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專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二十一》
中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即將准予申請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副理

2013.11.04
         

作者簡介:
邱英武


現職:
北美智權專利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曾任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主管
曾任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曾任大專院校講師

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3年10月25日公佈對於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正草案,將開放圖形化介面的外觀設計申請案。中國此次修正讓中國的專利制度更與世界接軌,但比較弔詭的是,此次修正不是從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下手,而僅是從審查指南下手。這或許是中國法制下特殊現象吧!

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3年10月25日公佈對於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正草案,將開放圖形化介面的外觀設計申請案。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申請案,於世界各國都已經屬於可以准申請的設計,台灣也於2013年開始接受圖像設計的申請。中國此次的修正,想必也是將於2014年開始接受圖像設計的申請。

首先,舊法排除圖像設計的敘述,對於「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明確規定不予以外觀設計專利,且要求「产品的图像应当是固定、可见的」。從條文敘述中,可以明確知曉舊法排除圖形用户界面(中國用語)的申請案。

修正草案中,於第一部分第三章4.2節,刪除原有的規定,條文修正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都應給予外觀設計權利,而是將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予以排除在外。

除前述對於圖像設計意義的規範予以修正外,其他新增內容如下:

  1. 增加圖片或照片的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是以圖片或是相片為準,因此,對於圖像設計的申請案,此時應提交的圖片或是照片,必須是清楚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產品的外觀設計。而清楚顯示的要求於視圖中,就是應能夠顯示圖像位置的產品整體外觀設計視圖。此整體視圖若是動態視圖時,必須至少提交一個整體外觀的變化狀態圖。藉由整體產品圖以及變化狀態圖,一起確認申請案動畫的變化趨勢。
  2. 增加簡要說明規定
    對於圖像申請案,應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圖像的用途,若是圖無法充分表明外觀設計時,應當對圖像在產品中的位置、交互方式以及變化狀態進行說明。
  3. 增加審查時與先前技術明顯區別的考慮因素規定
    由於產品的設計可能是針對產品全部,也可能是僅是圖像。例如:手機設計,可以針對手機整體,也可以僅針對圖像予以設計。因此,於圖像設計申請案中,圖像設計以外的其餘部分若屬於一般慣常設計方式,則該圖像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中國此次修正讓中國的專利制度更與世界接軌,但比較弔詭的是,此次修正不是從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下手,而僅是從審查指南下手。這或許是中國法制下特殊現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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