受理局的PCT申請案或是以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者,都僅有透過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優先權基礎案紙本證明文件,再向美國專利局遞交一途。

清風徐徐吹來,陣陣涼意,使人清爽,但是坐在樹下的劉清風卻是無法清涼。

劉清風任職於精密製造公司,擔任專利工程師,協助公司相關發明的申請與後續追蹤。某日,公司已經先在中國提出第一件的PCT申請案,隨後第10個月又提出另一件PCT申請案並主張前一件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接下來在美國以後一件PCT申請案為基礎,以BYPASS方式提出申請。原本想說,這樣就可以了。但是又收到委託代理人告知,需要優先權證明文件。這時候到底是哪件案件的優先權證明文件?以及如何交付呢?

首先,誠如前篇文章「PCT進入美國的特殊管道 」所述,以BYPASS方式進入美國的申請案,該BYPASS所依附的PCT申請案,若已經指明美國為進入國者,則會被視為類似美國國內申請案的地位。依據美國對於CA/CIP/DIV的申請案要求,是不需要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所以,這時候應提交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就是該件「第一件PCT申請案」。

至於如何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若是以紙本方式處理,都無問題。若是為了省卻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費用,則可以提出電子交換的請求。何謂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一般而言就是PDX(Electronic 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只要雙方當局簽署協議書,對於發明、實用新型申請案(設計申請案目前排除在適用之列外),只要在前一局提出申請起的12個月內,再在後一局提出專利申請者,可以透過PDX的模式,讓後一局直接取得先申請案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減少成本支出及增加方便性。但是各局都有一個但書,就是如果優先權證明文件沒有成功透過電子方式取得者,優先權主張會被視為未主張的不利結果,申請人必須自己承擔,與雙方專利局無關。

中美間雖也簽署了PDX協議,但是協議中除了前述設計申請案不適用外,還有一種類型的申請案不適用,那就是PCT申請案。也就是說,如果先請案是以中國為受理局的PCT申請案或是以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者,都不可以透過PDX方式交付優先權證明文件。雖代理人如此說明,但是劉清風記得還有一個電子交換系統,那就是DAS。DAS是由國際局(IB)提出的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系統,凡是參與DAS系統的國家,在該國家認可適用的案件類型下,對於先申請案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提出請求,以電子方式留存於WIPO系統中,後申請案可直接透過DAS系統,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

美國專利局為便利申請人對於PDX的適用,於是與部分專利局互相協議,延伸至DAS系統交存的優先權證明文件。目前已知的包括國際局、西班牙、英國、芬蘭、澳洲與瑞士等國的專利局,而丹麥僅則適用於交存局。由於中國並非延伸適用的國家,所以存在WIPO的優先權證明文件也無法透過DAS去取得。

至此,劉清風知曉相關作業後,最後僅能透過向中國提出申請優先權基礎案紙本證明文件,再交給代理人向美國專利局提出,增加公司的費用及作業時間一途了。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
    (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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